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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的测试程序,由专门犯罪心理测试人员根据案情或者测试对象的口供设计测试题目,操作测试仪,观察并记录测试对象在回答特定问题时的心理生理反应,分析这些生理心理参量的变化,认定测试对象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特殊事件的记忆痕迹的一种结论。
一、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理论争议
(一)是否达到相当高的可靠性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通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得来的,因此,测试结论的可靠性主要就是指测试技术的可靠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针对的是人类复杂的内心活动,要准确揭示测试对象的心理世界绝非易事。自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问世以来,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学者进行了许多关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准确率的调查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试专业人员进行的犯罪心理测试,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9起真实测试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认定被测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1](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参与测试的500多起实际案件中,犯罪心理测试对于无辜和作案人的区分准确性可以达到98%以上。[2]
(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目前,我国心理测试的组织和实施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也使得许多人对于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抱有怀疑。但是,只要我们能制定规范的心理测试适用程序并严格遵守,就不应该因为现在程序的不规范就否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为了规范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必不可少的:(1)建立心理测试人资格制度,必须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心理测试人资格证书。(2)测试必须征得被测试人的同意,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迫被测试人接受测试。(3)心理测试应该按照测试规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试,不得提侮辱被测试人人格的问题,不得提与该案无关的问题。(4)被测试人对心理测试结论不服有申诉的权利。(5)禁止以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6)心理测试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其例外规则。
(三)是否违反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强迫自证其罪,特别是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有人认为心理测试违背了被测人的意志,揭示了被测人不愿意说的内心隐私。但是,由于被测人有是否接受测试的选择权,在测试过程中也可以保持沉默,因此心理测试并没有违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侦控机关最终用来作为指控根据的不是被测试者回答的内容,而是被测试者在回答问题时表现出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矛盾。[3]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心理测试还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案件中,有少量证据说明某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罪犯,但又无法取得更有力的证据,于是就想从口供入手找证据。这时,如果我们能适当地采用心理测试技术,就能为案件找到新的突破口,为无辜者排除嫌疑,对有罪者找到新的攻击点以摧毁其防线。这样就减少了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可行性分析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应该从证据的判断标准,即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标准入手。
1.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与客观反映,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总之,犯罪心理痕迹无论是通过现场物质痕迹来反映,还是通过心理测试仪来显现,其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所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2.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合法性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国的侦查,主要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从犯罪心理测试在我国侦查阶段發挥的功能上以及就其本身的性质来看,此项技术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之一,可见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发展过程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心理测试技术本身的科学性是肯定的,只不过鉴于当时的实践与法律规范的空白,故为求慎重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这并不否认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合法性与证据价值。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内容就是确定被测者与案件的关系,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显示出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完全符合证据采纳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以及合法性标准,具备证据资格,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刑事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三、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价值
(一)反映待证事实,发现案件真相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以捕捉犯罪心理痕迹,突破有形痕迹物证欠缺的案件,犹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一样,所得出的结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合法运用。
一般说来,人在经历了一个特殊的事件后,都会在记忆中留下很深的心理印记。对于犯罪分子,特别是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犯罪的人来说,他们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记忆是相当深刻和清晰的,而犯罪行为在其心中产生的印记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他们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的记忆是相当深刻的。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人员在心理上对案件是极端敏感的。在犯罪心理测试中,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的心理痕迹,会在大脑记忆区恢复,这必然会引起人的生物反应,出现皮肤电、血压、呼吸、脑电波等的异常,而且这种异常是不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不论测试对象是保持沉默,抑或回答“是”或者“不是”,作案人的反应都会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可以通过他的反应来发现案件真相。 (二)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的可以用来防止刑讯逼供。心理测试的目的不是为逼取口供,也不是验证口供的真伪。这正是杜绝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因为测试时,测试对象可以选择沉默,也并不会因此而增大嫌疑。他在测试中说与不,说什么并不重要,心理测试关注的不是他的口供,而是他听了主试的提问后,会有什么样的情绪心理生理反应。根据这些特异生理反应,心理测试专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刑事侦查手段,其科学性与准确性已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利用专业知识,由专业人员运用专门设备,遵循特定程序所作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很高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比办案人员的内心揣摩更符合“看得见的正义”的要求。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可以有效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发现案件線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建立在规范、完善程序上的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也实现了程序正义基础上对事实真相的发现。
(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之后,就会对其是否犯罪有一定的了解,就可以为以后的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犯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么?”[4](司法公正必然地内涵地包括效率的意义,效率的最大化构成正义的一个标准。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对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效率,而且它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正如法谚上所说的“迟到的公正非正义”,审判的低效率从根本上违背了正义原则。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能够在保证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更能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
注释:
[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J].中国法学,2002,(02).
[2]许宏伟,赵可欣.试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J].公安大学学报,2001,(04).
[3]樊崇义,陈永生.科技证据的法定化[J] .南都学坛,2005,(02).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
一、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理论争议
(一)是否达到相当高的可靠性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通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得来的,因此,测试结论的可靠性主要就是指测试技术的可靠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针对的是人类复杂的内心活动,要准确揭示测试对象的心理世界绝非易事。自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问世以来,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学者进行了许多关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准确率的调查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试专业人员进行的犯罪心理测试,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9起真实测试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认定被测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1](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参与测试的500多起实际案件中,犯罪心理测试对于无辜和作案人的区分准确性可以达到98%以上。[2]
(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目前,我国心理测试的组织和实施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也使得许多人对于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抱有怀疑。但是,只要我们能制定规范的心理测试适用程序并严格遵守,就不应该因为现在程序的不规范就否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为了规范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必不可少的:(1)建立心理测试人资格制度,必须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心理测试人资格证书。(2)测试必须征得被测试人的同意,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迫被测试人接受测试。(3)心理测试应该按照测试规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试,不得提侮辱被测试人人格的问题,不得提与该案无关的问题。(4)被测试人对心理测试结论不服有申诉的权利。(5)禁止以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6)心理测试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其例外规则。
(三)是否违反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强迫自证其罪,特别是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有人认为心理测试违背了被测人的意志,揭示了被测人不愿意说的内心隐私。但是,由于被测人有是否接受测试的选择权,在测试过程中也可以保持沉默,因此心理测试并没有违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侦控机关最终用来作为指控根据的不是被测试者回答的内容,而是被测试者在回答问题时表现出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矛盾。[3]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心理测试还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案件中,有少量证据说明某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罪犯,但又无法取得更有力的证据,于是就想从口供入手找证据。这时,如果我们能适当地采用心理测试技术,就能为案件找到新的突破口,为无辜者排除嫌疑,对有罪者找到新的攻击点以摧毁其防线。这样就减少了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可行性分析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应该从证据的判断标准,即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标准入手。
1.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与客观反映,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总之,犯罪心理痕迹无论是通过现场物质痕迹来反映,还是通过心理测试仪来显现,其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所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2.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合法性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国的侦查,主要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从犯罪心理测试在我国侦查阶段發挥的功能上以及就其本身的性质来看,此项技术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之一,可见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发展过程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心理测试技术本身的科学性是肯定的,只不过鉴于当时的实践与法律规范的空白,故为求慎重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这并不否认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合法性与证据价值。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内容就是确定被测者与案件的关系,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显示出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完全符合证据采纳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以及合法性标准,具备证据资格,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刑事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三、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价值
(一)反映待证事实,发现案件真相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可以捕捉犯罪心理痕迹,突破有形痕迹物证欠缺的案件,犹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一样,所得出的结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合法运用。
一般说来,人在经历了一个特殊的事件后,都会在记忆中留下很深的心理印记。对于犯罪分子,特别是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犯罪的人来说,他们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记忆是相当深刻和清晰的,而犯罪行为在其心中产生的印记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他们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的记忆是相当深刻的。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人员在心理上对案件是极端敏感的。在犯罪心理测试中,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的心理痕迹,会在大脑记忆区恢复,这必然会引起人的生物反应,出现皮肤电、血压、呼吸、脑电波等的异常,而且这种异常是不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不论测试对象是保持沉默,抑或回答“是”或者“不是”,作案人的反应都会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可以通过他的反应来发现案件真相。 (二)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的可以用来防止刑讯逼供。心理测试的目的不是为逼取口供,也不是验证口供的真伪。这正是杜绝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因为测试时,测试对象可以选择沉默,也并不会因此而增大嫌疑。他在测试中说与不,说什么并不重要,心理测试关注的不是他的口供,而是他听了主试的提问后,会有什么样的情绪心理生理反应。根据这些特异生理反应,心理测试专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刑事侦查手段,其科学性与准确性已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利用专业知识,由专业人员运用专门设备,遵循特定程序所作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很高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比办案人员的内心揣摩更符合“看得见的正义”的要求。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可以有效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发现案件線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建立在规范、完善程序上的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也实现了程序正义基础上对事实真相的发现。
(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之后,就会对其是否犯罪有一定的了解,就可以为以后的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犯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么?”[4](司法公正必然地内涵地包括效率的意义,效率的最大化构成正义的一个标准。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对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效率,而且它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正如法谚上所说的“迟到的公正非正义”,审判的低效率从根本上违背了正义原则。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能够在保证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更能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
注释:
[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J].中国法学,2002,(02).
[2]许宏伟,赵可欣.试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J].公安大学学报,2001,(04).
[3]樊崇义,陈永生.科技证据的法定化[J] .南都学坛,2005,(02).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