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说明食品关系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安全是食品的首要条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还事关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还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因此,本文主要是从行政责任入手,采用理论分析,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5-01
一、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可由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一般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指的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自建国以来,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争议较大,主要有违反行政法规说、行政主体责任说、行政相对人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本文所说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行政上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承担方式。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缺失,但是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实际操作;2.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衔接不够;3.对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的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二)行政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确定,有赖于一个权责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只有主体确定,才能明确责任承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多头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特点,分段监管有利于发挥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但难于做到“无缝隙对接”,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使相关主体的责任难以得到全面落实。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政责任主体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由谁对谁行使责任追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责任追究缺乏力度
一般来说,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往往会习惯于追究违法食品生产企业,却忽视了监管主体的责任承担。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范围不全面,对责任承担主体的处罚太轻,以其他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等,根本不能起到威慑和制约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失职渎职的作用。
三、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举措
(一)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起着莫大的作用,因此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探索和发展从我国国情出发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给予明确的界定,“从根本上说,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真正的责任,一切责任只有成为法律责任以后才能得到切实、公正而有效的追究和承担”,避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通过立法,完善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有法可依;要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很好的衔接;应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加以落实。
(二)行政责任主体加强执法责任意识,各担其责
要改变我国目前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利、重复执法的局面,就要大胆突破。要明确界定各个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管辖范围;应尽快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的地方政府全程监管和本级行政监管部门分段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还要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责任主体也应该转变自己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强调管理和控制,不注重服务理念和人权保障,向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转变。
(三)加大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中,应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司法责任追究,努力构建起以司法责任追究为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为辅的责任机制。不仅要在立法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要实行国家赔偿责任与监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损害情况来确定其责任形式。
四、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不可小觑。毋庸讳言,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所幸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推动了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良好。但食品安全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在实践中,要将行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说食品安全的根本不是管出来的,但食品安全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着重要的责任,他们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务实、清廉的开展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才能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江楠.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行政监管责任[J].现代企业教育,2014:10.
[2]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55.
[3]丘本.经济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30.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5-01
一、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可由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一般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指的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自建国以来,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争议较大,主要有违反行政法规说、行政主体责任说、行政相对人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本文所说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行政上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承担方式。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缺失,但是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实际操作;2.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衔接不够;3.对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的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二)行政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确定,有赖于一个权责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只有主体确定,才能明确责任承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多头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特点,分段监管有利于发挥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但难于做到“无缝隙对接”,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使相关主体的责任难以得到全面落实。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政责任主体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由谁对谁行使责任追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责任追究缺乏力度
一般来说,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往往会习惯于追究违法食品生产企业,却忽视了监管主体的责任承担。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范围不全面,对责任承担主体的处罚太轻,以其他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等,根本不能起到威慑和制约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失职渎职的作用。
三、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举措
(一)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起着莫大的作用,因此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探索和发展从我国国情出发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给予明确的界定,“从根本上说,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真正的责任,一切责任只有成为法律责任以后才能得到切实、公正而有效的追究和承担”,避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通过立法,完善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有法可依;要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很好的衔接;应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加以落实。
(二)行政责任主体加强执法责任意识,各担其责
要改变我国目前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利、重复执法的局面,就要大胆突破。要明确界定各个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管辖范围;应尽快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的地方政府全程监管和本级行政监管部门分段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还要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责任主体也应该转变自己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强调管理和控制,不注重服务理念和人权保障,向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转变。
(三)加大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中,应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司法责任追究,努力构建起以司法责任追究为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为辅的责任机制。不仅要在立法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要实行国家赔偿责任与监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损害情况来确定其责任形式。
四、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不可小觑。毋庸讳言,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所幸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推动了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良好。但食品安全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在实践中,要将行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说食品安全的根本不是管出来的,但食品安全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着重要的责任,他们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务实、清廉的开展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才能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江楠.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行政监管责任[J].现代企业教育,2014:10.
[2]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55.
[3]丘本.经济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