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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的后悔权,这无疑对于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依据。但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只有《消法》第二十五条作为依据,再无其他立法上的支持,除此以外后悔权制度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使得后悔权制度显得力单势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与衔接制度两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消费者;完善
一、消费者后悔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从网络购买商品,立法部门顺应时事,于2014年3月15日颁布了新 修订的《消法》的第二十五条,自此,后悔权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我国对于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仅仅《消法》第二十五条为其保驾护航,可以说后悔权制度只具有一个雏形,并且这个法条本身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个完整的制度需要内部各个体系或者其他制度的完整配合,而目前我国的后悔权制度没有与之配合的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任重而道远。[1]
二、国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发展及启示
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后悔权的法律规范是《租赁买卖法》。它是英国的一部法律,它颁布的时间是1964年。这部法律规定有关后悔权的内容是,如果消费者不在经营者常规的经营场所交易,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自合同成立的4日内解除合同。这是为了应对以上门推销为主的销售模式。该法条实质上是赋予了消费者一项权利,即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地解除合同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极大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约了经营者的行为。而这项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后悔权。[2]
国外后悔权制度已经十分发达,它们对我国的启示有很多,但是主要体现在美国的综合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它由多部法律共同形成,并受好几个部门监管,这就使得美国的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十分灵活。而我国的后悔权制度模式就比较单一且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除此之外,外国的法律还规定了卖方违反冷静期规定的责任,而我国并未规定。
三、后悔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消法》中后悔权的漏洞分析
1.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适用期限问题是完善《消法》关于后悔权立法漏洞的一个关键点。太长会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不利于卖方资金的运转。期限太短,买方就没有充分的时间查收货物、检查货物、退换货物。因为在网络上购物是需要通过物流来运输商品,中国幅员辽阔,在某些交易中,商品的运输可能会需要很多的时间,如果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充分,买方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后悔权的适用期限是7天,7天不长也不短,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这样统一的规定是不合理的。[3]
2.后悔权行使方式问题
后悔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没有有关于它的规定,后悔权的规定就如同空文。行使方式的问题也牵连到期限问题,既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在期限内行使后悔权的,是以消费者通知经营者为准,或是以消费者将购买的物品发回时为准,还是以卖方收到寄回的物品为准。
3.后悔权行使的效果问题
效果问题就是消费者在行使了后悔权之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依据《消法》二十五条,消费者在退回商品时,需要承担运费。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平台还会提供运费险服务,即消费者可以购买运费险,在消费者需要自付费用退换商品时,消费者需先垫付运费,之后消费者可申请第三方给予运费,但多寡不一。我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偏颇,经营者寄出的商品可能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受潮等原因破损,丧失其功能。在这些情况下若仍要求买方负担发回物品的费用,显然是不適当的,有违《消法》特别地保护消费者的本旨,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为了避免再花费运费而不得不接受商品一些小的瑕疵或是质量问题。例如,消费者花了十几元在网上购买了商品,但是若要退回商品,可能得花费十几元的运费,这显然不是消费者的首选。[4]
(二)相关衔接制度的缺乏
1.退货制度衔接问题
退货制度即对买方在决定退货时遇见的各种问题的一种规定及解决办法。这个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7日的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即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日期该以什么为凭证。[5]第二,退货的前提,即商品应当是完好的,但是却没有法律规范规定完好的标准,并且如果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商品已经是破损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其使用的缺陷,消费者该怎样证明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
2.合同制度衔接问题
新修改的《消法》只明确规定了规定了部分不可以退回的商品,比如鲜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报纸。法律举例的规定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够用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还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来解决,具体体现就是网络平台会公布所销售的不适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譬如天猫所列出得下列商品:酒类;装修设计;天猫点券;外卖;景点门票等。但是问题就在于这些商品往往都是商家单方面的公布,并没有和消费者达成协议,其缺乏合理性。[6]
3.保障制度衔接问题
保障制度就是保证后悔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只是规定了这项权利,但是它需要各方协作来维护。首先消费者需要知道自己享有后悔权,知道后悔权的具体内容,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商家的共同宣传普及;其次,消费者的后悔权在受到侵犯时应当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或者向法院起诉;最后消费者后悔权不受到侵害,还需要经营者的自觉守法,因此加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十分重要,这也需要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通过宣传教育或者制订行业规定来督促。
四、完善后悔权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路径完善
1.后悔权期限的完善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一刀切方式不适用于实际生活中交易商品的多样性。但是法律规范是精炼的,它不可能一一列举哪类商品适用哪种期限,比较可取的方式是在法律中规定具体情形应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或者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规范经营者做出的关于后悔权期限的声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7] 2.后悔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消费者虽然通知了经营者要求退货,但是消费者并不及时寄回商品,而是仍然继续使用商品一段时间,这又显然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后悔权虽然着重保护其的权益,但并不代表是以牺牲卖家的利益为基础的。所以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应当以消费者寄出商品的凭证作为行使后悔权的方式。
3.后悔权行使效果的完善
消费者自费将物品寄回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法律的宗旨,这个问题需要看情况分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商品是否有缺陷以及缺陷是由谁造成的举证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消费者在接收商品时应当就地拆封,查看商品是否存在缺陷,并由快递人员予以记录。[8]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提议已经存在,但是执行的效果却不理想。[9]
(二)相关制度的衔接
1.退货制度的衔接
上文中对退货制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7天的起始依据,法律中是以消费者收到商品为起算日,但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具体是以什么为依据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应当以物流信息为依据,物流信息显示该商品已被签收,则被签收之日就是7天的起算日,而不论是否是消费者本人签收。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般认为标准是不影响二次使用。有的人认为商品的包装也不应当毁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消费者不打开商品的包装,是无法知道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要求商品的吊牌在退货时也应当完好,这种规定也是极不合理,与《消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因为吊牌丢失或损毁,并不影响商品的使用,商家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保持吊牌的完好。[10]
2.合同制度的衔接
上文提出了合同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合同一般都是商家单方面提出的,有着强制消费者接受的倾向。但是合同由商家或者交易平台单方面提出也有其合理性,因为有些商品是明显具有不可退货的性质的,例如装修设计,这种商品的具体类别由商家或交易平台单方面提出有利于交易的高效进行。[11]但是这些合同的内容应当由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授权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合理性,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12]
3.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一,增强消费者协会作用。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它对于后悔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极其重要的。第二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也不愿意因一点小钱而与卖家发生冲突,因为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是繁琐的。上述的两种情形都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因此通过各方的努力增强其维权意识是十分重要的。第三,培养行业道德感。后悔权的实施状况不仅靠法律的规定,更要靠经营者的遵守。[13]
参考文献:
[1]邓蕊,袁爱华.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 2014(12):112-115.
[2]芦云.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N].中国消费者报,2014-08-29(3).
[3]许丹萍.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2(10):253.
[4]彭梓铃.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分析[J].消保维权,2013(6):52-55.
[5]黄嶷嶷.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12):263-264.
[6]王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問题及对策[J].科技世界,2014(2):248.
[7]米新丽.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12(10):85.
[8]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75-77.
[9]康传娟.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思考[J].中国商界.2009(12):68-69.
[10]白剑峰.过度医疗猛于虎[J].法制与经济,2011(5):22-23.
[11]钟金.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0.
[12]李蓓.中外冷静期法规比较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4):50.
[13]黄嶷嶷.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35):263-264.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消费者;完善
一、消费者后悔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从网络购买商品,立法部门顺应时事,于2014年3月15日颁布了新 修订的《消法》的第二十五条,自此,后悔权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我国对于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仅仅《消法》第二十五条为其保驾护航,可以说后悔权制度只具有一个雏形,并且这个法条本身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个完整的制度需要内部各个体系或者其他制度的完整配合,而目前我国的后悔权制度没有与之配合的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任重而道远。[1]
二、国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发展及启示
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后悔权的法律规范是《租赁买卖法》。它是英国的一部法律,它颁布的时间是1964年。这部法律规定有关后悔权的内容是,如果消费者不在经营者常规的经营场所交易,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自合同成立的4日内解除合同。这是为了应对以上门推销为主的销售模式。该法条实质上是赋予了消费者一项权利,即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地解除合同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极大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约了经营者的行为。而这项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后悔权。[2]
国外后悔权制度已经十分发达,它们对我国的启示有很多,但是主要体现在美国的综合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它由多部法律共同形成,并受好几个部门监管,这就使得美国的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十分灵活。而我国的后悔权制度模式就比较单一且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除此之外,外国的法律还规定了卖方违反冷静期规定的责任,而我国并未规定。
三、后悔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消法》中后悔权的漏洞分析
1.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适用期限问题是完善《消法》关于后悔权立法漏洞的一个关键点。太长会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不利于卖方资金的运转。期限太短,买方就没有充分的时间查收货物、检查货物、退换货物。因为在网络上购物是需要通过物流来运输商品,中国幅员辽阔,在某些交易中,商品的运输可能会需要很多的时间,如果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充分,买方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后悔权的适用期限是7天,7天不长也不短,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这样统一的规定是不合理的。[3]
2.后悔权行使方式问题
后悔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没有有关于它的规定,后悔权的规定就如同空文。行使方式的问题也牵连到期限问题,既如何判断消费者是在期限内行使后悔权的,是以消费者通知经营者为准,或是以消费者将购买的物品发回时为准,还是以卖方收到寄回的物品为准。
3.后悔权行使的效果问题
效果问题就是消费者在行使了后悔权之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依据《消法》二十五条,消费者在退回商品时,需要承担运费。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平台还会提供运费险服务,即消费者可以购买运费险,在消费者需要自付费用退换商品时,消费者需先垫付运费,之后消费者可申请第三方给予运费,但多寡不一。我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偏颇,经营者寄出的商品可能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受潮等原因破损,丧失其功能。在这些情况下若仍要求买方负担发回物品的费用,显然是不適当的,有违《消法》特别地保护消费者的本旨,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为了避免再花费运费而不得不接受商品一些小的瑕疵或是质量问题。例如,消费者花了十几元在网上购买了商品,但是若要退回商品,可能得花费十几元的运费,这显然不是消费者的首选。[4]
(二)相关衔接制度的缺乏
1.退货制度衔接问题
退货制度即对买方在决定退货时遇见的各种问题的一种规定及解决办法。这个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7日的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即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日期该以什么为凭证。[5]第二,退货的前提,即商品应当是完好的,但是却没有法律规范规定完好的标准,并且如果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商品已经是破损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其使用的缺陷,消费者该怎样证明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
2.合同制度衔接问题
新修改的《消法》只明确规定了规定了部分不可以退回的商品,比如鲜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报纸。法律举例的规定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够用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还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来解决,具体体现就是网络平台会公布所销售的不适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譬如天猫所列出得下列商品:酒类;装修设计;天猫点券;外卖;景点门票等。但是问题就在于这些商品往往都是商家单方面的公布,并没有和消费者达成协议,其缺乏合理性。[6]
3.保障制度衔接问题
保障制度就是保证后悔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只是规定了这项权利,但是它需要各方协作来维护。首先消费者需要知道自己享有后悔权,知道后悔权的具体内容,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商家的共同宣传普及;其次,消费者的后悔权在受到侵犯时应当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或者向法院起诉;最后消费者后悔权不受到侵害,还需要经营者的自觉守法,因此加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十分重要,这也需要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通过宣传教育或者制订行业规定来督促。
四、完善后悔权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路径完善
1.后悔权期限的完善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一刀切方式不适用于实际生活中交易商品的多样性。但是法律规范是精炼的,它不可能一一列举哪类商品适用哪种期限,比较可取的方式是在法律中规定具体情形应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或者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规范经营者做出的关于后悔权期限的声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7] 2.后悔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消费者虽然通知了经营者要求退货,但是消费者并不及时寄回商品,而是仍然继续使用商品一段时间,这又显然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后悔权虽然着重保护其的权益,但并不代表是以牺牲卖家的利益为基础的。所以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应当以消费者寄出商品的凭证作为行使后悔权的方式。
3.后悔权行使效果的完善
消费者自费将物品寄回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法律的宗旨,这个问题需要看情况分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商品是否有缺陷以及缺陷是由谁造成的举证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消费者在接收商品时应当就地拆封,查看商品是否存在缺陷,并由快递人员予以记录。[8]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提议已经存在,但是执行的效果却不理想。[9]
(二)相关制度的衔接
1.退货制度的衔接
上文中对退货制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7天的起始依据,法律中是以消费者收到商品为起算日,但是消费者收到商品具体是以什么为依据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应当以物流信息为依据,物流信息显示该商品已被签收,则被签收之日就是7天的起算日,而不论是否是消费者本人签收。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般认为标准是不影响二次使用。有的人认为商品的包装也不应当毁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消费者不打开商品的包装,是无法知道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要求商品的吊牌在退货时也应当完好,这种规定也是极不合理,与《消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因为吊牌丢失或损毁,并不影响商品的使用,商家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保持吊牌的完好。[10]
2.合同制度的衔接
上文提出了合同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合同一般都是商家单方面提出的,有着强制消费者接受的倾向。但是合同由商家或者交易平台单方面提出也有其合理性,因为有些商品是明显具有不可退货的性质的,例如装修设计,这种商品的具体类别由商家或交易平台单方面提出有利于交易的高效进行。[11]但是这些合同的内容应当由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授权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合理性,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12]
3.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一,增强消费者协会作用。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它对于后悔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极其重要的。第二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也不愿意因一点小钱而与卖家发生冲突,因为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是繁琐的。上述的两种情形都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因此通过各方的努力增强其维权意识是十分重要的。第三,培养行业道德感。后悔权的实施状况不仅靠法律的规定,更要靠经营者的遵守。[13]
参考文献:
[1]邓蕊,袁爱华.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 2014(12):112-115.
[2]芦云.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N].中国消费者报,2014-08-29(3).
[3]许丹萍.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2(10):253.
[4]彭梓铃.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分析[J].消保维权,2013(6):52-55.
[5]黄嶷嶷.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12):263-264.
[6]王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問题及对策[J].科技世界,2014(2):248.
[7]米新丽.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12(10):85.
[8]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75-77.
[9]康传娟.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思考[J].中国商界.2009(12):68-69.
[10]白剑峰.过度医疗猛于虎[J].法制与经济,2011(5):22-23.
[11]钟金.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50.
[12]李蓓.中外冷静期法规比较研究[J].当代经理人,2006(4):50.
[13]黄嶷嶷.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35):26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