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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卫工人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其劳动安全现状却不容乐观。劳动安全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权的实现,着眼于对劳动安全的保障,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强调。保障措施的缺位由个人扩至环卫工群体及社会舆论的不满,不利于环卫事业及城市文明的发展,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针对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环卫工人;劳动安全;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X9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34-01
作者简介:刘睿璠(1994-),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学生。
一、环卫工人的人群结构
在此次调研中,选取涿州市、高碑店市为采样地点。统计后发现:环卫工人队伍中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25.6%只上过小学,46.2%上过初中,还有20.5%从未上过学;在年龄上,40-49岁的环卫工人约占20%,50-59岁的达46.7%,60岁以上占30.7%;在性别上,女性占76%的比例,男性仅占24%。可见,环卫工人群体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中老年。
二、劳动条件现状及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没有落实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受访的环卫工人却几乎都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仅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而正式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享有五险,且周末、节假日可休息。
(二)工资低、工时长
工资约在1400-1600之间,不同城区工资还有差别。《劳动法》第36、38、40、41条等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环卫工却都表示每日工作基本达9小时,加班更是到13小时。只有大年初一休息,周末、法定节假日无休息。按《劳动法》第44条,平时加班有150%的补贴,节假日则是300%。有环卫工称不知是否有加班补贴,有的则表示加班费只有十元左右。
(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交通事故
环卫工的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凌晨4时到6时,俗称“黑色两小时”。交叉口、立交桥洞处等是事故多发点。因缺少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环卫工人的人群特征、工作条件导致其机动性差,环卫工人伤亡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从法律上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缺失。在处理裁定意外伤害事故时,在行车道上工作的环卫工只被视为一般行人。
2.职业危害
调查显示从事环卫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呼吸系统都不同程度染上疾病。由于工具选择不当或是作业手法粗糙极易被锋利物扎伤,更有不明化学品、医疗废物未经合理方法回收,可能使得其受到病毒和有害物的侵害。极端气候下户外停留作业,风湿骨病、气管炎和尘肺等疾患易发生。路面湿滑,易摔倒。长期工作于车流旁,听力易受损。同时简单的高强度的重复性劳动使得他们饱受肩周炎和腰肌劳损等职业病折磨。
3.心理伤害
部分人对环卫工的认识滞后且有偏差,不看重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出现歧视、辱骂、肆意践踏他们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得环卫工自我认同感,职业认同感很低。
面对一系列劳动安全问题,环卫工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其权益遭到侵害如何去救济,或是忍气吞声,不相信法律及政府能真正提供帮助。
三、解决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加大资金投入,为环卫工人配备安全作业装备,如工作服(应贴有反光带)、警示牌,设置休息点。引入更高效率的设备,如增设清洁车,滚轮垃圾桶,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有及时更换口罩、手套等,以保证环卫工人的健康工作。
(二)加强环卫意识
对公众宣传教育,强化环卫意识。相关部门同时制定法规,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安全密封,恰当包装;不可随意乱扔垃圾,完善门店集市“门前三包”,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
(三)建立、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出台,现有法律较粗线条,没有针对性的。应确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给予法定权利以有效保障。补偿制度以工伤保险为主,有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倾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应依法兑现用工待遇,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切实保障环卫工权益。人身意外险属商业险,不能等同于工伤保险,因二者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不同,理赔后不该影响正常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单位订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有赋予工会一定权利,那就应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帮助环卫工集体维权。
(五)加大法律处罚、监管力度
法律应起到教育、引导功能,加大处罚力度给以警醒。可增加赔偿额度、加重行政处罚,甚至可设立专门的篇章规定侵犯劳动安全权利的刑事责任。政府监管需要优化。可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外包企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其履行合同义务,把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用人单位需制定规范的环卫工用工制度。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必须履行。
[ 参 考 文 献 ]
[1]刘红升,闫一凡.城市环卫工人的作业安全保障问题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04).
关键词:环卫工人;劳动安全;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X9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34-01
作者简介:刘睿璠(1994-),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学生。
一、环卫工人的人群结构
在此次调研中,选取涿州市、高碑店市为采样地点。统计后发现:环卫工人队伍中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25.6%只上过小学,46.2%上过初中,还有20.5%从未上过学;在年龄上,40-49岁的环卫工人约占20%,50-59岁的达46.7%,60岁以上占30.7%;在性别上,女性占76%的比例,男性仅占24%。可见,环卫工人群体主要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中老年。
二、劳动条件现状及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没有落实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受访的环卫工人却几乎都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仅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而正式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享有五险,且周末、节假日可休息。
(二)工资低、工时长
工资约在1400-1600之间,不同城区工资还有差别。《劳动法》第36、38、40、41条等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环卫工却都表示每日工作基本达9小时,加班更是到13小时。只有大年初一休息,周末、法定节假日无休息。按《劳动法》第44条,平时加班有150%的补贴,节假日则是300%。有环卫工称不知是否有加班补贴,有的则表示加班费只有十元左右。
(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交通事故
环卫工的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凌晨4时到6时,俗称“黑色两小时”。交叉口、立交桥洞处等是事故多发点。因缺少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环卫工人的人群特征、工作条件导致其机动性差,环卫工人伤亡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从法律上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缺失。在处理裁定意外伤害事故时,在行车道上工作的环卫工只被视为一般行人。
2.职业危害
调查显示从事环卫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呼吸系统都不同程度染上疾病。由于工具选择不当或是作业手法粗糙极易被锋利物扎伤,更有不明化学品、医疗废物未经合理方法回收,可能使得其受到病毒和有害物的侵害。极端气候下户外停留作业,风湿骨病、气管炎和尘肺等疾患易发生。路面湿滑,易摔倒。长期工作于车流旁,听力易受损。同时简单的高强度的重复性劳动使得他们饱受肩周炎和腰肌劳损等职业病折磨。
3.心理伤害
部分人对环卫工的认识滞后且有偏差,不看重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出现歧视、辱骂、肆意践踏他们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得环卫工自我认同感,职业认同感很低。
面对一系列劳动安全问题,环卫工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其权益遭到侵害如何去救济,或是忍气吞声,不相信法律及政府能真正提供帮助。
三、解决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加大资金投入,为环卫工人配备安全作业装备,如工作服(应贴有反光带)、警示牌,设置休息点。引入更高效率的设备,如增设清洁车,滚轮垃圾桶,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有及时更换口罩、手套等,以保证环卫工人的健康工作。
(二)加强环卫意识
对公众宣传教育,强化环卫意识。相关部门同时制定法规,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安全密封,恰当包装;不可随意乱扔垃圾,完善门店集市“门前三包”,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
(三)建立、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出台,现有法律较粗线条,没有针对性的。应确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给予法定权利以有效保障。补偿制度以工伤保险为主,有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倾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应依法兑现用工待遇,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切实保障环卫工权益。人身意外险属商业险,不能等同于工伤保险,因二者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不同,理赔后不该影响正常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单位订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有赋予工会一定权利,那就应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帮助环卫工集体维权。
(五)加大法律处罚、监管力度
法律应起到教育、引导功能,加大处罚力度给以警醒。可增加赔偿额度、加重行政处罚,甚至可设立专门的篇章规定侵犯劳动安全权利的刑事责任。政府监管需要优化。可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外包企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其履行合同义务,把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用人单位需制定规范的环卫工用工制度。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必须履行。
[ 参 考 文 献 ]
[1]刘红升,闫一凡.城市环卫工人的作业安全保障问题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