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浅议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avenlas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院机关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自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司法制度改革,使检察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办案质量得到有力保证,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良性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以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角度,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运用中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环节。
  一、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工作负担过重
  由于编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少,案件多”,办案干警常年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所在的环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公诉科现有4名办案干警,其中主诉检察官1名。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80多件,主诉检察官亲办案件就达80多件,占44.4%。很多基层院公诉部门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其在自己承办大量案件的同时又要负责对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由于人少案多,导致检察干警力不从心,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
  (二)主诉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不规范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度时,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任、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选任主诉检察官的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地方由较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业务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有的地方则通过考试、考核任用;有的地方由主诉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为当任主诉检察官;有的地方以指定的形式产生主诉检察官。由于主诉检察官的任用缺乏法律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主诉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三)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和办案模式不完善
  在基层检察院,一般由主诉检察官与非主诉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承办案件,或者各自承办案件,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其案件决定权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行使。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查、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大部分基层院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造成了权力的集中,不利于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非主诉检察官办案无相对的独立性,造成非主诉检察官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依赖主诉检察官心理突出,大大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制度不完善
  受传统办案件模式的影响,在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会议形同虚设,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不经过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而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决定,未能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利于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二、 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 为主诉检察官“减负”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长期面临人员少、案件多的问题,主诉檢察官日常工作繁重,适当增加公诉部门办案人数,优化人员配置,为主诉检察官“减负”,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法选任一些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避免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主诉官“一肩担”的局面,从而让主诉官从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和审批。
  (二) 规范主诉检察官选任程序
  自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行以来,尚缺乏完善的选任程序规范,各地自行探索,做法不一,导致主诉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考核任用机制,从根源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是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必要措施之一。作为一名主诉检察官应该具备这些条件:
  一是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工作中廉洁奉公;二是必须具备大学学历;三是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有从事公诉业务工作的经验,业务素质较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论辩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是必须参加上级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都合格的,方能具备聘为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同时鼓励年富力强、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事业心、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检察官参加考试。
  (三)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
  首先要明确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范围。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推行的初衷就是给主诉检察官“放权”,让主诉检察官依照法律和案件具体事实,对案件进行独立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以提高案件质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究其原因,是在空案件过和中,主诉检察应该在那些范围内享有建议权,哪能些问题主诉检察官应当享有决定权以及出现意见不一致辞时如何解决等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此,从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角度出发,应及时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决定权外,应赋予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办案中其它事项、特别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利,而不仅仅限于签发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普通的内容上。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理顺主诉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应确保主诉检察官在其权力范围内就有关案件和事项享有独立决定权,部门负责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但无权改变主诉检察官的决定。
  (四)、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
  为便于对主诉检察官工作和履职情况的考评和管理,要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实行备案制,每年由分管检察长及案件评查小组按照严格的考评标准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促进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进行跟踪评议,使跟庭考核制度化。并要求主诉检察官每年至少两次以“观摩庭”的方式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规范出庭公诉行为、言语,不断提高自身的出庭水平。
  (五) 完善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机制
  主诉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存在争议时,可由公诉科负责人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主诉检察官对讨论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分管检察长决定。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应不仅局限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就最新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讨论,相互提高业务水平。主诉检察官会议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并应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便于备案。
  (六) 建立主诉检察培训学习制度
  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件,行使国家赋于的检察权,职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疏忽,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需要主诉检察官,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新形势新目标的要求。为此,主诉检检察官要自觉地自我充电,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检察官培训制度,以不断增强主诉检察官的内功和能力。
  综上所述,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必然要求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案模式、监督制约机制、案件讨论机制和培训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无规矩,何以成方圆”,只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作用,使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环江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环江 547100)
其他文献
检察信息是以检察机关办公室主办的《检察信息》刊物为载体,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检察系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为检察机关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为服务目的,反映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一切情况,同时也包括相关的重要社会动态。检察信息是基层院办公室日常性工作,是办公室实现“三个服务”的基本手段。笔者现结合自己多年从事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就如何写好检察信息做一引玉之砖,供大
期刊
摘要:仲裁与调解是多元化解纠机制中两种重要的非公力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均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采取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具有灵活、简便、经济等特点,且两种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可兼容性。在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始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世纪50年代的仲裁实践。目前,仲裁中调解为我国各仲裁机构普遍推崇并广泛适用。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世界各国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的态度亦不相同,大致分为
期刊
本文选择变迁中的中国城市矫正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发展。  一、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刑罚执行法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应该包括立法宗旨、社区矫正定义、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管辖、增设非监禁刑、刑期折抵、前科消灭、法官裁定等内容。基本内容应是:一是准确界定执行主体,建议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
期刊
摘要: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该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状来加以认定。对犯罪着手的认定是关系到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责任轻重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什么是“犯罪着手”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解决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犯罪着手的认定存在的困惑,本文尝试就如何认定以及完善对“犯罪着手”的认定展开说明。  
期刊
摘要: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有其特殊性,因警察具有预防犯罪,善待醉酒人的义务,因而应当区别对待,应予以非犯罪化。本文从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司法实践三个方面予以论述非犯罪化选择的合适路径。  关键词:醉酒;警察;非犯罪化;妨害公务  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入罪会的现实弊端让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来思考非犯罪化这条路。本文的非犯罪化内容包括立法上予以除罪,行政法上的惩戒性处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阻止其进入司法
期刊
摘要: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由此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律师辩护人的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规定都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影响,同时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主要从以上几方面浅述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律师辩护人;自证其罪;技术侦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刑诉
期刊
摘要:犯罪中的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有形痕迹而言的,无形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充分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全面收集、捕捉犯罪心理痕跡才能更多地掌握和利用相关信息,从而为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情报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侦查方向;确定罪犯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
期刊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扩
期刊
一、“地沟油”犯罪的含义及严打必要性  (一)“地沟油”犯罪的含义  “地沟油”实质上属于餐饮垃圾和变质油脂,一般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沟油”非法生产“食用油”、或者销售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形成了一条利益链,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刑法规定,这些与“地沟油”有关的生产、销售行为
期刊
证据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复核案件事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而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则是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受传统诉讼观念、诉讼价值目标和侦查手段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极大的妨碍了犯罪的公正追究和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自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来,沙河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紧紧围绕侦查机关移送证据材料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