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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当前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追赃工作实际,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反贪部门追脏工作,完善反贪追赃工作机制,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反贪部门在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给追赃工作带来困难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加重处罚
对如数退赃者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贪心不改、受利益驱动,能不退而不退。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赃款虽然无存,但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投资亏本,或挥霍享受、或用于非法活动等;赃款虽然无存,但自身有能力或有办法退而不退,如借贷、实物变现等;另一种情况是赃款尚在,能退而不退。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主观上,受利益驱动。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主要在权衡退赃在量刑上是否有利可图;客观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退赃与不退赃,在定罪量刑上一般没有质的区别,因而缺乏退赃的动因。在现实中表现为一些贪官在罪行败露后,钻法律的空子而拒不退赃,待其几年或者十几年刑满后,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元的赃款可以心安理得的享用。
2、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使检察机关面对问题束手无策
表现在:一是我国没有对公职人员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监督制度,使得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收入成为一本糊涂帐;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查找和控制处理赃款时,由于没有参照标准,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很难确定涉案款项的数量;三是对法院判决追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的执行监督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对法院判决判处追缴赃款执行的程序启动责任不明确,同时对法院判决追缴赃款的执行责任和执行监督上无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了法院判决追缴赃款的执行力度不够,出现了只要当时没有执行,过后就无人过问的尴尬局面。从而使涉案人员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判决前不交赃,其犯罪所涉赃款就可以不缴纳而“免责”,客观上助长了涉案人员不交赃的心理;四是检察机关的反贪追赃只有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缺少反贪追赃工作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能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开展追赃工作。
(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追赃能力还不适应追赃工作的需要
从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去向的情况分析,貪官们正在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让赃款“漂白”,变为其合法收入。贪官多数有权有势,为了让不义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企业,并以投资为名来以达到捞钱、洗钱的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赃款,不仅可以公开享用,还可以用来投资增值,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这个问题调查研究不多,面对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反贪干警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导致追赃能力不强,大量赃款不能收回。如近年来我国大量出现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各种手段将赃款大量转移到境外隐藏,逃避查处和追赃的的现象,给检察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我国虽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
二、完善反贪办案追赃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追赃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修改《刑法》,明确规定主动积极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事上从重处罚,从刑法的意义上使二者在定罪量刑上有着明显区别。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包括人身处罚与经济处罚两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能否积极配合退赃,是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律明确规定让积极主动退赃者与拒不退赃者在量刑上的本质区别,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积极认罪和真诚悔罪的空间,也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带来法律上的支持。虽然《刑法》的本意在于惩罚犯罪,但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大,贪官不仅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而且经济上也应该受到处罚,至少赃款应当追回,这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底线;对不能如数退清赃款的,增设从重处罚的有关具体规定,从而使法律增加退赃的主动性因素,促进贪污犯罪分子主动退赃,争取从轻处罚;二是应当增设刑后退赃制度。对当时确实无力退赃者,法律应当规定其返还赃款民事责任的长期有效性,对偿还赃款承担无限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赃机制,对其财产进行长期的监管。犯罪分子在退清赃款前,其所有财产及所获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余部份则用于优先偿还所欠赃款。只有在还清赃款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对其财产的监管。这种制度的建立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论是否坐牢都必须还清赃款,从而增加其退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完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规定,让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得到明确定位,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方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找、控制和处理赃款赃物。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建立一套完整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监督制度,使得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收入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查找和控制处理赃款;四是完善法院追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判决的执行责任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职责,达到强化法院追缴赃款判决的执行力度,让追缴赃款的执行长期化、责任化、制度化,保障赃款的有效追回。让涉案人员认识到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判决前不交赃,其犯罪所涉赃款必须缴纳的责任和义务,打消其拒不交赃的心理防线,促使涉案人员积极交赃、退赃。五是建立检察机关的反贪追赃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使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追赃,还能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开展追赃。
(二)建立健全反贪追赃工作机制
一是将追赃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设立以追赃率为标准之一的考评项目;二是建立追赃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对追赃工作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进行激励,并在晋职、晋级方面给予优先。单位和个人在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其检举、揭发案件、协助破案、提供赃款赃物藏匿去向线索,协助追赃的,检察机关可按其提供线索追回赃款的数额比例进行奖励;三是加强追赃工作的调研,不断探索追赃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完善反贪追赃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推动反贪追赃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追赃能力
不断强化反贪干警追赃的业务能力,推动追赃工作的开展。具体措施是,一是强化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反贪干警查找赃款的能力,提高干警对披上合法外衣赃款的查找和识别能力。通过提高干警的查找和识别赃款的能力,使贪官们不管使用何种手段“漂白”赃款,都逃不脱被追查的命运。不管他们是自己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企业,以“经商”之名行捞钱、洗钱之实;还是绕道远行,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亲属经商、投资为名来洗钱,都将被识破;二是提高反贪干警控制赃款的能力,熟练掌握有关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和业务要求,严格依法控制赃款赃物;三是提高干警处理赃款赃物的能力,熟练掌握赃款、赃物甄别、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赃款赃物;四是提高干警在办案中的追赃意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意识,不畏权势,勇于执法,在办案中积极追赃、勇于追赃。五是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如何提高干警的追赃能力问题开展调研,找出问题所在,认真加以解决。
(四)完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赃款赃物管理
一是在追赃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对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涉案人员亲属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后,及时审查甄别,对已查明确属赃款的及时划拨,而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的银行存款,按规定及时解冻;二是在追缴赃款赃物时严格按照规定出具统一的收据;三是严格按照高检规定对赃款赃物统一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将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在在案件材料中完全反映;四是严格执行高检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
一、当前反贪部门在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给追赃工作带来困难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加重处罚
对如数退赃者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贪心不改、受利益驱动,能不退而不退。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赃款虽然无存,但有能力退赃而拒不退赃。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投资亏本,或挥霍享受、或用于非法活动等;赃款虽然无存,但自身有能力或有办法退而不退,如借贷、实物变现等;另一种情况是赃款尚在,能退而不退。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主观上,受利益驱动。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主要在权衡退赃在量刑上是否有利可图;客观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退赃与不退赃,在定罪量刑上一般没有质的区别,因而缺乏退赃的动因。在现实中表现为一些贪官在罪行败露后,钻法律的空子而拒不退赃,待其几年或者十几年刑满后,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元的赃款可以心安理得的享用。
2、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使检察机关面对问题束手无策
表现在:一是我国没有对公职人员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监督制度,使得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收入成为一本糊涂帐;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查找和控制处理赃款时,由于没有参照标准,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很难确定涉案款项的数量;三是对法院判决追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的执行监督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对法院判决判处追缴赃款执行的程序启动责任不明确,同时对法院判决追缴赃款的执行责任和执行监督上无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了法院判决追缴赃款的执行力度不够,出现了只要当时没有执行,过后就无人过问的尴尬局面。从而使涉案人员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判决前不交赃,其犯罪所涉赃款就可以不缴纳而“免责”,客观上助长了涉案人员不交赃的心理;四是检察机关的反贪追赃只有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缺少反贪追赃工作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能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开展追赃工作。
(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追赃能力还不适应追赃工作的需要
从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去向的情况分析,貪官们正在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让赃款“漂白”,变为其合法收入。贪官多数有权有势,为了让不义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企业,并以投资为名来以达到捞钱、洗钱的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赃款,不仅可以公开享用,还可以用来投资增值,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这个问题调查研究不多,面对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反贪干警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导致追赃能力不强,大量赃款不能收回。如近年来我国大量出现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各种手段将赃款大量转移到境外隐藏,逃避查处和追赃的的现象,给检察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我国虽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境外追赃机制。
二、完善反贪办案追赃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追赃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修改《刑法》,明确规定主动积极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事上从重处罚,从刑法的意义上使二者在定罪量刑上有着明显区别。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包括人身处罚与经济处罚两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能否积极配合退赃,是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律明确规定让积极主动退赃者与拒不退赃者在量刑上的本质区别,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积极认罪和真诚悔罪的空间,也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带来法律上的支持。虽然《刑法》的本意在于惩罚犯罪,但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大,贪官不仅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而且经济上也应该受到处罚,至少赃款应当追回,这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底线;对不能如数退清赃款的,增设从重处罚的有关具体规定,从而使法律增加退赃的主动性因素,促进贪污犯罪分子主动退赃,争取从轻处罚;二是应当增设刑后退赃制度。对当时确实无力退赃者,法律应当规定其返还赃款民事责任的长期有效性,对偿还赃款承担无限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赃机制,对其财产进行长期的监管。犯罪分子在退清赃款前,其所有财产及所获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其余部份则用于优先偿还所欠赃款。只有在还清赃款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对其财产的监管。这种制度的建立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论是否坐牢都必须还清赃款,从而增加其退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完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规定,让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得到明确定位,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方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找、控制和处理赃款赃物。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建立一套完整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监督制度,使得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收入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查找和控制处理赃款;四是完善法院追缴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判决的执行责任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职责,达到强化法院追缴赃款判决的执行力度,让追缴赃款的执行长期化、责任化、制度化,保障赃款的有效追回。让涉案人员认识到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判决前不交赃,其犯罪所涉赃款必须缴纳的责任和义务,打消其拒不交赃的心理防线,促使涉案人员积极交赃、退赃。五是建立检察机关的反贪追赃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使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追赃,还能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开展追赃。
(二)建立健全反贪追赃工作机制
一是将追赃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设立以追赃率为标准之一的考评项目;二是建立追赃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对追赃工作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进行激励,并在晋职、晋级方面给予优先。单位和个人在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其检举、揭发案件、协助破案、提供赃款赃物藏匿去向线索,协助追赃的,检察机关可按其提供线索追回赃款的数额比例进行奖励;三是加强追赃工作的调研,不断探索追赃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完善反贪追赃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推动反贪追赃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追赃能力
不断强化反贪干警追赃的业务能力,推动追赃工作的开展。具体措施是,一是强化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反贪干警查找赃款的能力,提高干警对披上合法外衣赃款的查找和识别能力。通过提高干警的查找和识别赃款的能力,使贪官们不管使用何种手段“漂白”赃款,都逃不脱被追查的命运。不管他们是自己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企业,以“经商”之名行捞钱、洗钱之实;还是绕道远行,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亲属经商、投资为名来洗钱,都将被识破;二是提高反贪干警控制赃款的能力,熟练掌握有关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和业务要求,严格依法控制赃款赃物;三是提高干警处理赃款赃物的能力,熟练掌握赃款、赃物甄别、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赃款赃物;四是提高干警在办案中的追赃意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意识,不畏权势,勇于执法,在办案中积极追赃、勇于追赃。五是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如何提高干警的追赃能力问题开展调研,找出问题所在,认真加以解决。
(四)完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对赃款赃物管理
一是在追赃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对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涉案人员亲属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后,及时审查甄别,对已查明确属赃款的及时划拨,而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的银行存款,按规定及时解冻;二是在追缴赃款赃物时严格按照规定出具统一的收据;三是严格按照高检规定对赃款赃物统一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将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在在案件材料中完全反映;四是严格执行高检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