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翻供问题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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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推翻原来在侦查机关供认的犯罪事实,即当庭翻供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经济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究竟应怎样认识和对待,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当庭翻供的定义
  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从证据学意义上说被告的当庭翻供属于被告人的辩解范畴,是其行使自行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从内容上讲既有的抗辩性也有对抗性,即有的是为逃避罪责的恶意翻供有的是行使辩护权的善意抗辩。笔者认为被告翻供绝非空穴来风,必然有其自身的内在因素,例如被告的畏罪情绪、侥幸心理、证据体系的不严谨、侦查人员的瑕疵取证方式,这些都是被告翻供的可能原因。作为一名合格公诉人理应具备洞察与应对当庭翻供的相应本领,这也是考量一名公诉人庭审驾驭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翻供的类型
  想对翻供问题进行分类,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翻供的原因、翻供的阶段、翻供的表现等。在此,笔者仅就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发生的翻供进行分类。
  一是在侦查阶段的翻供。所谓侦查阶段的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对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或人民检察院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时,其在后次的讯问中推翻前次有罪供述的行为。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所谓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就是指案件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推翻自己先前在侦查机关或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作供述的行为。
  三是发生在审判阶段的翻供行为,其是指某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完毕,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或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推翻其以前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行为。
  三、应对被告当庭翻供的庭审策略
  针对不同的翻供理由,在庭审讯问、举证、辩论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这主要有:
  (一)在庭审讯问上
  1.间接讯问法,对被告人心理防线未被突破或未被完全突破、对公诉人心存戒心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先提一些次要,甚至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故意打乱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以隐蔽讯问目的,迷惑被告人,打消其戒心,向实质问题渗透、逼进,从而达到推翻其翻供内容,让其道出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2.递进讯问法,对于供述反复无常、变化不定的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应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含而不露,使被告人摸不清公诉人讯问的真正企图,在被告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逐步引深,使其处于进退不能的境地。
  3.质疑问难法,对在庭上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抓住其回答的不一致之处,攻其不备,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4.晓以利害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并提出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在庭审举证上
  1.对比分析法,对被告人时翻时供,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同异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2.环环相扣法,对于被告人翻供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而不得不以间接证据来定罪的,公诉人可以通过逻辑严密、编排合理的举证顺序,用证据之间的有机连贯性来驳斥辩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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