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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2-03
作者简介:钱蓉莼(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
(一)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从而酿成悲剧。
2.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就算抚平,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其弊端也是存在的:首先,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特别是患者怀疑,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物力。据统计,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
首先,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①
在这些试点中,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经济发展等原因的差异,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变革。 二、以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的运行机制探究
(一)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调研现状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最大型城市,是中部经济、科学文化的中心。其人口众多,医疗机构林立,因此所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就更加严峻。武汉市洪山区作为武汉市的科教中心,人口众多,范围广,各类卫生机构也众多,是武汉市医患纠纷多发的“重灾区”。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建立,坐落在洪山区卫生院大院内。目前,该机构承担了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
1.机构组成
医调委调解员由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担任,退休干部有丰富的专业医疗经验,较为充裕的时间,对于医疗纠纷这一涉及较多专业医学知识的特殊纠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调解。另外通过遴选进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多是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调解知识也是较为丰富的。另外,武汉市司法局还会有定期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水平,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其机构的建设由区政府维持,区财政拨款,搭好平台,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保障。
2.调解程序
洪山区建立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医调委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施行限时接待、专家合议、处理告知、文书归档的标准。
调解工作流程具体包括:①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请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动受理三种情况。接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首先验证、确认双方身份,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再决定是否受理。②指派调解员。在确定案件属于本区管辖范围并接收受理后,开始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调解。③当事人陈述。调解员先分别与双方分开交流,了解案情,寻找案件争议焦点,并制作笔录,需要鉴定结果的,要求一方做医疗鉴定,出具鉴定结果。④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普通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交谈调解过程中会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⑤沟通说明疏导、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调解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结合传统中国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公正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则调解成功并将调解书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使调解书拥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后,调解书不得更改,应立即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调解程序中还有一项专家咨询库咨询制度。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限制,还没有真正加以开展。专家咨询库建立困难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原因。
经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直到调解结束,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除去医疗鉴定时间)。这样一个周期较诉讼手段的586天,也体现出其便捷、高效的优点。
3.调解成果
2011年7月成立医调委以来,全区民调组织和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10余例,受调解申请163件,调解成功158件,成功率为96.9%,协议履行率100%。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里,洪山区共有医疗纠纷案件70余例,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有30多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率还是较高的,取得当事人信任后,能够较好、高效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是经过调研,笔者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洪山区医调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较少。这一现象原因应归结为群众认知度不够,还未取得大部分群众信任。机构宣传仍不到位。
三、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意见
(一)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库制度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提升医调委专业能力,必须有更加专业的医疗团队作为“智囊团”,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其意见。
但是经过实地调研,笔者发现专家咨询制度并没有切实地建立,主要还是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医学常识进行调解。虽然调委会内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是笔者认为更加广泛的医疗咨询团队能推动调解向益处发展。
另外在建立专家咨询库制度时还要配套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保证在一个案件中咨询的专家与案件所涉医院没有关联。回避制度能使调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二)规范机构内外制度构建,排除干预,增加群众认可度
许多群众不选择人民调解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固有的“想办成事儿,先找领导”、“政府办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这些思想在百姓观念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更愿意寻求行政调解或是与领导打好关系,送礼。这样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对第三方调解的干预不断加深,同时还助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风。
如何排除行政干预,增强机构中立性?其根本办法还在于内部的合理的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两大护卫保驾护航方能使医调委越走越远,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
在内部制度构建上,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的原则下,有选择地进行调解工作,不能越俎代庖,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②第二,在受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通知其参与调解,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诉其他的解决途径。第三,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举证义务,督促双方以证据与鉴定报告为依据,阐明自身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仔细分析双方上交的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与法结合,方能体现人民调解的人性化与中国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对如今出现的一系列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立法保障应加快实行,使调处结果有法可依。
(三)完善区域性医疗纠纷区域解决的制度,解决管辖问题
从全国各地医调委试点经验来看,各地的医调委都是分区域分地块设立的,每个区域的医调委管辖本区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纠纷。但是若是一地区患者去往另一地区医院就诊,其管辖又将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类似于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亟需解决。
从调研中发现,武汉市解决方法非常值得借鉴。武汉市今年新规定患者与武汉市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纠纷皆上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跨区域的就医,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上报武汉市医调委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管辖部门,排除了异议,还减轻了一些优质医疗资源聚集地区的调解负担。
(四)壮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增强其专业性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更多的拥有法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调解。而目前专业人才不足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拦路石。虽然目前各医调委有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下的工作人员或转移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急需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的阵营。司法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多组织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培训、指导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各地区在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上的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一些开展得早、规模大的地区医调委有非常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但是在一些地区人手不足,专业性低,甚至由一些律师作为医调委调解人员。这完全违背了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调解的本质。律师多会将调解引导至诉讼方向,且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对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非常的不利。
[ 注 释 ]
①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2011(7).
②吴金鑫,施峰,朱瑛.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运用[J].现代医药卫生,2008(8).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2-03
作者简介:钱蓉莼(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
(一)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从而酿成悲剧。
2.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就算抚平,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其弊端也是存在的:首先,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特别是患者怀疑,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物力。据统计,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
首先,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①
在这些试点中,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经济发展等原因的差异,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变革。 二、以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的运行机制探究
(一)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调研现状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最大型城市,是中部经济、科学文化的中心。其人口众多,医疗机构林立,因此所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就更加严峻。武汉市洪山区作为武汉市的科教中心,人口众多,范围广,各类卫生机构也众多,是武汉市医患纠纷多发的“重灾区”。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建立,坐落在洪山区卫生院大院内。目前,该机构承担了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
1.机构组成
医调委调解员由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担任,退休干部有丰富的专业医疗经验,较为充裕的时间,对于医疗纠纷这一涉及较多专业医学知识的特殊纠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调解。另外通过遴选进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多是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调解知识也是较为丰富的。另外,武汉市司法局还会有定期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水平,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其机构的建设由区政府维持,区财政拨款,搭好平台,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保障。
2.调解程序
洪山区建立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医调委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施行限时接待、专家合议、处理告知、文书归档的标准。
调解工作流程具体包括:①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请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动受理三种情况。接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首先验证、确认双方身份,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再决定是否受理。②指派调解员。在确定案件属于本区管辖范围并接收受理后,开始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调解。③当事人陈述。调解员先分别与双方分开交流,了解案情,寻找案件争议焦点,并制作笔录,需要鉴定结果的,要求一方做医疗鉴定,出具鉴定结果。④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普通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交谈调解过程中会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⑤沟通说明疏导、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调解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结合传统中国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公正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则调解成功并将调解书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使调解书拥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后,调解书不得更改,应立即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调解程序中还有一项专家咨询库咨询制度。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限制,还没有真正加以开展。专家咨询库建立困难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原因。
经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直到调解结束,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除去医疗鉴定时间)。这样一个周期较诉讼手段的586天,也体现出其便捷、高效的优点。
3.调解成果
2011年7月成立医调委以来,全区民调组织和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10余例,受调解申请163件,调解成功158件,成功率为96.9%,协议履行率100%。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里,洪山区共有医疗纠纷案件70余例,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有30多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率还是较高的,取得当事人信任后,能够较好、高效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是经过调研,笔者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洪山区医调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较少。这一现象原因应归结为群众认知度不够,还未取得大部分群众信任。机构宣传仍不到位。
三、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意见
(一)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库制度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提升医调委专业能力,必须有更加专业的医疗团队作为“智囊团”,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其意见。
但是经过实地调研,笔者发现专家咨询制度并没有切实地建立,主要还是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医学常识进行调解。虽然调委会内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是笔者认为更加广泛的医疗咨询团队能推动调解向益处发展。
另外在建立专家咨询库制度时还要配套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保证在一个案件中咨询的专家与案件所涉医院没有关联。回避制度能使调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二)规范机构内外制度构建,排除干预,增加群众认可度
许多群众不选择人民调解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固有的“想办成事儿,先找领导”、“政府办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这些思想在百姓观念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更愿意寻求行政调解或是与领导打好关系,送礼。这样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对第三方调解的干预不断加深,同时还助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风。
如何排除行政干预,增强机构中立性?其根本办法还在于内部的合理的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两大护卫保驾护航方能使医调委越走越远,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
在内部制度构建上,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的原则下,有选择地进行调解工作,不能越俎代庖,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②第二,在受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通知其参与调解,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诉其他的解决途径。第三,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举证义务,督促双方以证据与鉴定报告为依据,阐明自身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仔细分析双方上交的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与法结合,方能体现人民调解的人性化与中国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对如今出现的一系列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立法保障应加快实行,使调处结果有法可依。
(三)完善区域性医疗纠纷区域解决的制度,解决管辖问题
从全国各地医调委试点经验来看,各地的医调委都是分区域分地块设立的,每个区域的医调委管辖本区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纠纷。但是若是一地区患者去往另一地区医院就诊,其管辖又将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类似于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亟需解决。
从调研中发现,武汉市解决方法非常值得借鉴。武汉市今年新规定患者与武汉市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纠纷皆上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跨区域的就医,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上报武汉市医调委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管辖部门,排除了异议,还减轻了一些优质医疗资源聚集地区的调解负担。
(四)壮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增强其专业性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更多的拥有法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调解。而目前专业人才不足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拦路石。虽然目前各医调委有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下的工作人员或转移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急需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的阵营。司法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多组织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培训、指导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各地区在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上的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一些开展得早、规模大的地区医调委有非常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但是在一些地区人手不足,专业性低,甚至由一些律师作为医调委调解人员。这完全违背了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调解的本质。律师多会将调解引导至诉讼方向,且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对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非常的不利。
[ 注 释 ]
①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2011(7).
②吴金鑫,施峰,朱瑛.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运用[J].现代医药卫生,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