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之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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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若干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但其与反贪侦查工作之间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反贪部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尽快适应新规定。
  一、两个证据规定与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1、警力不足可能导致非法证据。
  刑诉法规定取证必须是二名侦查员以上进行,但对于大多数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部门都存在着警力不足的情况(其实这也是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有时就会出现办案人单独讯问(询问)的情况,在署名时则会由其他干警签字,而其他干警可能在讯问(询问)其他人导致在同一时间出现一个侦查员在二份笔录上署名的情况,这样其中一份笔录就会被排除而不予采信。
  2、被告人审判前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划归控方,导致公诉人举证困难。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将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规定给控方。在以往的审判活动中,常常是被告人自己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如出示伤痕等)及侦查人员的其他违法取证行为,而今后的审判活动中公诉人首先要证明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述是依法取得的,增加了公诉人对侦查活动审查的难度,因为公诉人是无法跟踪整个侦查活动的,很难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致使部分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厌战情绪。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庭审中控判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发生争议时,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在审讯、取证过程中历尽千辛万苦、费尽周折,而法庭又要质疑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亦难免会使部分侦查人员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厌战情绪。
  二、对策
  反贪工作要不断适应新的司法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侦查水平、侦查意识和法制观念。
  1、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证据意识。反贪干警要始终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采取各种学习形式和手段,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把握证据的能力,不但要会侦查,也要学会审查证据,用事实、用证据说话,全面提高自己。
  2、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口供”在传统的侦查理念中一直被奉为“证据之王”,通过“口供”可以完成一个“由供到证”的过程,是查案的一条“捷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下,少数急功近利的侦查人员会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这样即使取得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确是案件的本身,亦是会在审判时被法庭所排除。
  3、加强与审查部门的沟通,侦查部门的取证时间短、任务紧,常常是忙得头尾难以兼顾,因此要与侦监、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完整、补充证据。
  4、培养出庭作证能力。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反贪侦查员应尽快适应,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及时调整心态,经常性参与庭审观摩,或与公诉部门开展控辩试验等形式,培养自身出庭作证的能力与心理素质,随时应对辩护人及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质证,同时反贪侦查员也要加强与公诉人的配合,在法庭上有效地进行庭审,确保案件的顺利审判,有效地打击犯罪。
  5、不断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针对被告人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坚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从图像上给人以直观的、具体的讯问合法性的理解。同时对重要证人亦要做到这一点,防止证人证言遭到质疑或证人翻证等情况的发生,确保被告人审判前供述、证人审判前证言被法庭采信。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弋阳3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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