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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阐明了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所应当坚持的原則,同时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助力。
一、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法律,是维护社会第二次利益分配的底线,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优先,既应包含结果公正,同时也应包括程序公正,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法律沦为特权阶级肆意妄为的工具。此外,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必须要兼顾效率,如果单纯追求公正,就会使法律彻底失去其时效性,这也恰恰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和时限等相关问题的原因。
(二)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当前世界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官的独立性,使法官独立办案,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干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当然,司法裁判同样应当接受权力机关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切实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需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入手,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制
实践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实行双重领导制,司法机关一方面接受上级司法机关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又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约束,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至今一些重大或争议的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须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种情况有悖于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
(二)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很大问题
从表面上看,我国司法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也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共产党员的监督,还有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机构和部门在实践中却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极不科学,效果甚微。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不少冤案错案。
(三)司法队伍素质低下
目前在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不高。有的司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更加复杂的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一筹莫展,这必将大大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三、通过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公正
(一)加强法院体制改革,完善审判方式
健全完善司法公正制度,并使之行之有效就必须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脱钩,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独立,完善法院的组织人事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法官的回避制度,全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违背规章制度单方面接触当事人。
(二)完善相应监督制度,避免各种干预
人大监督是最高权威的法律监督,是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要杜绝直接参与案件的现象,以防因监督过度而适得其反。
(三)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心证公开制度
法官参照法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过程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自由心证要在诉讼过程中及裁判文书中充分展示。裁判文书其实就是使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当化有一个可以看到的外在的判断标准。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实行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推行阳光审判,将司法工作置于公众的视觉之中,真正实现公正司法。
四、结语
综上分析,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全面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原则的重大举措。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坚持司法体制改革走专业化的基础上,充分立足国情并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而不断努力!(作者身份证号152701199303310912 )
一、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法律,是维护社会第二次利益分配的底线,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优先,既应包含结果公正,同时也应包括程序公正,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法律沦为特权阶级肆意妄为的工具。此外,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必须要兼顾效率,如果单纯追求公正,就会使法律彻底失去其时效性,这也恰恰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和时限等相关问题的原因。
(二)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当前世界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官的独立性,使法官独立办案,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干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当然,司法裁判同样应当接受权力机关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切实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需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入手,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制
实践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实行双重领导制,司法机关一方面接受上级司法机关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又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约束,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至今一些重大或争议的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须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种情况有悖于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
(二)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很大问题
从表面上看,我国司法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也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共产党员的监督,还有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机构和部门在实践中却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极不科学,效果甚微。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不少冤案错案。
(三)司法队伍素质低下
目前在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不高。有的司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更加复杂的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一筹莫展,这必将大大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三、通过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公正
(一)加强法院体制改革,完善审判方式
健全完善司法公正制度,并使之行之有效就必须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脱钩,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独立,完善法院的组织人事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法官的回避制度,全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违背规章制度单方面接触当事人。
(二)完善相应监督制度,避免各种干预
人大监督是最高权威的法律监督,是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要杜绝直接参与案件的现象,以防因监督过度而适得其反。
(三)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心证公开制度
法官参照法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过程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自由心证要在诉讼过程中及裁判文书中充分展示。裁判文书其实就是使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当化有一个可以看到的外在的判断标准。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实行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推行阳光审判,将司法工作置于公众的视觉之中,真正实现公正司法。
四、结语
综上分析,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全面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原则的重大举措。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坚持司法体制改革走专业化的基础上,充分立足国情并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而不断努力!(作者身份证号1527011993033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