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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机关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自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司法制度改革,使检察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办案质量得到有力保证,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良性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以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角度,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运用中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环节。
一、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工作负担过重
由于编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少,案件多”,办案干警常年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所在的环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公诉科现有4名办案干警,其中主诉检察官1名。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80多件,主诉检察官亲办案件就达80多件,占44.4%。很多基层院公诉部门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其在自己承办大量案件的同时又要负责对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由于人少案多,导致检察干警力不从心,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
(二)主诉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不规范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度时,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任、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选任主诉检察官的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地方由较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业务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有的地方则通过考试、考核任用;有的地方由主诉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为当任主诉检察官;有的地方以指定的形式产生主诉检察官。由于主诉检察官的任用缺乏法律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主诉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三)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和办案模式不完善
在基层检察院,一般由主诉检察官与非主诉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承办案件,或者各自承办案件,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其案件决定权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行使。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查、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大部分基层院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造成了权力的集中,不利于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非主诉检察官办案无相对的独立性,造成非主诉检察官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依赖主诉检察官心理突出,大大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制度不完善
受传统办案件模式的影响,在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会议形同虚设,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不经过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而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决定,未能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利于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二、 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 为主诉检察官“减负”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长期面临人员少、案件多的问题,主诉檢察官日常工作繁重,适当增加公诉部门办案人数,优化人员配置,为主诉检察官“减负”,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法选任一些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避免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主诉官“一肩担”的局面,从而让主诉官从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和审批。
(二) 规范主诉检察官选任程序
自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行以来,尚缺乏完善的选任程序规范,各地自行探索,做法不一,导致主诉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考核任用机制,从根源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是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必要措施之一。作为一名主诉检察官应该具备这些条件:
一是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工作中廉洁奉公;二是必须具备大学学历;三是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有从事公诉业务工作的经验,业务素质较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论辩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是必须参加上级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都合格的,方能具备聘为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同时鼓励年富力强、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事业心、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检察官参加考试。
(三)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
首先要明确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范围。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推行的初衷就是给主诉检察官“放权”,让主诉检察官依照法律和案件具体事实,对案件进行独立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以提高案件质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究其原因,是在空案件过和中,主诉检察应该在那些范围内享有建议权,哪能些问题主诉检察官应当享有决定权以及出现意见不一致辞时如何解决等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此,从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角度出发,应及时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决定权外,应赋予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办案中其它事项、特别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利,而不仅仅限于签发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普通的内容上。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理顺主诉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应确保主诉检察官在其权力范围内就有关案件和事项享有独立决定权,部门负责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但无权改变主诉检察官的决定。
(四)、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
为便于对主诉检察官工作和履职情况的考评和管理,要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实行备案制,每年由分管检察长及案件评查小组按照严格的考评标准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促进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进行跟踪评议,使跟庭考核制度化。并要求主诉检察官每年至少两次以“观摩庭”的方式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规范出庭公诉行为、言语,不断提高自身的出庭水平。
(五) 完善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机制
主诉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存在争议时,可由公诉科负责人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主诉检察官对讨论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分管检察长决定。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应不仅局限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就最新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讨论,相互提高业务水平。主诉检察官会议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并应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便于备案。
(六) 建立主诉检察培训学习制度
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件,行使国家赋于的检察权,职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疏忽,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需要主诉检察官,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新形势新目标的要求。为此,主诉检检察官要自觉地自我充电,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检察官培训制度,以不断增强主诉检察官的内功和能力。
综上所述,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必然要求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案模式、监督制约机制、案件讨论机制和培训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无规矩,何以成方圆”,只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作用,使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环江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环江 547100)
一、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工作负担过重
由于编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少,案件多”,办案干警常年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所在的环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公诉科现有4名办案干警,其中主诉检察官1名。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80多件,主诉检察官亲办案件就达80多件,占44.4%。很多基层院公诉部门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其在自己承办大量案件的同时又要负责对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由于人少案多,导致检察干警力不从心,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
(二)主诉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不规范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度时,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任、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选任主诉检察官的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地方由较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业务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有的地方则通过考试、考核任用;有的地方由主诉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为当任主诉检察官;有的地方以指定的形式产生主诉检察官。由于主诉检察官的任用缺乏法律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主诉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三)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和办案模式不完善
在基层检察院,一般由主诉检察官与非主诉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承办案件,或者各自承办案件,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其案件决定权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行使。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查、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大部分基层院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往往由主诉检察官担任,造成了权力的集中,不利于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由于非主诉检察官办案无相对的独立性,造成非主诉检察官责任心弱化,工作积极性减弱,依赖主诉检察官心理突出,大大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制度不完善
受传统办案件模式的影响,在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会议形同虚设,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不经过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而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决定,未能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利于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二、 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 为主诉检察官“减负”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长期面临人员少、案件多的问题,主诉檢察官日常工作繁重,适当增加公诉部门办案人数,优化人员配置,为主诉检察官“减负”,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法选任一些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避免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主诉官“一肩担”的局面,从而让主诉官从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和审批。
(二) 规范主诉检察官选任程序
自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行以来,尚缺乏完善的选任程序规范,各地自行探索,做法不一,导致主诉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考核任用机制,从根源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是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必要措施之一。作为一名主诉检察官应该具备这些条件:
一是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工作中廉洁奉公;二是必须具备大学学历;三是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有从事公诉业务工作的经验,业务素质较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论辩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是必须参加上级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都合格的,方能具备聘为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同时鼓励年富力强、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事业心、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检察官参加考试。
(三)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
首先要明确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范围。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推行的初衷就是给主诉检察官“放权”,让主诉检察官依照法律和案件具体事实,对案件进行独立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以提高案件质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究其原因,是在空案件过和中,主诉检察应该在那些范围内享有建议权,哪能些问题主诉检察官应当享有决定权以及出现意见不一致辞时如何解决等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此,从完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角度出发,应及时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除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决定权外,应赋予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办案中其它事项、特别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利,而不仅仅限于签发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普通的内容上。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主诉检察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理顺主诉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应确保主诉检察官在其权力范围内就有关案件和事项享有独立决定权,部门负责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但无权改变主诉检察官的决定。
(四)、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
为便于对主诉检察官工作和履职情况的考评和管理,要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机制对主诉检察官办案实行备案制,每年由分管检察长及案件评查小组按照严格的考评标准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促进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出庭公诉进行跟踪评议,使跟庭考核制度化。并要求主诉检察官每年至少两次以“观摩庭”的方式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规范出庭公诉行为、言语,不断提高自身的出庭水平。
(五) 完善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机制
主诉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存在争议时,可由公诉科负责人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主诉检察官对讨论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分管检察长决定。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应不仅局限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就最新的司法解释、法律修正案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讨论,相互提高业务水平。主诉检察官会议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并应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便于备案。
(六) 建立主诉检察培训学习制度
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件,行使国家赋于的检察权,职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疏忽,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需要主诉检察官,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新形势新目标的要求。为此,主诉检检察官要自觉地自我充电,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检察官培训制度,以不断增强主诉检察官的内功和能力。
综上所述,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必然要求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案模式、监督制约机制、案件讨论机制和培训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无规矩,何以成方圆”,只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作用,使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环江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环江 54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