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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法庭辩论,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协助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便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保障无罪不受刑事追究,重罪重判,轻罪轻刑,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对于公诉人而言,法庭辩论阶段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就当前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辩论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庭审第二、三轮的答辩中,常出现公诉人手忙脚乱、答辩跑题、思维混乱、说理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公诉人素质不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答辩时间紧迫。除发表公诉意见外,公诉人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立即就要作出答辩,没有更多的时间思考,更不允许迟疑,因此留给公诉人进行成熟思考的时间和空间都很小。二是辩论的要求高。辩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回答问题要入情入理,反驳对方要有力有据,不容出现表达含混,于法无据的陈述。三是答辩内容针对性强,要求严谨。答辩必须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回答,答辩要求内容切题、观点明确、论证准确、语言精炼、表述恰当。
法庭辩论的成败,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事关法律正确适用的尊严。因此,我们在全面履行公诉人出庭的各项职责中,必须做好法庭辩论这一关键性环节。法庭辩论虽然难度很大,但并不是高不可攀,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其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就会逐步认识、熟悉和掌握它。结合具体工作,笔者试就做好法庭辩论发表如下管见,与同仁商榷。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
即庭前要准确预测辩论焦点,提早撰好答辩提纲。法庭辩论中即席答辩能力低弱,可以用准确预测辩论焦点,事先准备答辩提纲的方式来弥补。公诉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准确预测法庭辩论信息,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使法庭辩论成为公诉人有准备、有把握的必胜之仗,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预测辩论焦点,撰写答辩提纲:
1、认真阅卷,从相互矛盾的证据中寻找辩论焦点。案卷中存在的个别证据间的相互矛盾,往往是开庭时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问题的焦点。特别是在被告人多次供述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供述不一的情况下,辩护人更会反复强调,抓住矛盾不放。对于这类案件,只要将被告人多次交代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供证进行对比,并同时对照卷内其他证据材料,认真分析供述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而分析的过程中,就可以将证据冲突排除或认可的理由分别有条理、有层次的记录下来,辩论时有备而发,庭审即可顺利进行。
2、注意从集体讨论中预测辩论焦点。大凡比较疑难的案件,在科务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时,都会引起较大的争论。作为承办人来说,一定要抓住这种机会,与会时不仅要听取和自己意见相同的见解,更要注意听取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发言,并及时将不同的见解梳理归纳,罗列成条,以便会后补充完善。这样不但选定了答辩方向,而且有利于充实答辩论据,以防庭上情绪紧张、手忙脚乱。
3、通过讯问被告人,从其辩解中发现辩论焦点。一般情况,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惩罚,都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多方面的辩解,这是共同心理。因此,讯问被告人时,要注意倾听被告人自行辩解的理由,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更要注意这一环节,千万不可把讯问当作履行必经程序的过程,从而忽略其中可能存在的辩论焦点。
4、通过接触辩护人,从其谈话中挖掘辩论焦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为此,我们通过和辩护人的谈话或要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意见,便可从中挖掘部分辩护观点,早做准备。
另外,对于撰写好的答辩提纲,开庭前还应进行一次摹拟演练,朗读数遍,成竹于胸,以增强法庭辩论时的气势和感染力,防止辩论时语塞结巴,影响效果。
二、法庭调查要积极
即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为下一步的辩论收集更多的答辩信息。要圆满完成庭审答辩,除了庭前充分准备外,还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主要体现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和对法庭调查作出即席评判。庭审中,公诉人应紧紧抓住掌控证据的有利先机,积极运用各种庭审技巧,论证强化起诉观点,为即将展开的法庭辩论进一步做好准备。在法庭调查中,为庭审辩论争取主动,应做到三个注意:一是注意被告人供述。注意其当庭供述与原供述有无变化,是否翻供,并根据变化取舍辩论时所用的证据,确定反驳时使用的证据。二是注意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分析其意图,预测辩论焦点。三是注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的意见,从中预测辩论焦点,及时调整答辩提纲。
三、法庭辩论要策略
即法庭辩论要讲究谋略的运用,灵活答辩。由于个体罪案错综复杂,有时虽然出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但情况往往会发生变化。所以,不能只靠事先准备好的答辩提纲生搬硬套,照本宣科,而要根据庭审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思路,灵活运用答辩材料进行答辩。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答辩须依据法律。依据法律答辩有两层含义:从广义上讲,是指公诉人在答辩时,必须在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背法律,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从狭义上讲,是指围绕适用法律准确性的问题进行答辩。也就是说,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属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公诉人的答辩也就必须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只要阐明适用法律正确性的事实和根据即可。
2、答辩须依据证据。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决定于犯罪证据。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的答辩,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犯罪证据的立与否的相互辩论,控辩双方也正是通过这种证据立废的辩论,来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保证正确审判的,所以,公诉人的答辩,除了依据法律这个准绳以外,还要依据案件证据。
3、答辩须把握范围。答辩时,公诉人首先应当明确答辩的范围,即什么问题应当答,什么问题不必答。这个问题高检早有明确规定,即:“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时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根据这一规定,遇有下列情形时必须答辩,即:涉及案件事实、性质、罪责及适用法律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量刑意见;可能引起旁听群众对被告人同情、影响刑罚社会效果的。遇到下列情形可不予答辩,即: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与公诉人无原则性分歧的意见;对起诉书提出正确批评意见的。
4、答辩须注意技巧。庭审答辩技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答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技巧问题:
(1)答辩要突出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往往会从多个角度提出许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其中有的是主要的,有的是次要的。这时公诉人要头脑冷静地进行分析,认真归纳出辩论的重点,抓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予以有力答辩,切忌对细枝末节进行纠缠,谨防将辩论的思路引入泥潭。因为只要关键性的问题答辩取得成功,其他次要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答辩要有针对性。答辩的论点应当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偏离。当然,有针对性并不是意味着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要一律辩驳,也不是让被告人和辩护人牵着鼻子走,而应当在笔者前述中“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正面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再批驳对方的观点。
(3)答辩要简明扼要、言簡意赅。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法庭都已明了,故答辩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点准、点到、点得有力就行,不必过多重复,讲得多效果不一定就好,反而可能留下罗里罗嗦、主次不分的不良影响。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
对于公诉人而言,法庭辩论阶段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就当前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辩论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庭审第二、三轮的答辩中,常出现公诉人手忙脚乱、答辩跑题、思维混乱、说理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公诉人素质不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答辩时间紧迫。除发表公诉意见外,公诉人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立即就要作出答辩,没有更多的时间思考,更不允许迟疑,因此留给公诉人进行成熟思考的时间和空间都很小。二是辩论的要求高。辩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回答问题要入情入理,反驳对方要有力有据,不容出现表达含混,于法无据的陈述。三是答辩内容针对性强,要求严谨。答辩必须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回答,答辩要求内容切题、观点明确、论证准确、语言精炼、表述恰当。
法庭辩论的成败,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事关法律正确适用的尊严。因此,我们在全面履行公诉人出庭的各项职责中,必须做好法庭辩论这一关键性环节。法庭辩论虽然难度很大,但并不是高不可攀,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其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就会逐步认识、熟悉和掌握它。结合具体工作,笔者试就做好法庭辩论发表如下管见,与同仁商榷。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
即庭前要准确预测辩论焦点,提早撰好答辩提纲。法庭辩论中即席答辩能力低弱,可以用准确预测辩论焦点,事先准备答辩提纲的方式来弥补。公诉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准确预测法庭辩论信息,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使法庭辩论成为公诉人有准备、有把握的必胜之仗,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预测辩论焦点,撰写答辩提纲:
1、认真阅卷,从相互矛盾的证据中寻找辩论焦点。案卷中存在的个别证据间的相互矛盾,往往是开庭时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问题的焦点。特别是在被告人多次供述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供述不一的情况下,辩护人更会反复强调,抓住矛盾不放。对于这类案件,只要将被告人多次交代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供证进行对比,并同时对照卷内其他证据材料,认真分析供述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而分析的过程中,就可以将证据冲突排除或认可的理由分别有条理、有层次的记录下来,辩论时有备而发,庭审即可顺利进行。
2、注意从集体讨论中预测辩论焦点。大凡比较疑难的案件,在科务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时,都会引起较大的争论。作为承办人来说,一定要抓住这种机会,与会时不仅要听取和自己意见相同的见解,更要注意听取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发言,并及时将不同的见解梳理归纳,罗列成条,以便会后补充完善。这样不但选定了答辩方向,而且有利于充实答辩论据,以防庭上情绪紧张、手忙脚乱。
3、通过讯问被告人,从其辩解中发现辩论焦点。一般情况,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惩罚,都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多方面的辩解,这是共同心理。因此,讯问被告人时,要注意倾听被告人自行辩解的理由,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更要注意这一环节,千万不可把讯问当作履行必经程序的过程,从而忽略其中可能存在的辩论焦点。
4、通过接触辩护人,从其谈话中挖掘辩论焦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为此,我们通过和辩护人的谈话或要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意见,便可从中挖掘部分辩护观点,早做准备。
另外,对于撰写好的答辩提纲,开庭前还应进行一次摹拟演练,朗读数遍,成竹于胸,以增强法庭辩论时的气势和感染力,防止辩论时语塞结巴,影响效果。
二、法庭调查要积极
即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为下一步的辩论收集更多的答辩信息。要圆满完成庭审答辩,除了庭前充分准备外,还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主要体现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和对法庭调查作出即席评判。庭审中,公诉人应紧紧抓住掌控证据的有利先机,积极运用各种庭审技巧,论证强化起诉观点,为即将展开的法庭辩论进一步做好准备。在法庭调查中,为庭审辩论争取主动,应做到三个注意:一是注意被告人供述。注意其当庭供述与原供述有无变化,是否翻供,并根据变化取舍辩论时所用的证据,确定反驳时使用的证据。二是注意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分析其意图,预测辩论焦点。三是注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的意见,从中预测辩论焦点,及时调整答辩提纲。
三、法庭辩论要策略
即法庭辩论要讲究谋略的运用,灵活答辩。由于个体罪案错综复杂,有时虽然出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但情况往往会发生变化。所以,不能只靠事先准备好的答辩提纲生搬硬套,照本宣科,而要根据庭审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思路,灵活运用答辩材料进行答辩。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答辩须依据法律。依据法律答辩有两层含义:从广义上讲,是指公诉人在答辩时,必须在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背法律,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从狭义上讲,是指围绕适用法律准确性的问题进行答辩。也就是说,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属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公诉人的答辩也就必须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只要阐明适用法律正确性的事实和根据即可。
2、答辩须依据证据。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决定于犯罪证据。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的答辩,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犯罪证据的立与否的相互辩论,控辩双方也正是通过这种证据立废的辩论,来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保证正确审判的,所以,公诉人的答辩,除了依据法律这个准绳以外,还要依据案件证据。
3、答辩须把握范围。答辩时,公诉人首先应当明确答辩的范围,即什么问题应当答,什么问题不必答。这个问题高检早有明确规定,即:“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时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根据这一规定,遇有下列情形时必须答辩,即:涉及案件事实、性质、罪责及适用法律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量刑意见;可能引起旁听群众对被告人同情、影响刑罚社会效果的。遇到下列情形可不予答辩,即: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与公诉人无原则性分歧的意见;对起诉书提出正确批评意见的。
4、答辩须注意技巧。庭审答辩技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答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技巧问题:
(1)答辩要突出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往往会从多个角度提出许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其中有的是主要的,有的是次要的。这时公诉人要头脑冷静地进行分析,认真归纳出辩论的重点,抓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予以有力答辩,切忌对细枝末节进行纠缠,谨防将辩论的思路引入泥潭。因为只要关键性的问题答辩取得成功,其他次要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答辩要有针对性。答辩的论点应当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偏离。当然,有针对性并不是意味着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要一律辩驳,也不是让被告人和辩护人牵着鼻子走,而应当在笔者前述中“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正面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再批驳对方的观点。
(3)答辩要简明扼要、言簡意赅。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法庭都已明了,故答辩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点准、点到、点得有力就行,不必过多重复,讲得多效果不一定就好,反而可能留下罗里罗嗦、主次不分的不良影响。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