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dq22695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由此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律师辩护人的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规定都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影响,同时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主要从以上几方面浅述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律师辩护人;自证其罪;技术侦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是继1996年修订后至今的再一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之多、之新在我国刑事法治事业进程中是前所未有的,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新刑诉法也给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制度的确立,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析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律师的介入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同时,新刑诉法修改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上述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作为侦查部门对立方的辩护人的位置和作用。贪污贿赂案件隐蔽性强,大多不涉及多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在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辩护人由于其專业性,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中,指出笔录中不利的辩述和供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极大地提高了犯罪嫌疑人应对侦查的能力。这不仅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这使侦查工作不仅面对犯罪嫌疑人,还有极其专业的辩护人,对抗程度加大,导致反贪侦查的难度加大。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同时,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造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两者并存的现象,从而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条款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必将加大其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该规定,对有关犯罪的一切问题沉默不语或者拒绝回答,这对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十分重大。行受贿犯罪具有行受贿人智商程度较高、隐蔽性强,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一对一,不涉及第三人,再加之多年来各大媒体在普法教育中关于侦查工作、侦查措施及手段的报道及介绍,致反侦查意识普遍存在,即使行受贿犯罪中单方认罪,另一方沉默不语或拒不认罪,往往导致从而导致贿赂犯罪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2)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3)增加了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4)明确了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应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5)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6)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标准。这对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更新的更严格的要求。
  二、反贪侦查工作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侦查观念
  面对刑诉法修改,反贪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过去,侦查人员一般是急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按照口供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求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这种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刑诉法规定,更不适应当今高度自由的人权社会。作为一名反贪干警,要善于从外围收集证据,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善于利用外围证据进行审讯突破口供。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这样才能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力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二)加大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与办案的成果息息相关,为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新需求,必须树立反贪干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力求达到客观公正。要加强培训,提高反贪干警的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侦查取证能力,以及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程序能力和实体能力,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   (三)加强初查,办案重心前移
  反贪部门要彻底改变过去单纯将突破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办案模式,将工作重心前移,把大量工作提前至案件初查过程中。在案件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调取掌握大量充足外围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梳理和评估,待“犯罪事情清楚、证据充分”再进行立案,这样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才能保证案件质量。初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效果,要在案件立案之前就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深入调查,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在侦查中,要更加注重首次讯问,力求全面细致的取证,同时迅速对未掌握的证据及时调取,早日固定。
  (四)将由供到证的思路转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
  过去,侦查人员一般是急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按照口供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求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这种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刑诉法规定,更不适应当今高度自由的人权社会。作为一名反贪干警,要善于从外围收集证据,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善于利用外围证据进行审讯突破口供。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这样才能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力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权
  新形势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侦查难度极大。此次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要求反贪干警在侦查过程中,善于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等提取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同时在与公安、银行、房管等部分搭建的信息共享渠道中充分调取涉案相关电子数据。
  (六)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不仅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严格注意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严禁违法收集实物证据。证据要合法,不仅仅是因为违法的证据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树立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司法习惯。
  (七)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查机关执法工作规范》要求检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用来证明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办案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反贪干警的角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都必须贯彻落实好。
  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否认供述的真实性。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寻找借口,辩称“没看清就签字”、“因精神紧张,不记得当时的情况”、“当时没有这么说”等等。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污蔑侦查行为不合法,如讯问地点不合法,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引诱供述等方法获取证据。
  此外,还应对关键证人的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常有律师以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找到证人,对证人予以不正确的引导导致证人证言的反复,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办理陷入僵局,增加了办案成本。
  新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的修改,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许多挑战,同时也使反贪侦查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应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彻底领会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立法精神,做好适应新刑诉法环境下的应对准备,更好更有利地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現象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
其他文献
摘要: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努力探索的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笔者通过对2008年至2013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的现状进行调查后发现,刑事和解在程序上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且存在刑事和解形式单一、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界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引导刑事和解形式的多元化,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现状;存在问题;完善
期刊
摘要:陪审制是近现代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典型方式,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舶来品”,陪审制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已初见成效。但是,考察人民陪审制在我国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司法民主理念,也未完全实现其本应承载的制度价值。因此,研究人民陪审制遭遇困境的原因并提出改革与完善方案,具有一定的理论
期刊
所谓“正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查清涉嫌职务犯罪举报失实后,对经调查核实确属错告、诬告的被举报对象,由办案部门主动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举报给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的利弊分析  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积极的社会意义:一是符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法治精神。刑法和刑事诉讼
期刊
摘要: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对本已构成犯罪的人施以轻缓的惩罚措施,是检察机关贯彻“ 宽处”的重要领域。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把宽与严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
期刊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党的纯洁性和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的双重使命,只有保持好检察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才能承载起维护党的纯洁性的历史使命。  一、充分理解党的纯洁性的深刻内涵  纯洁意为纯粹洁白,是一种简单,一种坚守。当纯洁与政党联系在一起时,也就反映为一
期刊
检察信息是以检察机关办公室主办的《检察信息》刊物为载体,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检察系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为检察机关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为服务目的,反映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一切情况,同时也包括相关的重要社会动态。检察信息是基层院办公室日常性工作,是办公室实现“三个服务”的基本手段。笔者现结合自己多年从事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就如何写好检察信息做一引玉之砖,供大
期刊
摘要:仲裁与调解是多元化解纠机制中两种重要的非公力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均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采取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具有灵活、简便、经济等特点,且两种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可兼容性。在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始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世纪50年代的仲裁实践。目前,仲裁中调解为我国各仲裁机构普遍推崇并广泛适用。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世界各国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的态度亦不相同,大致分为
期刊
本文选择变迁中的中国城市矫正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发展。  一、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刑罚执行法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应该包括立法宗旨、社区矫正定义、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管辖、增设非监禁刑、刑期折抵、前科消灭、法官裁定等内容。基本内容应是:一是准确界定执行主体,建议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
期刊
摘要: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该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状来加以认定。对犯罪着手的认定是关系到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责任轻重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什么是“犯罪着手”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解决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犯罪着手的认定存在的困惑,本文尝试就如何认定以及完善对“犯罪着手”的认定展开说明。  
期刊
摘要: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有其特殊性,因警察具有预防犯罪,善待醉酒人的义务,因而应当区别对待,应予以非犯罪化。本文从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司法实践三个方面予以论述非犯罪化选择的合适路径。  关键词:醉酒;警察;非犯罪化;妨害公务  醉酒人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入罪会的现实弊端让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来思考非犯罪化这条路。本文的非犯罪化内容包括立法上予以除罪,行政法上的惩戒性处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阻止其进入司法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