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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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微型商务通俗的说是指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销售的商家。其中,最普及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微商模式就是微博和微信。近年来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注定了微型商务终将成为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方向,而微商也极大的促进了市场经济信息化,在方便民众生活的同时对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重大现实意义。但由于崛起的迅速,微商的管理缺陷,交易风险等问题也侵害着消费者权益,急需解决。
  关键词:微型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31-02
  作者简介:阳娟(1995-),女,汉族,广西桂林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微型商务这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跃然于大众视野之中。其发展速度因各类移动终端的普及而空前迅速,旦夕之间,微型商务便渗透到了多数消费者的生活中。对于卖家而言,微型商务相对于传统的消费平台,具有更加直观、高效、便捷的特点,准入门槛更低,许多经营者凭借微型商务“发家致富”;而对于买家而言,他们也更加方便的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微型商务蓬勃发展的背后存在着众多危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二、微型商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腾讯官方数据,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的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而根据新浪官方统计,截止2014年第四季度,微博的月活跃用户达到了1.76亿,客户粘性高达32%。中国微商产业联盟筹备委员会主任陈其胜也明确表示:微商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达到了1007万人,市场规模达960亿。如此庞大的受众群体和高度活跃的用户足以说明,微商的崛起势不可挡。
  但由于崛起过于迅速以及新媒体和电子通信平台本身的缺陷,微商的发展已经开始显示出缺乏严格监管等缺陷,而它的交易风险也逐渐被人们重视。
  三、在微型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核心问题
  (一)职权部门的不作为
  职权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踢皮球”,对受害者所提出的投诉或报案不予理会。这是微型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突出的问题所在。
  (二)产品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
  调查显示,消费者一般都会相信微商中经营者所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然而,网络信息真伪难辨,质检报告的可信度极低,产品的质量显然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侵权方难以寻找
  网络是虚拟空间,经营者的真实资料消费者很难得知。微商的经营者不用进行注册登记,这使得消费者在遭遇侵权后根本无法找到经营者。即使找到了,由于微商消费的跨地域性,管辖范围的确定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也会出现许多问题。
  四、相关改进与建议
  (一)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当商品危及消费者安全时,消费者首先寻求帮助的对象即为相关部门。事实上,在微商销售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加强有关部门的介入力度:
  1.商品进入微型商务平台销售之时,各地工商部门应当主动介入该商品的质量审核,针对这一类第三方平台建构专门的质量监管系统。以避免事后再介入质量安全引起的问题,主动对缺少工商审批程序的经营者进行惩处,降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几率。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快对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实名制认证的进程,避免消费者难以找到求偿对象。
  3.当消费者需要帮助时,消费者协会应当主动对消费者施以援手,提供法律支持和经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各地公安部门在面对微型商务中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为其立案提供更多的帮助。
  (二)将相关法律的适用扩大到微型商务领域
  首先,新消法中对于网络购物所提出的“三包”服务在微商消费中得不到体现;其次,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对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规定了严格的自律条款,但由于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不同于淘宝、当当等B2C交易平台,而属于通讯软件,因此法律无法对其直接适用;再次,确立和完善微型商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微商交易行为,明确微商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使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最后,将消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援引入微商维权当中,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平衡微商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加强防范意识,维权意识
  微信、微博等微商交易平台中的微商消费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快速发展,于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由于“朋友”这层关系的存在,其防范意识非常薄弱,加强微商消费主体双方的防范意识尤为重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有维权意识,当在消费中出现问题时,若协商无法解决,都应当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通过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甚至是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语
  微型商务作为新生交易平台,其高速发展已经证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作为新兴的个体创业平台、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我们应当看见其背后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国家应当重视微型商务的发展。以加强各个销售阶段的监管为重点,以优化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推进消费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为核心,力争短时间内为消费主体双方提供安全、信息对等、服务健全、便捷高效的消费平台,增强微型商务平台的市场竞争力。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 参 考 文 献 ]
  [1]曹尔丹.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
  [2]谭云潇.浅谈微商的法律规制机制[J].商,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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