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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结合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积极主动地运用检察建议,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建议在制作、落实等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在制作、落实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作一简单分析,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一、检察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发案单位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议性文书,它在犯罪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
1、检察建议具有"亡羊补牢"作用。发案单位出现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固然是一件坏事,但是通过检察建议使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成员能够及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吸取沉痛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就可以使坏事变为好事。
2、检察建议具有预防违法违纪作用。根据检察建议,发案单位认真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避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3、检察建议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使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识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警示、教育他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二、实践中检察建议存在的不足
1、检察建议在制作过程中的不足主要是:
(1)检察建议的发布主体不明确。一些地方把检察建议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因此有些院便出现了检察建议多头发、重复发的现象,如对自侦案件,出现了检察建议反贪局发、批捕起诉部门再度发的现象,使接受单位无所适从。
(2)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办案人员在制作前不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制作的检察建议把握问题不准,不能科学合理地提出建议,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
(3)检察建议方案缺乏可行性。有些方案内容空泛,大道理多,原则性强,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象有的建议中说"要加强教育"之类的空话,缺少可以实施加以整改的实质内容。
(4)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有些检察建议内容繁杂,流于形式。有些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有的甚至超出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让接受单位产生反感,从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
主要表现在:(1)由于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采纳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只是一发了事。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2)检察院在送达检察建议后,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行政机关处理了没有,处理结果如何,检察院没有法定依据对行政责任的落实进行检察。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检察院管不了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单位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检察院负责,使得检察建议容易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发挥效力.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上没有按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去操作,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较多。因此,有的检察建议存在不经领导批准,办案人员自作主张发检察建议;有些检察建议由局科室直接签发;有些检察建议发文以后没有及时归档,给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三、完善检察建议的几点想法
1、撰写检察建议时提出存在的问题要客观、准确,应注意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较具体的改良意见。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是通过办案和调查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哪些问题、问题的性质是什么;二是通过与发案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一般职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走访,进一步调查了解存在问题的真正原因;三是通过认真研究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发案原因,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的实质。防止和克服图形式、走过场,主观片面,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凡是涉及到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建议的,更应慎重,要注意理由、证据和法律政策根据的充足性,以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
2、明确检察建议的制订程序,防止各自为政。上级业务部门应制定有关文件,首先明确检察建议的制作部门是各业务部门,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及时作出检察建议;同时,预防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也可直接提出检察建议。其次,规定实行检察建议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填写检察建议审批表,连同检察建议书,送预防部门核 稿编号, 再报各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审批,最后报检察长审定发文。
3、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这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必要时派员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建议的落实。同时与该单位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作用。当然在回访考察的同时,要强化宣传鼓动,表彰工作先进,抓好示范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推广工作。
4、从机制上和制度上保证检察建议的正常运作
要使检察建议这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制度化、规范化,必须从机制上、制度上加以规范。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一名领导专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二是将检察建议作为办案的一项重要环节,在办案工作程序中加以明确规定,使办案人员明确检察建议与查办案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使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检察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发案单位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议性文书,它在犯罪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
1、检察建议具有"亡羊补牢"作用。发案单位出现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固然是一件坏事,但是通过检察建议使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成员能够及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吸取沉痛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就可以使坏事变为好事。
2、检察建议具有预防违法违纪作用。根据检察建议,发案单位认真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避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3、检察建议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使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认识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警示、教育他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二、实践中检察建议存在的不足
1、检察建议在制作过程中的不足主要是:
(1)检察建议的发布主体不明确。一些地方把检察建议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因此有些院便出现了检察建议多头发、重复发的现象,如对自侦案件,出现了检察建议反贪局发、批捕起诉部门再度发的现象,使接受单位无所适从。
(2)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办案人员在制作前不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制作的检察建议把握问题不准,不能科学合理地提出建议,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
(3)检察建议方案缺乏可行性。有些方案内容空泛,大道理多,原则性强,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象有的建议中说"要加强教育"之类的空话,缺少可以实施加以整改的实质内容。
(4)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有些检察建议内容繁杂,流于形式。有些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有的甚至超出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让接受单位产生反感,从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
主要表现在:(1)由于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采纳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只是一发了事。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2)检察院在送达检察建议后,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行政机关处理了没有,处理结果如何,检察院没有法定依据对行政责任的落实进行检察。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检察院管不了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单位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检察院负责,使得检察建议容易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发挥效力.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上没有按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去操作,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较多。因此,有的检察建议存在不经领导批准,办案人员自作主张发检察建议;有些检察建议由局科室直接签发;有些检察建议发文以后没有及时归档,给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三、完善检察建议的几点想法
1、撰写检察建议时提出存在的问题要客观、准确,应注意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较具体的改良意见。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是通过办案和调查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哪些问题、问题的性质是什么;二是通过与发案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一般职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走访,进一步调查了解存在问题的真正原因;三是通过认真研究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发案原因,进一步找准存在问题的实质。防止和克服图形式、走过场,主观片面,或者不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随意提建议。凡是涉及到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建议的,更应慎重,要注意理由、证据和法律政策根据的充足性,以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
2、明确检察建议的制订程序,防止各自为政。上级业务部门应制定有关文件,首先明确检察建议的制作部门是各业务部门,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及时作出检察建议;同时,预防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也可直接提出检察建议。其次,规定实行检察建议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填写检察建议审批表,连同检察建议书,送预防部门核 稿编号, 再报各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审批,最后报检察长审定发文。
3、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这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必要时派员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建议的落实。同时与该单位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作用。当然在回访考察的同时,要强化宣传鼓动,表彰工作先进,抓好示范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推广工作。
4、从机制上和制度上保证检察建议的正常运作
要使检察建议这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制度化、规范化,必须从机制上、制度上加以规范。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一名领导专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二是将检察建议作为办案的一项重要环节,在办案工作程序中加以明确规定,使办案人员明确检察建议与查办案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三是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使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