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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群众是政务行为的监督主体。加强外部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全面推行人民监督是检察机关规范、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所谓监督,中国《辞海》里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人民监督,顾名思义,即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发现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监督。区别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党和最高检的领导和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人民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通过一定途径进行监督。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是促进检察机关廉洁高效、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是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建立并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即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包括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二是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检察机关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通过联系和沟通,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人大监督,就等于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进行了监督。
三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公务行为实行制约。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法合理的评议,从而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以上三种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的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阶段,这三种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监督范围小,启动程序难,监督形式化,没有确定力和强制力等问题;而人大监督制度推行以来,监督不到位,缺少强制性,缺少对检察机关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而群众监督更因缺少相关的法规制度,发展存在更大的问题。
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人民监督工作:
一、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力度的做法:
首先是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首先必须解决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定位问题,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这是解决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是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人大统一选任、管理的模式,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主选任人民监督员,既要大众化又要精英化
再次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和规范监督的程序:要扩大监督的范围,要规范监督的程序,要细化七个方面案件或事项监督的内容
最后是进一步促进监督的有效性: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不予采纳要说明理由,保证人民监督员表决的独立性;完善人民监督员相关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提供装备设施保障
二、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做法:
做到四个“善于”:善于调研。调查研究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基础,如果调查深入细致,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能够避免主观臆断,失之偏颇,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解决问题。
善于质疑。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视察、听取汇报、询问等职权,拨云见日,探究真相,解难释疑,寻求良策,敦促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消除群众疑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大局稳定和谐。既能得到被监督者的理解,又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善于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对客体检察机关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集体审议进行。审议质量的好坏,对于人大监督效果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审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倾心尽力,阳光运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善于发力。对影响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发展大局、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群众口碑差、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其职位多高、权位多重,都要实施重点监督。要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乃至罢免等刚性手段予以监督,既要捉“老鼠”,又要打“老虎”,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人大的权威,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
三、加强群众监督力度的做法:
首先要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直面群众监督。要制定相关的制度,相关的党政干部和公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直面群众监督,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群众“亲密无间”。
其次要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意识。我国封建思想“民不告官”“民不与官斗”仍然存在;有些群众认为事不关已,少张嘴为妙,缺乏社会意识;有些群众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只有极少数的群众在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站出来控诉。所以,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加大其爱国、爱党的教育,树立其主人翁的意识,明确其权利、义务、责任。
再次要畅通监督信息渠道。一是通过公开来实施群众监督。知情是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依规公开检察业务,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设置专职人员进行接诉接访。建议由纪检部门进行指导,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接诉接访人员素质;三是广开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监督电话、举报箱接收群众举报。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来实施群众监督。
2011年7月29日,“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与方式研讨会”在石狮市召开。来自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学者以及高检院、部分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等共计50多人就会议主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在会上就如何进一步加大接受外部监督的力度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大量好的意见和建议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部门办案工作情况,尤其是自侦部门要建立案件反馈制度,真正使人民监督员知晓明了有关监督内容,方便其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二是要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执法活动和专项检查活动,使他们切实体会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增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认识和感悟。三是要正确区分“检务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要协调处理好办案与接受监督二者的关系,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避免出现因办案紧迫、保密而拒绝接受监督的尴尬。
建立一系列联络代表委员工作制度,包括健全对口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代表委员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专题工作汇报制度、征求意见反馈制度等,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确定为负责协调联系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及院内设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法工委。
另外,还应顺应网络时代的潮流,利用网络手段加强检务公开,使更多公民能更方便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这样也能在一些重大舆情事件发生的时候,引导舆论,减少公众的误读。
参考文献:
[1]王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法制与社会》, 2011年 15期
[2]田骁《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须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式》,《检察日报》,2010-08-01
[3]刘文涛.从起源与现状谈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EB/OL].正义网,,2010-08-10
[4]孙中林.人大监督质量如何提高. [EB/OL].人民网,2010-12-01
[5]彭选菊,吴健.关于人民监督的几点思考.[EB/OL].宜春廉政在线,2011-9-2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所谓监督,中国《辞海》里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人民监督,顾名思义,即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发现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监督。区别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党和最高检的领导和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人民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通过一定途径进行监督。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是促进检察机关廉洁高效、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是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建立并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即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包括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除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二是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检察机关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通过联系和沟通,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人大监督,就等于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进行了监督。
三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公务行为实行制约。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法合理的评议,从而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以上三种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的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阶段,这三种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监督范围小,启动程序难,监督形式化,没有确定力和强制力等问题;而人大监督制度推行以来,监督不到位,缺少强制性,缺少对检察机关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而群众监督更因缺少相关的法规制度,发展存在更大的问题。
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人民监督工作:
一、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力度的做法:
首先是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首先必须解决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定位问题,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这是解决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是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人大统一选任、管理的模式,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主选任人民监督员,既要大众化又要精英化
再次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和规范监督的程序:要扩大监督的范围,要规范监督的程序,要细化七个方面案件或事项监督的内容
最后是进一步促进监督的有效性: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不予采纳要说明理由,保证人民监督员表决的独立性;完善人民监督员相关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提供装备设施保障
二、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做法:
做到四个“善于”:善于调研。调查研究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基础,如果调查深入细致,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能够避免主观臆断,失之偏颇,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解决问题。
善于质疑。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视察、听取汇报、询问等职权,拨云见日,探究真相,解难释疑,寻求良策,敦促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消除群众疑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大局稳定和谐。既能得到被监督者的理解,又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善于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对客体检察机关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集体审议进行。审议质量的好坏,对于人大监督效果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审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倾心尽力,阳光运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善于发力。对影响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发展大局、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群众口碑差、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其职位多高、权位多重,都要实施重点监督。要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乃至罢免等刚性手段予以监督,既要捉“老鼠”,又要打“老虎”,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人大的权威,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
三、加强群众监督力度的做法:
首先要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直面群众监督。要制定相关的制度,相关的党政干部和公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直面群众监督,给群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群众“亲密无间”。
其次要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意识。我国封建思想“民不告官”“民不与官斗”仍然存在;有些群众认为事不关已,少张嘴为妙,缺乏社会意识;有些群众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只有极少数的群众在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站出来控诉。所以,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加大其爱国、爱党的教育,树立其主人翁的意识,明确其权利、义务、责任。
再次要畅通监督信息渠道。一是通过公开来实施群众监督。知情是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依规公开检察业务,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设置专职人员进行接诉接访。建议由纪检部门进行指导,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接诉接访人员素质;三是广开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监督电话、举报箱接收群众举报。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来实施群众监督。
2011年7月29日,“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与方式研讨会”在石狮市召开。来自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学者以及高检院、部分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等共计50多人就会议主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在会上就如何进一步加大接受外部监督的力度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大量好的意见和建议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部门办案工作情况,尤其是自侦部门要建立案件反馈制度,真正使人民监督员知晓明了有关监督内容,方便其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二是要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执法活动和专项检查活动,使他们切实体会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增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认识和感悟。三是要正确区分“检务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要协调处理好办案与接受监督二者的关系,处理好“检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避免出现因办案紧迫、保密而拒绝接受监督的尴尬。
建立一系列联络代表委员工作制度,包括健全对口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代表委员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专题工作汇报制度、征求意见反馈制度等,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确定为负责协调联系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及院内设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法工委。
另外,还应顺应网络时代的潮流,利用网络手段加强检务公开,使更多公民能更方便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这样也能在一些重大舆情事件发生的时候,引导舆论,减少公众的误读。
参考文献:
[1]王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法制与社会》, 2011年 15期
[2]田骁《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须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式》,《检察日报》,2010-08-01
[3]刘文涛.从起源与现状谈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EB/OL].正义网,,2010-08-10
[4]孙中林.人大监督质量如何提高. [EB/OL].人民网,2010-12-01
[5]彭选菊,吴健.关于人民监督的几点思考.[EB/OL].宜春廉政在线,2011-9-2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