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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车流量变大,行人的通行难度日渐增大,这便导致了闯红灯现象的高频发生,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所以在时候进行责任划分时便会出现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与国家法规,对其进行分析。以期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闯红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前言
随着社会的高度快速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情况日趋复杂,国民车辆总数目日渐增加,这便增加了交通违规的可能性,这也就“中国式过马路”的由来。但是,近年来国民素质迅速提高,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上日常的教育与宣传,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中国式过马路”也不再像之前那么频繁。但是由于闯红灯所造成的事故的严重性,如何对其进行定责,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就是针对由于行人闯红灯而引发交通事故时,对于如何劃分责任范围进行分析,以期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闯红灯的行为动机
闯红灯作为一种极为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也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负责,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而闯红灯的行为动机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危险认知度不高
侥幸心理是闯红灯的首要推手,根据“成本与收益”理论,闯红灯行为的成本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收益是节省的短暂时间与心理上不用经历等待的焦急[1]。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成本便会被闯红灯者忽略,也就是对危险的认知度不够高。这种情况主要源于人群的侥幸心理,所以提高群众的危险认知是解决闯红灯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素质有待提高
“中国式过马路”作为一种拥有较久“渊源”的陋习,虽然近年来这种现象逐年减少,但是仍然难以杜绝,而在这其中,行人素质不够高是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经过长期的宣传与教育,年轻一代均已经拥有了较强的公德意识与交通意识。但是老一辈由于早已习惯这一陋习,同时长期也是其的“践行者”,这便导致了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提高国民素质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2]。
(三)交通信号配时不合理
由于中国日渐增加的车流量,在一些大型城市的主干道,一年四季的二十四小时都是处于堵车状态,所以交通部门与规划部门在进行道路规划时,不得不首先解决这一主要问题。这便形成了中国式的路权分配问题,由于过分偏向机动车,行人的路权被高度挤压,对于自行车和非机动车则更甚。在一些车流量较大或者路况较复杂,交通状况不太好的路口和路段,红绿灯的设计基本满足了较大车流量的交通调度问题,但是牺牲的是行人,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时间。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之后,短暂的通行时间根本无法满足较大人流量时通过路口[3]。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性格急躁或者赶时间的行人,便会铤而走险选择闯红灯,这也就为交通事故买下了隐患[3]。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7年3月8日四川成都发生一起因为行人闯红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后调取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有几名行人集体闯红灯,走在人群最后的一名女子被经过的奥迪车撞击,当场死亡,而经过反复观察发现,该车在斑马线前有加速行为。
这一案例集中体现了闯红灯的严重后果,行人存在闯红灯行为,而机动车存在在斑马线前加速的行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所以毫无疑问该机动车也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这起事故该如何定责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然而即使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也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案例中,该行人首先存在闯红灯的现象,则该行人将会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4]。
三、法规分析
通过对该法规的分析解读可以发现,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进行责任划分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在行人遵守交通秩序,正常通行,遭遇交通事故,则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而如果行人闯红灯在先,则机动车适当免责[5]。
但是在分析法庭判决中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还是遵循弱者优先原则,大多数判决中,即使行人闯了红灯,机动车主仍然需要负担一定部分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法中有情的理念。但是无论如何判决,闯红灯都是一种极其不安全且不文明的行为,所以在以后的立法中,可以考虑加大闯红灯行为惩罚力度,即增大闯红灯的违法成本,这也不失为控制闯红灯行为的手段[6]。
四、总结
闯红灯作为长期以来中国交通的陋习之一,虽然近年来该现象逐渐减少,但是想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这一现象,基本是不可能的。本文已经分析过,导致闯红灯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是:行人素质有待提高,路权分配不合理,等待时间超过忍耐极限。所以社会各界仍然应该共同努力,不仅仅要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国民素质与交通法规意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相关路段的规划,改善路权分配问题,使行人获得更佳的通行体验。这样就能在根本上杜绝闯红灯现象的发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
参考文献:
[1]赫英杰.公民何以守法[D].内蒙古大学,2017.
[2]付志荣,李金后.大学生闯红灯行为因素分析及其治理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8(17):146-148.
[3]刘凯峰,周妍.基于生存函数的闯红灯因素分析[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01):65-71.
[4]何飞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7(24):200-201.
[5]李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现在与未来[J].道路交通管理,2017(10):25-26.
[6]刘志婵.行人闯红灯行政处罚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关键词:闯红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前言
随着社会的高度快速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情况日趋复杂,国民车辆总数目日渐增加,这便增加了交通违规的可能性,这也就“中国式过马路”的由来。但是,近年来国民素质迅速提高,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上日常的教育与宣传,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中国式过马路”也不再像之前那么频繁。但是由于闯红灯所造成的事故的严重性,如何对其进行定责,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就是针对由于行人闯红灯而引发交通事故时,对于如何劃分责任范围进行分析,以期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闯红灯的行为动机
闯红灯作为一种极为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也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负责,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而闯红灯的行为动机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危险认知度不高
侥幸心理是闯红灯的首要推手,根据“成本与收益”理论,闯红灯行为的成本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收益是节省的短暂时间与心理上不用经历等待的焦急[1]。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成本便会被闯红灯者忽略,也就是对危险的认知度不够高。这种情况主要源于人群的侥幸心理,所以提高群众的危险认知是解决闯红灯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素质有待提高
“中国式过马路”作为一种拥有较久“渊源”的陋习,虽然近年来这种现象逐年减少,但是仍然难以杜绝,而在这其中,行人素质不够高是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经过长期的宣传与教育,年轻一代均已经拥有了较强的公德意识与交通意识。但是老一辈由于早已习惯这一陋习,同时长期也是其的“践行者”,这便导致了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提高国民素质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2]。
(三)交通信号配时不合理
由于中国日渐增加的车流量,在一些大型城市的主干道,一年四季的二十四小时都是处于堵车状态,所以交通部门与规划部门在进行道路规划时,不得不首先解决这一主要问题。这便形成了中国式的路权分配问题,由于过分偏向机动车,行人的路权被高度挤压,对于自行车和非机动车则更甚。在一些车流量较大或者路况较复杂,交通状况不太好的路口和路段,红绿灯的设计基本满足了较大车流量的交通调度问题,但是牺牲的是行人,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时间。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之后,短暂的通行时间根本无法满足较大人流量时通过路口[3]。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性格急躁或者赶时间的行人,便会铤而走险选择闯红灯,这也就为交通事故买下了隐患[3]。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7年3月8日四川成都发生一起因为行人闯红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后调取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有几名行人集体闯红灯,走在人群最后的一名女子被经过的奥迪车撞击,当场死亡,而经过反复观察发现,该车在斑马线前有加速行为。
这一案例集中体现了闯红灯的严重后果,行人存在闯红灯行为,而机动车存在在斑马线前加速的行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所以毫无疑问该机动车也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这起事故该如何定责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然而即使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也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案例中,该行人首先存在闯红灯的现象,则该行人将会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4]。
三、法规分析
通过对该法规的分析解读可以发现,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进行责任划分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在行人遵守交通秩序,正常通行,遭遇交通事故,则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而如果行人闯红灯在先,则机动车适当免责[5]。
但是在分析法庭判决中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还是遵循弱者优先原则,大多数判决中,即使行人闯了红灯,机动车主仍然需要负担一定部分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法中有情的理念。但是无论如何判决,闯红灯都是一种极其不安全且不文明的行为,所以在以后的立法中,可以考虑加大闯红灯行为惩罚力度,即增大闯红灯的违法成本,这也不失为控制闯红灯行为的手段[6]。
四、总结
闯红灯作为长期以来中国交通的陋习之一,虽然近年来该现象逐渐减少,但是想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这一现象,基本是不可能的。本文已经分析过,导致闯红灯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是:行人素质有待提高,路权分配不合理,等待时间超过忍耐极限。所以社会各界仍然应该共同努力,不仅仅要加强宣传教育来提高国民素质与交通法规意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相关路段的规划,改善路权分配问题,使行人获得更佳的通行体验。这样就能在根本上杜绝闯红灯现象的发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
参考文献:
[1]赫英杰.公民何以守法[D].内蒙古大学,2017.
[2]付志荣,李金后.大学生闯红灯行为因素分析及其治理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8(17):146-148.
[3]刘凯峰,周妍.基于生存函数的闯红灯因素分析[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01):65-71.
[4]何飞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7(24):200-201.
[5]李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现在与未来[J].道路交通管理,2017(10):25-26.
[6]刘志婵.行人闯红灯行政处罚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