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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流域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有效的法律运行是紧密相连的,在渭河流域的多年治理历程来看,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有较大投入,在这其中,法律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份子为渭河的治理工作保驾护航。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出台后,更为渭河环境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指导。习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在渭河流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应该发挥法治建设独有的作用,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关键词:渭河流域;环境治理;污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03-02
作者简介:赵凤(1995-),汉族,陕西宝鸡人,陕西科技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渭河环境治理现状
渭河在陕西境内河长502.2km,流域面积6.76万km2,包括宝鸡、咸阳、西安、杨凌、铜川、渭南等6个市(区),工业集中,人口密集,农业发达,是陕西省经济中心。但恰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渭河流域的环境发展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水质变差、水量减少、水土流失等问题接踵而至。
渭河流域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虽然近年来政府关闭了大量的造纸厂、化肥厂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但是生活污水的大量无序排放、个别企业偷排偷放又使得治理工作进入到一个瓶颈时期。陕西省政府一直把渭河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一大要务,从08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将《陕西省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为重点立法项目;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陕西省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五年规划(2008年-2012年)》;在2011年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渭河全线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渭河污染治理的总体要求,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同时在“三年计划”期间内,政府机构以及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在涉水企业专项环保执法、落实水质监测站工作、治理结果阶段性汇总报告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2015年初对三年计划成果做了汇总,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渭河水质基本达标,评定都达到了较为理想的等级,但是也有待提升。下图可以表明渭河的境况有所改善:
据最新统计,陕西省自2011年到2014年以来渭河治理累计已投入235亿,治理工作仍需继续。在新《环保法》出台、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要论述的提出的背景下,陕西省政府于2015年发布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这一标杆文件,为渭河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供了方向指导。
二、法律对策
在环境法治的诸环节中,有法可依是前提和基础。及时、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来说,《环保法》是所有环保法律文件的路标,然而环境治理并不是仅靠一部权威法律文件就可以解决的,我国的立法体制包含多层级,因此在治理一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因地制宜,这样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做到对症下药,不偏不倚。
(一)结合实际进行法律制定和法律运行
目前虽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城镇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枯水期生态流量不足以及环境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这一阶段的治理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出台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流域环境中的现实问题,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文件,因此在渭河治理环节中,应当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地区区别对待,因地制宜才能事倍功半。同时在法律运行方面,要以中央为指导,地方合作治理为核心进行整个流域的协调综合治理,其次,要不断完善资源优化配置制度,对流域治理的有效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做到人尽其用、物尽其用,也要对于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不能有所疏漏,要尽可能做到有缺必补。
(二)提前确权,严格追责
陕西省政府在2015年发布了“三年巩固方案(2015—2017年)”,在该方案中明确了渭河污染防治下一步工作的5项主要任务和7项保障工作,从这一点来看渭河治理工作的着重点是很明确的。但治理工作是需要各部门和机关协调配合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目标的,因此恰如其分的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分配与权利行使提前做出规制是必要的,就这一方面来说陕西省在前几年已经成立了渭河综合治理办公室,并且各个部门的职能各有不同、分工明确,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还应该响应党中央从严治理的号召以及在《新环保法》的指导下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除了各政府部门外,公益组织以及公众社会团体也可以参与其中发挥效用,以便更好的提高渭河治理工作的效率。此外,新环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企业法人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表明我国在治理环境下的“强硬”态度,为渭河的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公众参与立法和监督
人民群众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对于目前渭河流域的环境问题来说,主要以工业污水、生活污水与农业面源污染为主,对于工业污水的治理来说,搬迁、关闭等手段都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后两种污染源多与人民大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不可能采取过于强硬的措施。但随着我国文明社会和法治主义社会进程的发展,公众的主人翁思想已经日渐深入,同时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并未有足够的途径来供污染受害者发表意见,在立法机制上缺乏公民的参与,就渭河流域的治理来说每年的治理文件有不少,但大多都由行政机关最终取舍,很难体现一般群众的呼声,特别是河流所经过的区域大多属农村,一方面,这里的人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即使少许的群众想要提出自己的建议,也最终因为缺乏途径以及法律保护而终止。因此在未来三年治渭历程中,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听民众的心声与建议,使公众对环境改善增强信心,或许从这里可以得到些许建设性意见,使得治渭工作进行的更加顺利。
(四)完善与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早已经出现,但并未在我国得到足够重视与运用,不过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被修改后,环境公益诉讼迈入了“春天”,接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发布,使环境公益诉讼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同时与解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发布后,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再是“冷板凳”了。在此背景下,渭河治理可以将公益诉讼引进来,不论是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还是与污染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法律渠道争取权益。但毕竟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得到广泛适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会有很多阻力,不过对治渭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对于环保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来说必须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同时司法部门也应做好配合,在受理环节、证据环节对环保部门提供协助支持以及在最后的调解、执行等环节中进行合理的监督,共同致力于生态改善,为渭河的治理打开新局面,争取开创渭河流域发展的新篇章。
[ 参 考 文 献 ]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3.
[2]王艳霞.立法治理渭河,保护陕西人民的母亲河[J].法制与社会,2012(10).
[3]范兆轶.陕西渭河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4]芦加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探究[D].广西大学,2014.
关键词:渭河流域;环境治理;污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03-02
作者简介:赵凤(1995-),汉族,陕西宝鸡人,陕西科技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渭河环境治理现状
渭河在陕西境内河长502.2km,流域面积6.76万km2,包括宝鸡、咸阳、西安、杨凌、铜川、渭南等6个市(区),工业集中,人口密集,农业发达,是陕西省经济中心。但恰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渭河流域的环境发展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水质变差、水量减少、水土流失等问题接踵而至。
渭河流域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虽然近年来政府关闭了大量的造纸厂、化肥厂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但是生活污水的大量无序排放、个别企业偷排偷放又使得治理工作进入到一个瓶颈时期。陕西省政府一直把渭河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一大要务,从08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将《陕西省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为重点立法项目;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陕西省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五年规划(2008年-2012年)》;在2011年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渭河全线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渭河污染治理的总体要求,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同时在“三年计划”期间内,政府机构以及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在涉水企业专项环保执法、落实水质监测站工作、治理结果阶段性汇总报告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2015年初对三年计划成果做了汇总,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渭河水质基本达标,评定都达到了较为理想的等级,但是也有待提升。下图可以表明渭河的境况有所改善:
据最新统计,陕西省自2011年到2014年以来渭河治理累计已投入235亿,治理工作仍需继续。在新《环保法》出台、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要论述的提出的背景下,陕西省政府于2015年发布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这一标杆文件,为渭河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供了方向指导。
二、法律对策
在环境法治的诸环节中,有法可依是前提和基础。及时、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来说,《环保法》是所有环保法律文件的路标,然而环境治理并不是仅靠一部权威法律文件就可以解决的,我国的立法体制包含多层级,因此在治理一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因地制宜,这样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做到对症下药,不偏不倚。
(一)结合实际进行法律制定和法律运行
目前虽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城镇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枯水期生态流量不足以及环境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这一阶段的治理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出台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流域环境中的现实问题,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文件,因此在渭河治理环节中,应当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地区区别对待,因地制宜才能事倍功半。同时在法律运行方面,要以中央为指导,地方合作治理为核心进行整个流域的协调综合治理,其次,要不断完善资源优化配置制度,对流域治理的有效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做到人尽其用、物尽其用,也要对于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不能有所疏漏,要尽可能做到有缺必补。
(二)提前确权,严格追责
陕西省政府在2015年发布了“三年巩固方案(2015—2017年)”,在该方案中明确了渭河污染防治下一步工作的5项主要任务和7项保障工作,从这一点来看渭河治理工作的着重点是很明确的。但治理工作是需要各部门和机关协调配合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目标的,因此恰如其分的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分配与权利行使提前做出规制是必要的,就这一方面来说陕西省在前几年已经成立了渭河综合治理办公室,并且各个部门的职能各有不同、分工明确,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还应该响应党中央从严治理的号召以及在《新环保法》的指导下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除了各政府部门外,公益组织以及公众社会团体也可以参与其中发挥效用,以便更好的提高渭河治理工作的效率。此外,新环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企业法人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表明我国在治理环境下的“强硬”态度,为渭河的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公众参与立法和监督
人民群众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对于目前渭河流域的环境问题来说,主要以工业污水、生活污水与农业面源污染为主,对于工业污水的治理来说,搬迁、关闭等手段都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后两种污染源多与人民大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不可能采取过于强硬的措施。但随着我国文明社会和法治主义社会进程的发展,公众的主人翁思想已经日渐深入,同时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并未有足够的途径来供污染受害者发表意见,在立法机制上缺乏公民的参与,就渭河流域的治理来说每年的治理文件有不少,但大多都由行政机关最终取舍,很难体现一般群众的呼声,特别是河流所经过的区域大多属农村,一方面,这里的人们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即使少许的群众想要提出自己的建议,也最终因为缺乏途径以及法律保护而终止。因此在未来三年治渭历程中,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听民众的心声与建议,使公众对环境改善增强信心,或许从这里可以得到些许建设性意见,使得治渭工作进行的更加顺利。
(四)完善与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早已经出现,但并未在我国得到足够重视与运用,不过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被修改后,环境公益诉讼迈入了“春天”,接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发布,使环境公益诉讼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同时与解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发布后,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再是“冷板凳”了。在此背景下,渭河治理可以将公益诉讼引进来,不论是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还是与污染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法律渠道争取权益。但毕竟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得到广泛适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会有很多阻力,不过对治渭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对于环保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来说必须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同时司法部门也应做好配合,在受理环节、证据环节对环保部门提供协助支持以及在最后的调解、执行等环节中进行合理的监督,共同致力于生态改善,为渭河的治理打开新局面,争取开创渭河流域发展的新篇章。
[ 参 考 文 献 ]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3.
[2]王艳霞.立法治理渭河,保护陕西人民的母亲河[J].法制与社会,2012(10).
[3]范兆轶.陕西渭河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4]芦加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探究[D].广西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