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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沿袭了从一般到特殊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的教育方式,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模式,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随着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人们发现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方法日益不能满足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及其对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
我国普通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目前的法学课程在设置上存在重理论轻应用的问题,开设课程多以部门法学科为划分依据,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为内容的概念堆积和法规介绍,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和训练较为缺乏。最终造成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实务操作能力较弱。
第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虽然每个法学院都意识到了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具体实施却都几乎流于形式。由于学校缺乏专门研究法律专业人才教育的部门,对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没有科学的理论予以指导。近年来,一些法律院校引进了欧美等国“法律诊所教育”,对法律实践教学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适合我国当前形势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论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第三,学生实践时间过短,难以完成法学实践教学的使命。各法学院系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学生在第七或第八学期进行毕业实习,实习场所一般为法院、检察院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时间一般为两三个月。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的实践过程。但由于学生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甚至有些学生为了复习司法考试或准备研究生考试减少实习时间,或不去实习,使得本来就时间较短的教学实践环节在这些学生身上未得到体验。这样的结果使得实践教学很难落到实处。
第四,法学实践课程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缺乏支撑法学实践课程的规章制度。
此外,学校教育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教师缺乏法学实践阅历,都阻碍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的落实与发展。
二、“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内容
所谓“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讨论分析、模拟审判、真题演练各自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v),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教授创立,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促进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不可能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但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实践才是法学课程教学的最终归宿。所以,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性展开的平台,案例教学就必然处于重要位置。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讨论分析主要表现为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案例,通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互相讨论和辩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案例讨论完毕后,教师应进行归纳总结。教师的总结与评述主要是看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科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教师对案件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应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缺点和不足,并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互相交流、互相启发,达到集思广益、增长知识、活跃思维、探求真理、摒弃谬误的目的。也是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教师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途径之一。
模拟审判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操练。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同时也是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测试。
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学生日后从事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所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从而被大家争相报考。在司法考试中,由于法学本科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实践锻炼和培养,仅以法律条款来与案例情况“对号入座”,同时又缺乏完整的司法文书的实践,仅套用规定格式进行写作,因此很难取得满意的考试成绩。这也充分说明了在高校法学专业中推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而且,法学专业学生即便如愿就业,走上法律工作岗位,但缺乏法律实际技能也势必举步维艰。所以,大力推行实践教学有助于改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能帮助他们拓宽就业途径,缩短适应社会的周期。
三、“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
“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在将现代教学手段融入到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从而更加适合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要求的一种新的教育教学手段。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实行小班授课制。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40人以下为宜。
第二,通过在教师讲评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进行深入讨论和辩论的方式来引入讨论或辩论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第三,采用到人民法院观摩教学、校内模拟法庭的方式,使学生对程序法的理论内容掌握得更加扎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在校内,学生可以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第四,有较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作为保障。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总之,“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有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很有必要的。“四位一体”教学方法符合法学教学规律,同样也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以此可以培养创新型、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姚国艳,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矛盾分析[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2]刘田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J],中国大学教学,2006(5)
[3]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沿袭了从一般到特殊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的教育方式,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模式,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随着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人们发现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方法日益不能满足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及其对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
我国普通高校现行的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学课程的设置不合理。目前的法学课程在设置上存在重理论轻应用的问题,开设课程多以部门法学科为划分依据,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为内容的概念堆积和法规介绍,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和训练较为缺乏。最终造成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实务操作能力较弱。
第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虽然每个法学院都意识到了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具体实施却都几乎流于形式。由于学校缺乏专门研究法律专业人才教育的部门,对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没有科学的理论予以指导。近年来,一些法律院校引进了欧美等国“法律诊所教育”,对法律实践教学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适合我国当前形势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论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第三,学生实践时间过短,难以完成法学实践教学的使命。各法学院系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学生在第七或第八学期进行毕业实习,实习场所一般为法院、检察院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时间一般为两三个月。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的实践过程。但由于学生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甚至有些学生为了复习司法考试或准备研究生考试减少实习时间,或不去实习,使得本来就时间较短的教学实践环节在这些学生身上未得到体验。这样的结果使得实践教学很难落到实处。
第四,法学实践课程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缺乏支撑法学实践课程的规章制度。
此外,学校教育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教师缺乏法学实践阅历,都阻碍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的落实与发展。
二、“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内容
所谓“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讨论分析、模拟审判、真题演练各自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v),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教授创立,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促进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不可能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但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实践才是法学课程教学的最终归宿。所以,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性展开的平台,案例教学就必然处于重要位置。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讨论分析主要表现为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案例,通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互相讨论和辩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案例讨论完毕后,教师应进行归纳总结。教师的总结与评述主要是看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科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教师对案件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应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缺点和不足,并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互相交流、互相启发,达到集思广益、增长知识、活跃思维、探求真理、摒弃谬误的目的。也是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教师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途径之一。
模拟审判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操练。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同时也是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测试。
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学生日后从事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所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从而被大家争相报考。在司法考试中,由于法学本科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实践锻炼和培养,仅以法律条款来与案例情况“对号入座”,同时又缺乏完整的司法文书的实践,仅套用规定格式进行写作,因此很难取得满意的考试成绩。这也充分说明了在高校法学专业中推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而且,法学专业学生即便如愿就业,走上法律工作岗位,但缺乏法律实际技能也势必举步维艰。所以,大力推行实践教学有助于改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能帮助他们拓宽就业途径,缩短适应社会的周期。
三、“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
“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在将现代教学手段融入到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从而更加适合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要求的一种新的教育教学手段。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实行小班授课制。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40人以下为宜。
第二,通过在教师讲评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进行深入讨论和辩论的方式来引入讨论或辩论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第三,采用到人民法院观摩教学、校内模拟法庭的方式,使学生对程序法的理论内容掌握得更加扎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在校内,学生可以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第四,有较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作为保障。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总之,“四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有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很有必要的。“四位一体”教学方法符合法学教学规律,同样也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以此可以培养创新型、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姚国艳,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矛盾分析[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2]刘田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J],中国大学教学,2006(5)
[3]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