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周余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杨慧亮,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崔 欣,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一、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特点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特点,即反贪局与反渎局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身特点:
(一)承担案件数量多。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主体,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各基层检察院承担了主要任务,其中案件不乏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窝串案,在本管辖区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基层院自侦部门办理的,仅有极少数案件是通过上级院提办、参办、督办的形式办理。
(二)区域性强。按照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基层检察院按照级别管辖和行政区域的划分来办理本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构小、人员不足,缺乏整体作战能力。区县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反贪局和反渎局,其人员多为数十人,少则几人。反贪和反渎尽管在同一个分管检察长的领导下,但由于分属不同的侦查机构,人员、信息、资源互不往来和交流的现象普遍,相对松散,联系不紧密。在人员相对多的同一侦查机构内部,不同的办案科(处)之间属竞争关系,信息不通,且给作为政,这样就降低了整体的战斗力和协作关系。
(四)侦查指挥系统达不到快速、高效的要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缺少像公安部门那样强大的综合指挥和协调能力。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高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办案。同时不同程度存在指挥不统一,下级人员无所适从的情况,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失。
对于基层院的某些疑难复杂、大要案、窝串案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上级院可以介入,对基层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但是,基层院单单依靠上级院提办、参办、督办的形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身内部所存在的不足,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上级院具有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基层院具体的侦查工作;其二,权力上收一级后,不利于激发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其三,将侦查战线铺开,更多的人接触到案件,不利于保密工作;其四,由于信息环节增多,有可能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决策迟缓、滞后,贻误战机。
因此,上级院的人员配备、自身职能等因素决定了其职能不同、精力有限,上级院不可能过多的对基层院的案件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否则上级院将无法应对,所以寻求外力解决的思路是不现实的。
二、基层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的必要性
基层院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是借助外力,而应是重在挖掘内部自身的潜力与能量,通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从而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侦查能力。其中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推进侦查一体化的建设,促进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建立与有效运行。设立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必要性主要为:
(一)自侦部门内部的现实需求
在人数较多的自侦部门,内部细化为以办案科(处)为单位的组织形式,这种各自为政的办案模式在提高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理大案要案、窝串案中,这种办案模式往往力不从心。从我院查处案件的实际情况看,串案窝案频发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如我院办理的宝钢窝串案、产权领域系列窝串案等案件,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审讯、取证多,阻力大、办案强度大,如果仅靠一个办案处(6人左右)来完成,往往显得警力不足,有时甚至造成案源流失和侦查时机的丧失。因此,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可利用组织领导权从全局甚至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加入办案,从而整合人力资源,达到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二)自侦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需要
无论是反贪还是反渎业务,同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案情往往相互交织,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会夹杂着渎职侵权犯罪,在渎职侵权犯罪过程里又隐藏着贿赂的踪迹,而两个部门往往各自侧重于自身利益,致使某些案件线索人为流失。另外,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于与自侦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案件情况了解甚少,从而不能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但在侦查一体化的背景下,这些部门应统一于一个大的组织机构,打破各自为政、互不往来的格局,实现办案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形成互相支持、共同战斗的局面。
(三)与本院其他部门加强协调的需要
自侦部门的办案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比如车辆配备、技侦手段、财务审计人员、后勤保障等,在需要人力、物力支持时,办案人员要分别向技术、法警、装备等部门申请,然后层层审批协调,导致效率低下。而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机动性,能在短时间内协调调集全单位的人力、物力投入侦查工作,为侦查工作提供较好的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形成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与上级院衔接工作的需要
基层院在查处大要案,尤其是现任领导干部案件难度大、阻力重、干扰多,为保护我们的干警避免干扰和压力,基层检察院可以利用侦查工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通过程序上请求提办案件,改变案件管辖或办案主体,来解除地方干扰,还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人力、技术装备支持。而上级院在提办、参办、督办案件中,基层院作为承办主体,上级院的指挥、指导能否顺畅传达到下级院,沟通渠道至关重要,而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使两个机构之间能有效沟通,且专有性、直接性,避免因信息不畅或多头沟通所导致的杂乱无序。
三、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定位与特性
侦查工作一体化已是侦查工作大趋势,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整合侦查资源,使侦查指挥权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查办案件的统一协调指挥,办案力量的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的统一调度使用。
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指挥中心可将其定位于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与机制,理解为一种超常规的办案模式更为合理和易于接受。侦查指挥中心兼具指挥、协调、服务、管理等多项功能,其特性表现为:
(一)直属性,其权限的大小决定了侦查中心的直属性,由于其组织指挥权及于全院范围,因此中心应有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直属领导,才可实现指挥有力。
(二)常设性,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是常设性的办案机构,其组成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由检察长、反贪局负责人、侦查干警兼任,但必须设置专职联系人,包括与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人员协调、沟通等工作,可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以确保信息和指令的畅通。
(三)应急性,中心的启动完全根据案件性质来决定,对于窝案串案、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也并非必然引起启动,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案件的影响力、工作量、复杂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启动。
(四)灵活性,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日常运作可与反贪局办公室综合科合并进行,但针对不同的案件,其协调和指挥的人员及规模均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在制定有关规章时不宜规定的过于详尽,避免使具体操作人员丧失灵活运用的空间。
四、我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具备必要的条件
(一)浦东新区特殊的区位及地域特点决定了只有搭建侦查指挥中心这样的平台,才能适应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2006年,中央决定在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求各部门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与中央各对口部门联系,先行先试各项改革措施,使浦东成为上海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发动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院具备了在全市率先建立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前提。
(二)我院反贪局人员结构的现状与所承担的全区日益严峻的反腐败任务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浦东新区地域广、所辖部门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经济活动极其活跃,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可能性也自然会呈比例上升。但目前反贪部门人员却比较紧张,本部门的侦查资源较为有限,如果能够整合全院司法资源,短期内为侦查所用,必然会极大的提高侦查效率。
(三)从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办案合力的角度来看,我院各部门综合力量与协调配合的意识都很强(比如技术处和法警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配合侦查的工作思路)只要提供一个综合调度各种司法资源的平台,那么必然会对办案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形成解决的合力,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司法效率。
作为基层检察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还是首例,但确立大侦查、大预防的总体框架是今后反贪部门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愿将自己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提供出来,以便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杨慧亮,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崔 欣,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一、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特点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特点,即反贪局与反渎局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身特点:
(一)承担案件数量多。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主体,在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各基层检察院承担了主要任务,其中案件不乏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窝串案,在本管辖区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基层院自侦部门办理的,仅有极少数案件是通过上级院提办、参办、督办的形式办理。
(二)区域性强。按照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基层检察院按照级别管辖和行政区域的划分来办理本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构小、人员不足,缺乏整体作战能力。区县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机构—反贪局和反渎局,其人员多为数十人,少则几人。反贪和反渎尽管在同一个分管检察长的领导下,但由于分属不同的侦查机构,人员、信息、资源互不往来和交流的现象普遍,相对松散,联系不紧密。在人员相对多的同一侦查机构内部,不同的办案科(处)之间属竞争关系,信息不通,且给作为政,这样就降低了整体的战斗力和协作关系。
(四)侦查指挥系统达不到快速、高效的要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缺少像公安部门那样强大的综合指挥和协调能力。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高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办案。同时不同程度存在指挥不统一,下级人员无所适从的情况,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失。
对于基层院的某些疑难复杂、大要案、窝串案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上级院可以介入,对基层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但是,基层院单单依靠上级院提办、参办、督办的形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身内部所存在的不足,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上级院具有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基层院具体的侦查工作;其二,权力上收一级后,不利于激发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其三,将侦查战线铺开,更多的人接触到案件,不利于保密工作;其四,由于信息环节增多,有可能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决策迟缓、滞后,贻误战机。
因此,上级院的人员配备、自身职能等因素决定了其职能不同、精力有限,上级院不可能过多的对基层院的案件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否则上级院将无法应对,所以寻求外力解决的思路是不现实的。
二、基层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的必要性
基层院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是借助外力,而应是重在挖掘内部自身的潜力与能量,通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从而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侦查能力。其中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推进侦查一体化的建设,促进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建立与有效运行。设立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必要性主要为:
(一)自侦部门内部的现实需求
在人数较多的自侦部门,内部细化为以办案科(处)为单位的组织形式,这种各自为政的办案模式在提高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理大案要案、窝串案中,这种办案模式往往力不从心。从我院查处案件的实际情况看,串案窝案频发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如我院办理的宝钢窝串案、产权领域系列窝串案等案件,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审讯、取证多,阻力大、办案强度大,如果仅靠一个办案处(6人左右)来完成,往往显得警力不足,有时甚至造成案源流失和侦查时机的丧失。因此,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可利用组织领导权从全局甚至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加入办案,从而整合人力资源,达到促进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二)自侦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需要
无论是反贪还是反渎业务,同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案情往往相互交织,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会夹杂着渎职侵权犯罪,在渎职侵权犯罪过程里又隐藏着贿赂的踪迹,而两个部门往往各自侧重于自身利益,致使某些案件线索人为流失。另外,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于与自侦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案件情况了解甚少,从而不能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但在侦查一体化的背景下,这些部门应统一于一个大的组织机构,打破各自为政、互不往来的格局,实现办案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形成互相支持、共同战斗的局面。
(三)与本院其他部门加强协调的需要
自侦部门的办案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比如车辆配备、技侦手段、财务审计人员、后勤保障等,在需要人力、物力支持时,办案人员要分别向技术、法警、装备等部门申请,然后层层审批协调,导致效率低下。而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机动性,能在短时间内协调调集全单位的人力、物力投入侦查工作,为侦查工作提供较好的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形成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与上级院衔接工作的需要
基层院在查处大要案,尤其是现任领导干部案件难度大、阻力重、干扰多,为保护我们的干警避免干扰和压力,基层检察院可以利用侦查工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通过程序上请求提办案件,改变案件管辖或办案主体,来解除地方干扰,还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人力、技术装备支持。而上级院在提办、参办、督办案件中,基层院作为承办主体,上级院的指挥、指导能否顺畅传达到下级院,沟通渠道至关重要,而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设立,使两个机构之间能有效沟通,且专有性、直接性,避免因信息不畅或多头沟通所导致的杂乱无序。
三、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定位与特性
侦查工作一体化已是侦查工作大趋势,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整合侦查资源,使侦查指挥权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查办案件的统一协调指挥,办案力量的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的统一调度使用。
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指挥中心可将其定位于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与机制,理解为一种超常规的办案模式更为合理和易于接受。侦查指挥中心兼具指挥、协调、服务、管理等多项功能,其特性表现为:
(一)直属性,其权限的大小决定了侦查中心的直属性,由于其组织指挥权及于全院范围,因此中心应有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直属领导,才可实现指挥有力。
(二)常设性,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是常设性的办案机构,其组成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由检察长、反贪局负责人、侦查干警兼任,但必须设置专职联系人,包括与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人员协调、沟通等工作,可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以确保信息和指令的畅通。
(三)应急性,中心的启动完全根据案件性质来决定,对于窝案串案、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也并非必然引起启动,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案件的影响力、工作量、复杂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启动。
(四)灵活性,基层院侦查指挥中心的日常运作可与反贪局办公室综合科合并进行,但针对不同的案件,其协调和指挥的人员及规模均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在制定有关规章时不宜规定的过于详尽,避免使具体操作人员丧失灵活运用的空间。
四、我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具备必要的条件
(一)浦东新区特殊的区位及地域特点决定了只有搭建侦查指挥中心这样的平台,才能适应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2006年,中央决定在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求各部门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与中央各对口部门联系,先行先试各项改革措施,使浦东成为上海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发动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院具备了在全市率先建立基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前提。
(二)我院反贪局人员结构的现状与所承担的全区日益严峻的反腐败任务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浦东新区地域广、所辖部门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经济活动极其活跃,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可能性也自然会呈比例上升。但目前反贪部门人员却比较紧张,本部门的侦查资源较为有限,如果能够整合全院司法资源,短期内为侦查所用,必然会极大的提高侦查效率。
(三)从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办案合力的角度来看,我院各部门综合力量与协调配合的意识都很强(比如技术处和法警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配合侦查的工作思路)只要提供一个综合调度各种司法资源的平台,那么必然会对办案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形成解决的合力,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司法效率。
作为基层检察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还是首例,但确立大侦查、大预防的总体框架是今后反贪部门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愿将自己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提供出来,以便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