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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是中国最大淡水湖、全球重要生态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第一个纳入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凝聚了江西全省人民的智慧与希望,对江西来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着力点,积极谋划,主动作为。通过构建六项工作机制,全面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为保障鄱阳湖经济区建设,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一、服务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打击破坏法制环境和生态环境案件的长效机制
安全稳定的法制环境和绿色环保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安居才能乐业。检察机关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就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一是始终把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性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切实保障湖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市霸”、“水霸”、“路霸”、“沙霸”、“渔霸”等行业领域内欺压同行、强买强卖、寻衅滋事、称霸市场、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严厉打击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案件,保护湖区的青山绿水,使人民能够呼吸新鲜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享受灿烂的阳光。努力为湖区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绿色环保的人居环境。
二、促进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严惩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机制
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治理一个地方的环境,必须双拳出击,既要严厉打击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又要严厉打击背后放任、支持、纵容这些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当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二是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森林资源、水资源管理以及环境治理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造成专项资金流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四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打击上述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戴上一个“紧箍咒”,给生态环境撑起“保护伞”。
三、关注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自侦、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一是自侦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需要数罪并罚的,要依法予以查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追究;二是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审查破坏能源资源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时,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三是民行部门在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时,如发现有涉及到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四是侦监和公诉部门加强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及时介入侦查,对侦查取证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及有关程序问题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侦查部门要协助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五是检察机关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抽调干警深入到乡镇、农场、公安派出所、林业、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走访、调查和查阅案卷,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策应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查证难度大。专业性表现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标准、要求不一样,各种指标的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了解、不掌握,查处就有一定困难。隐蔽性表现在国家机关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经常是造成严重后果时,检察机关才能知道。复杂性表现在各个地区、各种行业、不同领域破坏环境的表现形式不同,导致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虚心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学习请教,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系统、领域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主动请求有关部门和专家释疑解惑。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方式。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五、聚焦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预警宣传机制
加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预防,积极开展事前预防、同步预防,防患于未然。一是关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事前预防。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将引入很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必将引入大量资金,检察机关应特别关注这些项目中招投标等犯罪易发环节,主动介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对投资资金的监督,进行同步预防、跟踪预防、跟踪监督,及时发现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二是通过办案,善用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和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探寻案件背后存在问题的症结,认真分析典型个案和多起类似案件的犯罪规律、特点和原因及对策,有针对性地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三是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农垦、林业等重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制警示教育,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预防渎职失职犯罪。同时,深入农村、乡镇、街道、企业,利用新闻媒体、法制讲座、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倡议广大公民争做生态意识的倡导者、生态文明的实践者、生态建设的推动者、生态建设的监督者。四是结合检察业务开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研究和社会动态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意见。
六、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舆情应对和矛盾化解机制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涉农利益等环节,必将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加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提高化解矛盾能力,做好舆情应对与引导,通过各项矛盾化解工作,将利益协调、矛盾调处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防范矛盾。在检察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把危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每一起案件办成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的“铁案”,让涉案各方心服口服,从源头上减少因执法不当、方式不对、工作不细而激发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要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超前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防止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二是当好政策宣传者,有效减少矛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群众往往是因为对省委、省政府有关翻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文件精神不理解、不了解而引发矛盾。因此,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利用日常接待工作、定期送法下乡和执法办案的机会向群众宣传和讲解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强化群众服从大局、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最大限度取得湖区群众的支持,减少社会矛盾。三要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有效解决矛盾。要不断创新便民信访方式、畅通信访渠道、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引导湖区群众有序表达诉求。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矛盾纠纷防激化工作,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上饶333100)
一、服务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打击破坏法制环境和生态环境案件的长效机制
安全稳定的法制环境和绿色环保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安居才能乐业。检察机关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就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一是始终把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性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切实保障湖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市霸”、“水霸”、“路霸”、“沙霸”、“渔霸”等行业领域内欺压同行、强买强卖、寻衅滋事、称霸市场、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严厉打击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案件,保护湖区的青山绿水,使人民能够呼吸新鲜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享受灿烂的阳光。努力为湖区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绿色环保的人居环境。
二、促进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严惩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机制
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治理一个地方的环境,必须双拳出击,既要严厉打击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又要严厉打击背后放任、支持、纵容这些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当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二是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森林资源、水资源管理以及环境治理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造成专项资金流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四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打击上述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戴上一个“紧箍咒”,给生态环境撑起“保护伞”。
三、关注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自侦、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一是自侦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需要数罪并罚的,要依法予以查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追究;二是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审查破坏能源资源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时,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三是民行部门在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时,如发现有涉及到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涉及渎职犯罪的,要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四是侦监和公诉部门加强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及时介入侦查,对侦查取证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及有关程序问题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侦查部门要协助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五是检察机关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抽调干警深入到乡镇、农场、公安派出所、林业、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走访、调查和查阅案卷,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策应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查证难度大。专业性表现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标准、要求不一样,各种指标的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了解、不掌握,查处就有一定困难。隐蔽性表现在国家机关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经常是造成严重后果时,检察机关才能知道。复杂性表现在各个地区、各种行业、不同领域破坏环境的表现形式不同,导致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虚心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学习请教,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系统、领域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主动请求有关部门和专家释疑解惑。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方式。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五、聚焦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预警宣传机制
加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预防,积极开展事前预防、同步预防,防患于未然。一是关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事前预防。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将引入很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也必将引入大量资金,检察机关应特别关注这些项目中招投标等犯罪易发环节,主动介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对投资资金的监督,进行同步预防、跟踪预防、跟踪监督,及时发现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二是通过办案,善用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和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探寻案件背后存在问题的症结,认真分析典型个案和多起类似案件的犯罪规律、特点和原因及对策,有针对性地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三是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农垦、林业等重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制警示教育,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预防渎职失职犯罪。同时,深入农村、乡镇、街道、企业,利用新闻媒体、法制讲座、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倡议广大公民争做生态意识的倡导者、生态文明的实践者、生态建设的推动者、生态建设的监督者。四是结合检察业务开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建设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研究和社会动态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意见。
六、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构建舆情应对和矛盾化解机制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涉农利益等环节,必将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更加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提高化解矛盾能力,做好舆情应对与引导,通过各项矛盾化解工作,将利益协调、矛盾调处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防范矛盾。在检察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把危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每一起案件办成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的“铁案”,让涉案各方心服口服,从源头上减少因执法不当、方式不对、工作不细而激发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要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超前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防止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二是当好政策宣传者,有效减少矛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群众往往是因为对省委、省政府有关翻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文件精神不理解、不了解而引发矛盾。因此,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利用日常接待工作、定期送法下乡和执法办案的机会向群众宣传和讲解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强化群众服从大局、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最大限度取得湖区群众的支持,减少社会矛盾。三要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有效解决矛盾。要不断创新便民信访方式、畅通信访渠道、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引导湖区群众有序表达诉求。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矛盾纠纷防激化工作,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上饶33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