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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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造修船行业中职务犯罪频发。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造修船行业在物资购销、基建工程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在分析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和成因的基础上,对进一步遏制和防范此类犯罪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防范对策
  一、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
  (一)罪名较为单一。发生在造修船领域的职务犯罪基本为贿赂案件,以笔者所在院近年来查办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贿赂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例高达%。
  (二)犯罪环节高度集中且犯罪人员多为一线工作人员。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物资购销及基建工程方面,领域较为集中。并且在受贿人员中,属于公司部门以上领导干部的人较少,大多数为基层管理人员或一线工作人员。
  (三)犯罪时间阶段化。行贿人为了长期确立稳定的经营关系,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行贿:一是在招标初期行贿作为进入大筛选名单的“门槛费”,二是在中秋、春节等各节假日以“红包”的名义贿送好处,三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再次贿赂以感谢让其最终赢得合同。
  (四)贿赂方式多样化。一是传统的送信封、送红包。二是“借款”。三是赠送超市购物卡、代金券、兑换券、含有币值的会员卡等。
  (七)行贿范围扩大化。在物资购销中,行贿人为了和招标厂家打点好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合同,行贿范围从单纯的物资供应部门扩展到了技术负责部门、材料供应部门甚至车间,而受贿人数也出现了集群化的效应。
  二、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采购权力过于集中。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国企将小额采购的权力过度集中于物资供应部门,即便是最基层的业务科计划员,也拥有对招标商家进行初步筛选汇总成大名单的“生杀予夺”大权,而采购合同的实际拍板权也下放至现场办经理手中,上级审批成为形式主义,加上采购部门人员长期不调岗,导致采购资源被固定掌握在一小部分群体当中,容易滋生腐败,且难以被外界发现。
  2.采购制度过于宽泛。由于小额采购数量繁多,如果对采购流程过于规范繁琐,将使小额采购货物到位时间拉长,最终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有些单位疏于制定小额采购的监管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标准宽泛,规定过于模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无法有效制约。
  3.采购监督长期缺失。首先,一些所谓的小额采购、废物销售涉及金额相对较少,致使一些单位放松日常监管,导致采购监督长期缺失。加上小额采购数量繁多、涉及品种庞杂,对其进行审计或核查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使得企业不愿建立对该类领域的长效监督机制,助长了习惯性腐败的蔓延。第二,招标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对于一些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事宜,如若投标者但收购通过行贿相关管理人员,就会导致招投标形同虚设。第三,内部管理纪律不严格。一些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抑或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未有专人负责,也未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导致管理松散,纪律制度基本流于形式。
  4.没有严格实施公开招标制度。一般而言,没有公开招标采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小额物资采购。实际上一些所谓的小额采购并不是采购数额真的很小,有些采购虽然从单一次数来看数额不大,但却需要长期采购,其实总的采购额并不小。二是一些特殊材料不具备公开招标采购的条件。三是涉及军工的用品。以上这些物资由于没有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导致采购过程中的人情因素增大,为贿赂犯罪留下隐患。
  5.忽视对一些非感敏岗位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比如纪检察部门忽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没有充分意识到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二)主观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一些人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特别是对“回扣”的性质没有清楚认识,认为在不损单位利益的情况下拿点回扣是两全其美的事。另一方面,一些人深受潜规则影响,认为“回扣”是正常的事情。
  2、侥幸心理驱使。心存侥幸是大多数腐败分子实施犯罪时的共同心态。侥幸心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当前职务犯罪的黑数还比较大,被查处的机率不是很高,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二是认为自己作案手法隐蔽,犯罪行为不会败露。这两方面的原因支撑着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使他们认为反腐败不会反到自己的头上。
  3、追求享乐思想作怪。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主观原因,归根到底是人的贪欲膨胀,过度追求物质生活享受。改革开放后,由于受市场经济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和腐蚀,不少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变,“金钱至上”、“不劳而获”等歪风邪气有广泛市场,权力商品化、私有化现象严重存在,在一定范围里、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甚至笑贫不笑贪。国企工作人员由于其特殊身份,长期在“商海”打滚,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不少人思想逐步蜕变,价值观严重扭曲,追逐金钱,贪图享受,腐化堕落。
  三、关于防范造修船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采购(含工程)的内部规定,制订明确规范的流程指引。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通过采取模式化管理等其它方法进行采购成本控制;规模较小或小额采购数量过多的企业可以继续沿用内部定标的方式,但应明确选择条件和商家准入门槛,条款规定具体且具可操作性,防止因表述模糊而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对所有小额采购项目可采取上网公示、帐务公示、自由查阅等方式对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允许企业内部所有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可以随时对采购流程进行监督,发动基层员工力量,构建群防群治严抓腐败的高压态势,使采购干部“不敢收、不能收、很难收”。
  (二)设立定期轮岗的内部制度,防范职务积累的腐败风险。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采购部门人员常年在同一岗位容易积累职务便利以谋取私利。建议国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尤其是对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拥有一定决定权的业务员等在企业内部进行定期轮岗或竞争上岗,加大商家行贿的成本。
  (三)构建长效运行的监督机制,审查存在疑点的采购流程。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针对采购的监督核查机制,积极利用企业纪委的力量,加大对采购部门人员的监督力度,设立定时抽查和不定时抽查制度,对采购流程规范性进行严密监控,形成对采购权利的有效制约。要将采购项目列入年终审计范围,重点审查采购流程有否遵守内部规范指引,选择商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合理有据。对多次采购均选择同一商家或选择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同类报价产品的,重点予以核查,从制度根源上杜绝腐败苗头。
  (四)改进廉政法制教育工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反腐败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只有教育工作做好了,才能促使法制、监督等治本措施有效。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很重视教育工作,并摸索出许多好的教育模式。但毋容置疑,目前的教育也存在形式化、走过场等问题,使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一些人由此产生了“教育无用论”。教育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虽然不能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教育上,但也不能虚化教育的作用,教育只能加强而能削弱。教育要解决好针对性、实效性问题,要注意持之以恒,潜移默化。当前,首先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强化法制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清楚知道什么当为,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一旦犯罪将会面临怎样的制裁和后果;二要重视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本系统、本单位的反面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受教育者切实感受到自由与身陷囹圄的强烈反差,从而珍惜现有的一切,遵纪守法。三要根据行业特点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使国企工作人员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养成“奉公为德,谋私为耻;廉洁为荣,利已为羞”的风范,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长城。
  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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