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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蒙山县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一至八月份,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贩卖毒品案件20件20人,与2010年相比涉案件数上升了100%,涉案人数上升了100%。由此可见,蒙山县今年的禁毒形势不容乐观,此种情况应予以足够重视。笔者试从今年审查逮捕的贩卖毒品案件呈现的特点入手,分析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能对有效控制贩卖毒品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件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呈现“四多现象”。
一是农民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农民17人,占85%;无业人员2人,占10%;个体劳动者1人,占5%。二是青年人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年龄为45岁以下的青年有19人,占95%。三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多。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含高中)20人,占100%;其中小学文化程度5人,占25%;初中文化程度14人,占70%;高中文化程度1人,占5%。三是复吸人员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曾经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就有8人,占到40%;曾经被社区戒毒的也有5人,占25%。四是本县人员多。逮捕的20人全部是本县人口。
(二)从犯罪特点和手段上看,呈现三大特征
一是以贩养吸日趋普遍化。在审查逮捕的贩卖毒品20人中,有14人有吸毒史,以贩养吸已成为贩毒人员重要的犯罪手段;二是“零包”贩毒现象严重。“零包”贩毒大多为“一对一”交易且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极少,犯罪嫌疑人通常把毒品分成若干小包,每小包毒品一般不超过1克,有的只有零点零几克。每包以1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今年以来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零包”贩毒。三是交易的上下线之间通常以假名或外号互称对方,在讯问时往往只将或只能将贩卖人、购买人的外号说出。如审查逮捕的汤某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和买家只能说出对方的外号,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公安机关通过制作辨认笔录才确定两人身份,这就给侦查机关追查毒品链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从毒品类型上看,涉案毒品类型都是海洛因
含有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没有出现,由此可以看出,本县的毒品来源相对单一。
(四) 从交易场所上看,“室内”“室外”两线分明
“室内”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人员往来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宾馆、KTV、车站等场所进行交易,其中还包括部分涉毒人员的住处。如审查逮捕的李某贩卖毒品案,嫌疑人在蒙山县蒙山镇光明街魏某某出租屋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魏某某,供其吸食。“室外”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偏僻的街区、巷道、公园等处。如审查逮捕的蓝 某贩卖毒品案,其与他人约好在蒙山县城西炮台公园门口进行交易;又如审查逮捕的邓某某贩卖毒品案,该嫌疑人选择在蒙山县蒙山镇西市场背一座小桥西向桥头处与吸毒人员温某某进行交易。总之,犯罪嫌疑人不管是选择“室内”还是“室外”交易,无不是利用密集场所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达到遮掩不当交易的行为,以达到避开侦查人员视线的目的。
二、贩卖毒品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高额利润的驱使是源动力
当前,社会转型加剧,利益分化严重,就业形势的严峻,增加了社会闲散人员的数量。加上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又无一技之长,长期既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又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渐渐地他们开始自暴自弃,甚至产生厌世情绪。而贩卖毒品的暴利诱发了这些人膨胀的利欲,许多无业、失业人员急功近利,选择把贩卖毒品作为致富捷径。
(二)立法对贩卖毒品犯罪处罚力度偏低
我国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惩戒措施主要有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的惩戒措施收效甚微。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还是二年强制戒毒,抑或刑事处罚都不足以对深陷毒品泥潭不能自拔的吸毒者和贩毒分子进行震慑,甚至出现了在强制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为逃避强制戒毒的二年期限主动供述曾经贩卖毒品的事实,因其供述往往是一次的“零包”贩卖,数量极少,审查起诉到法院往往会被判处比两年强制戒毒时间更少的刑期。
(三)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
贩卖毒品案件一般以零星贩卖为主,大宗交易很少出现。小包毒品具有的易藏、易散的特点是犯罪分子选择此种交易的主要原因。通常,买卖双方采用手机等通信工具进行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此外,由于涉毒案犯作案隐蔽,警惕性强,一旦发现情形不对,立即销毁证据。因此在不少贩毒案件中,除当场查证的贩毒事实以及缴获的毒品外,犯罪嫌疑人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很难查明,加大了公安机关彻查案件的难度,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
(四)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不足
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而学校在严峻的升学压力下对宣传教育工作也有心无力,长期的疏于教导致使一些年轻人对尝试吸食毒品抱有强烈的好奇心,认为吸食少量毒品不会成瘾,加之社会上贩卖毒品犯罪分子散布吸毒可治头痛、失眠、提高性功能等,这些年轻人往往从一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后便不知不觉加入了吸毒行列。
三、遏制贩卖毒品犯罪势头的对策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应用
自2005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围绕如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具体到办理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一方面,对于严重的毒品类犯罪,如主犯、累犯、职业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该批捕的要坚决予以批捕,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贩卖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大力发展经济和加大宣传并重
治毒先治穷。这是我们在长期办案工作中达成的普遍共识。在经济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失业人群、特殊人群的关怀、帮助,使其远离毒品犯罪。一是针对当前失业率高,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和青年人的就业指导,千方百计增加他们的就业岗位,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二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特别是涉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对已染毒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树立信心,掌握劳动技能,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一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我国的禁毒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在校学生,要增设相关毒品知识的宣讲,利用图片展示以案说法、上法制课和举办知识竞赛等措施让青少年了解毒品的危害性,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三)完善机制,形成禁毒联动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预防、遏制贩卖毒品犯罪,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形成一套完善的禁毒联动机制,才能彻底根治诱发贩卖毒品犯罪发生和增长的毒瘤。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的治安机构、刑侦机构和戒毒所应当相互配合,克服机构之间各自为政、资源分散的局限,健全机构合作机制,资源共享,统筹管理,形成打击贩卖毒品合力。一是加大对宾馆、娱乐场所等易发贩卖毒品犯罪场所清查力度。二是开展吸毒人员普查工作,摸清底数,搞好登记,把所有吸毒人员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三是戒毒所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加大对强制戒毒的投入,完善戒毒软硬件设施,增加强制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加强对戒毒人员戒毒后的动态管理,防止其继续吸毒或戒毒后复吸。
其次,检察院要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起到信息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建立办案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了解贩卖毒品案件的侦破动态,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情况,依法适时的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做到既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院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既注重实体公正,也确保程序公正,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将主犯、累犯、职业犯等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另外,银行、邮政、电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与公安机关就存在案底的贩毒人员开展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一、案件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呈现“四多现象”。
一是农民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农民17人,占85%;无业人员2人,占10%;个体劳动者1人,占5%。二是青年人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年龄为45岁以下的青年有19人,占95%。三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多。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含高中)20人,占100%;其中小学文化程度5人,占25%;初中文化程度14人,占70%;高中文化程度1人,占5%。三是复吸人员多。在批准逮捕的20人中,曾经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就有8人,占到40%;曾经被社区戒毒的也有5人,占25%。四是本县人员多。逮捕的20人全部是本县人口。
(二)从犯罪特点和手段上看,呈现三大特征
一是以贩养吸日趋普遍化。在审查逮捕的贩卖毒品20人中,有14人有吸毒史,以贩养吸已成为贩毒人员重要的犯罪手段;二是“零包”贩毒现象严重。“零包”贩毒大多为“一对一”交易且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极少,犯罪嫌疑人通常把毒品分成若干小包,每小包毒品一般不超过1克,有的只有零点零几克。每包以1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今年以来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零包”贩毒。三是交易的上下线之间通常以假名或外号互称对方,在讯问时往往只将或只能将贩卖人、购买人的外号说出。如审查逮捕的汤某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和买家只能说出对方的外号,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公安机关通过制作辨认笔录才确定两人身份,这就给侦查机关追查毒品链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从毒品类型上看,涉案毒品类型都是海洛因
含有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没有出现,由此可以看出,本县的毒品来源相对单一。
(四) 从交易场所上看,“室内”“室外”两线分明
“室内”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人员往来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宾馆、KTV、车站等场所进行交易,其中还包括部分涉毒人员的住处。如审查逮捕的李某贩卖毒品案,嫌疑人在蒙山县蒙山镇光明街魏某某出租屋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魏某某,供其吸食。“室外”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偏僻的街区、巷道、公园等处。如审查逮捕的蓝 某贩卖毒品案,其与他人约好在蒙山县城西炮台公园门口进行交易;又如审查逮捕的邓某某贩卖毒品案,该嫌疑人选择在蒙山县蒙山镇西市场背一座小桥西向桥头处与吸毒人员温某某进行交易。总之,犯罪嫌疑人不管是选择“室内”还是“室外”交易,无不是利用密集场所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达到遮掩不当交易的行为,以达到避开侦查人员视线的目的。
二、贩卖毒品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高额利润的驱使是源动力
当前,社会转型加剧,利益分化严重,就业形势的严峻,增加了社会闲散人员的数量。加上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又无一技之长,长期既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又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渐渐地他们开始自暴自弃,甚至产生厌世情绪。而贩卖毒品的暴利诱发了这些人膨胀的利欲,许多无业、失业人员急功近利,选择把贩卖毒品作为致富捷径。
(二)立法对贩卖毒品犯罪处罚力度偏低
我国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惩戒措施主要有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的惩戒措施收效甚微。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还是二年强制戒毒,抑或刑事处罚都不足以对深陷毒品泥潭不能自拔的吸毒者和贩毒分子进行震慑,甚至出现了在强制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为逃避强制戒毒的二年期限主动供述曾经贩卖毒品的事实,因其供述往往是一次的“零包”贩卖,数量极少,审查起诉到法院往往会被判处比两年强制戒毒时间更少的刑期。
(三)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
贩卖毒品案件一般以零星贩卖为主,大宗交易很少出现。小包毒品具有的易藏、易散的特点是犯罪分子选择此种交易的主要原因。通常,买卖双方采用手机等通信工具进行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此外,由于涉毒案犯作案隐蔽,警惕性强,一旦发现情形不对,立即销毁证据。因此在不少贩毒案件中,除当场查证的贩毒事实以及缴获的毒品外,犯罪嫌疑人其他贩卖毒品的事实很难查明,加大了公安机关彻查案件的难度,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
(四)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不足
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而学校在严峻的升学压力下对宣传教育工作也有心无力,长期的疏于教导致使一些年轻人对尝试吸食毒品抱有强烈的好奇心,认为吸食少量毒品不会成瘾,加之社会上贩卖毒品犯罪分子散布吸毒可治头痛、失眠、提高性功能等,这些年轻人往往从一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后便不知不觉加入了吸毒行列。
三、遏制贩卖毒品犯罪势头的对策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应用
自2005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围绕如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具体到办理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一方面,对于严重的毒品类犯罪,如主犯、累犯、职业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该批捕的要坚决予以批捕,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贩卖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大力发展经济和加大宣传并重
治毒先治穷。这是我们在长期办案工作中达成的普遍共识。在经济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失业人群、特殊人群的关怀、帮助,使其远离毒品犯罪。一是针对当前失业率高,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和青年人的就业指导,千方百计增加他们的就业岗位,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二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特别是涉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对已染毒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树立信心,掌握劳动技能,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一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我国的禁毒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在校学生,要增设相关毒品知识的宣讲,利用图片展示以案说法、上法制课和举办知识竞赛等措施让青少年了解毒品的危害性,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三)完善机制,形成禁毒联动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预防、遏制贩卖毒品犯罪,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形成一套完善的禁毒联动机制,才能彻底根治诱发贩卖毒品犯罪发生和增长的毒瘤。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的治安机构、刑侦机构和戒毒所应当相互配合,克服机构之间各自为政、资源分散的局限,健全机构合作机制,资源共享,统筹管理,形成打击贩卖毒品合力。一是加大对宾馆、娱乐场所等易发贩卖毒品犯罪场所清查力度。二是开展吸毒人员普查工作,摸清底数,搞好登记,把所有吸毒人员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三是戒毒所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加大对强制戒毒的投入,完善戒毒软硬件设施,增加强制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加强对戒毒人员戒毒后的动态管理,防止其继续吸毒或戒毒后复吸。
其次,检察院要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起到信息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建立办案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了解贩卖毒品案件的侦破动态,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情况,依法适时的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做到既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院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既注重实体公正,也确保程序公正,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将主犯、累犯、职业犯等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另外,银行、邮政、电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与公安机关就存在案底的贩毒人员开展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