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绑架应认定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sta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
  2011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姜某、徐某、王某预谋绑架作案,后决定绑架陈某某,并对陈某某的长相、活动规律作了了解,后又对预备绑架作案的地点进行了踩点,商定绑架陈某某后先将其藏匿于某地后由被告人姜某负责看管,被告人徐某、王某负责向陈某某的家人勒索六万元人民币。1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姜某、徐某、王某携带砍刀等工具至预备绑架作案的地点等候陈某某,当陈回家路过此处时,被告人徐某及王某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将陈某某劫持,在离开现场欲前往事先商定的藏匿处途中被村民发现,因陈某某大声呼救而未能得逞。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观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姜某、徐某、王某构成绑架罪没有分歧意见,但是对于三被告人绑架的犯罪形态方面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他人,无论是否已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均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成立;第二种观点是、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为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但并未能够有效控制,且未能向人质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即被迫放弃犯罪,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表现应为复合行为,即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由绑架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当行为人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时)两方面组成。而第一种观点主张的是客观行为为单一行为,即只要求有绑架的实行行为即可,但是如按照此观点,那么下面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一是犯罪中止问题,按照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一经实行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行为,既遂即已构成,行为人即使自动放弃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也无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也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继续的犯罪精神相违背,如果将此形态界定为既遂,而仅将提前结束了的犯罪状态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考虑的话,那也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共同犯罪问题,有的行为人在其他犯罪分子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参与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按照第一种观点,这显然不能按照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事先无通谋的事后行为,对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以非罪处理。但对此行为人不按绑架罪的共犯处理,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那么主张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为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是否与刑法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规定相违背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并不排除有与之相对应的勒索财物实行行为的存在,事实上,绑架罪的犯罪分子在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往往都有勒索财物的实行行为;二、将绑架他人行为与勒索财物行为均视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笔者并不是说未勒索到财物就不构成绑架既遂,而是反对将行为人一经实施绑架他人、偷盗婴幼儿行为而不管是否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律认为是绑架既遂的做法。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徐某、王某实施绑架他人行为后,未能将被绑架人藏匿至事先商定的地点予以有效控制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其次三被告人也未实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这里所指向的对象不是被绑架人、人质本人,而应是其近亲属或者他人,这种犯罪形态显然符合未遂的形态,应当认定为绑架未遂,因此笔者还是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是正确的,也符合刑法的本意。
  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江苏丹阳 212300)
其他文献
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拘留期限、延长拘留期限这几个问题,由于各地、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了重大分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实际操作中也各有不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规范。  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男,现年40岁,某镇机关干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15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没有提请逮捕)。
期刊
监察机关通过廉政监察维护政府及公务员廉洁从政,通过执法监察保证国家的法令政令畅通,通过效能监察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勤政高效。过去,人们一说起监察机关,总会认为仅仅是抓腐败、搞廉政的。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实现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行政监察工作将被赋予更多的职责。考核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廉洁,一是看是否高效率。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正是分别从这两方
期刊
摘 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党中央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一项新举措。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拓展源头防治领域。  关键词: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尤溪县检察院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
期刊
自由心证原则作为诉讼过程中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近代国内外诉讼理论与实践所接受。自由心证原则所承载的良知与理性贯穿于审判始终。合理心证的形成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更需要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中立足于常识,常理,常情。  关键词:自由心证;三常;制度保障  一、自由心证的概述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与发展  在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中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变革。
期刊
摘 要: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我党始终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腐败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并不断呈现新特点。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值为深思。本文从构建反腐社会体系、强化反腐主体作用、寻求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几点对策,旨在对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所裨益。  关键词:反腐倡廉;社会参与;检察机关;国际合作  改革开放
期刊
当前社会中,随着快递公司以其廉价快捷的货物投递服务优势在覆盖网点、业务数量上均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涉及快递服务的诉讼纷争也不断出现。快递服务在物流行业中快速发展的同时,其行业规范未能及时予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合同订立过程的瑕疵是产生诉争的重要原因。快递合同订立过程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过失,使得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确认赔偿主体和赔偿金额,不但损害了托运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结
期刊
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党和国家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工作做得好坏不仅关系到党的命运、国家前途、也直接关系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新的时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按照“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强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切实打造检察工作“民心工程”,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而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的信用和人民群
期刊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当前谈虎色变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刺痛着公众的神经,这背后不乏存在着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为了加大对这类渎职行为的打击,2011年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罪”,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原理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进行了分析,以便在司法实践正确适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近年来,国内
期刊
2010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但其与反贪侦查工作之间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反贪部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尽快适应新规定。  一、两个证据规定与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1、警力不足可能导致非法证据。  刑诉法规定
期刊
今年以来,蒙山县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一至八月份,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贩卖毒品案件20件20人,与2010年相比涉案件数上升了100%,涉案人数上升了100%。由此可见,蒙山县今年的禁毒形势不容乐观,此种情况应予以足够重视。笔者试从今年审查逮捕的贩卖毒品案件呈现的特点入手,分析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能对有效控制贩卖毒品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