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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风险主要是来协议内容、文本、期刊版权管理力等。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尽量借助自身所拥有的作者版权优势和数字出版商有效协商,尽可能扩大自己利益,降低风险发生。
【关键词】合作协议;版权;风险;期刊出版
保障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的有效方法是版权协议。期刊不但须和作者签署版权协议,同时也还须和数字出版商签署版权协议。对CNKI数字库进行“版权”以及“期刊”等关键词的搜索,大部分研究主要是作者和期刊的版权协议,而对于出版商和期刊的版权合作协议的研究不多。
一、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常见风险
(一)和众多网络出版商签署排他性协议
期刊数字出版主要是通过出版来获取利益,所以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在同一时期和多家数字出版商对数字出版协议予以签署,导致各协议间发生冲突。比如期刊出版单位和一家数字出版商对于独家数字出版签署了合作协议,而且协议中有规定不能再与其他出版商签署相同协议的义务,但是期刊出版单位由于被利益所吸引或是缺乏法律意识,又与另外的出版商签署合作协议。
(二)未经作者授权或是授权存在纰漏
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有作者的版权使用权,这是数字出版商和期刊出版单位签署数字出版协议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即使期刊对于作者的版权协议十分重视,但还是无法避免部分问题的出现。
1、一些期刊版权管理不规范导致协议无效
部分期刊出版单位并未重视和作者版权协议的签署,没有存档协议,使得虽与作者已经签署完成,但是产生问题时协议原件发生丢失。还有部分出版单位没有足够的编辑责任心,未严格检查版权协议上的签署者,从而出现代签协议的现象,使得版权协议无效。
2、部分期刊和作者的协议签署具有漏洞
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署的协议中部分条款具有漏洞,使得期刊出版单位和出版商的数字出版协议产生风险。例:部分协议中对于论文版权是否可以二次转让以及许可没有规范,但是期刊和出版商签署的协议中却明确把论文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即属于明显的无权处分。
3、合作协议关于论文利用方式超出和作者签署的协议范围
数字出版方式十分多样化,且方式正在逐渐创新。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署的协议单纯地只对某些形式列举出来,并且缺少兜底性条款,使得和其余数字出版商关于论文利用形式协议的签署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
二、有效防范合作协议中常见风险的措施
(一)和众多出版商签署协议产生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文所述,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同时和多个数字出版商签署了排他性协议,则需要重视合作协议内的某些内容。
比如协议中的某一条款:“甲方授予乙方为此次协议所涉及的报刊数字版总代理的权利,拥有报刊数字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形式发行权、数字化形式复制权、数字出版权以及数字化形式汇编权等权利,并且能利用自有渠道或是授予第三方权利或是和第三方合作予以销售以及推广的权利。”期刊出版单位在该条款中把数字出版有关的权利都视为出版商的专用权利,并且出版商还有权授予给第三方。
第二个条款:“甲方许可乙方独家使用甲方期刊的上述权利,且不会再授予给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该条款亦表明出版商可以独家使用期刊内容给予数字出版,且期刊不能和第三方签署相同协议。
这两个举例条款若刚好是期刊出版单位拟订的,显然具有冲突,虽然在表述方法上有差异。如果两份合作协议同时签署,将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这两个协议中都提到了的独家授权也存在相同风险,只有协议属于非排他性质时才会降低风险。因此,尽管是和出版商独家合作,也不需要完全转让版权,而可以独家许可数字出版商网络出版。
(二)签署协议的主体方面
期刊社属于非法人,并没有和数字出版商签署协议的资格。所以非法人的期刊社需要作为主办单位代表或是用主办单位的名义取得和数字出版商签署协议的资格或是得到授权,不然签订的协议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以具体条款来分析,比如甲方属于主办单位的职能部门或是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主办单位的权力授予,能够和乙方签署协议。甲方变为有限责任企业时,必须要出示和刊社的隶属证明。
有一些研究表示,期刊出版单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外的其余组织来获得著作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没有相关判例支持以上说法。所以著作权必须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期刊出版单位需为法人单位的下属机构并或主办单位授权才有资格签署协议。不然将来出现协议纠纷时,出版商可能会因协议主体无法人资格而追究责任。
三、余论
期刊出版单位主要是负责日常办刊,缺乏权利意识,对于和出版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够重视。然而签署协议时就必须是双方协商后签订,不能无条件的认可出版商给出的条款。协议终止后,期刊出版单位回归的权利愈多愈好,如此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小强,赵大良,游滨等.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版权保护与风险防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26(1)
[2]吉海涛,郭雨梅,郭晓亮等.媒体融合背景下学术期刊发展新模式[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26(1)
[3]《浙江预防医学》编辑部.《浙江预防医学》优先数字出版启事[J].浙江预防医学,2014,22(2)
[4]洪鸥,姜春明,王宁等.高校学报自然科学版网络出版现状调查与思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25(7)
[5]李光烈,姚远,韩隽等.中韩合作抗战时期韩国在华期刊出版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3)
[6]《中国兽医学报》实行优先数字出版的通知[J].中国兽医学报,2012,32(10)
[7]叶文芳,丁一.英国皇家物理学会期刊出版及运营机制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3,22(4)
【关键词】合作协议;版权;风险;期刊出版
保障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的有效方法是版权协议。期刊不但须和作者签署版权协议,同时也还须和数字出版商签署版权协议。对CNKI数字库进行“版权”以及“期刊”等关键词的搜索,大部分研究主要是作者和期刊的版权协议,而对于出版商和期刊的版权合作协议的研究不多。
一、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常见风险
(一)和众多网络出版商签署排他性协议
期刊数字出版主要是通过出版来获取利益,所以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在同一时期和多家数字出版商对数字出版协议予以签署,导致各协议间发生冲突。比如期刊出版单位和一家数字出版商对于独家数字出版签署了合作协议,而且协议中有规定不能再与其他出版商签署相同协议的义务,但是期刊出版单位由于被利益所吸引或是缺乏法律意识,又与另外的出版商签署合作协议。
(二)未经作者授权或是授权存在纰漏
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有作者的版权使用权,这是数字出版商和期刊出版单位签署数字出版协议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即使期刊对于作者的版权协议十分重视,但还是无法避免部分问题的出现。
1、一些期刊版权管理不规范导致协议无效
部分期刊出版单位并未重视和作者版权协议的签署,没有存档协议,使得虽与作者已经签署完成,但是产生问题时协议原件发生丢失。还有部分出版单位没有足够的编辑责任心,未严格检查版权协议上的签署者,从而出现代签协议的现象,使得版权协议无效。
2、部分期刊和作者的协议签署具有漏洞
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署的协议中部分条款具有漏洞,使得期刊出版单位和出版商的数字出版协议产生风险。例:部分协议中对于论文版权是否可以二次转让以及许可没有规范,但是期刊和出版商签署的协议中却明确把论文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即属于明显的无权处分。
3、合作协议关于论文利用方式超出和作者签署的协议范围
数字出版方式十分多样化,且方式正在逐渐创新。一些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签署的协议单纯地只对某些形式列举出来,并且缺少兜底性条款,使得和其余数字出版商关于论文利用形式协议的签署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
二、有效防范合作协议中常见风险的措施
(一)和众多出版商签署协议产生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文所述,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同时和多个数字出版商签署了排他性协议,则需要重视合作协议内的某些内容。
比如协议中的某一条款:“甲方授予乙方为此次协议所涉及的报刊数字版总代理的权利,拥有报刊数字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形式发行权、数字化形式复制权、数字出版权以及数字化形式汇编权等权利,并且能利用自有渠道或是授予第三方权利或是和第三方合作予以销售以及推广的权利。”期刊出版单位在该条款中把数字出版有关的权利都视为出版商的专用权利,并且出版商还有权授予给第三方。
第二个条款:“甲方许可乙方独家使用甲方期刊的上述权利,且不会再授予给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该条款亦表明出版商可以独家使用期刊内容给予数字出版,且期刊不能和第三方签署相同协议。
这两个举例条款若刚好是期刊出版单位拟订的,显然具有冲突,虽然在表述方法上有差异。如果两份合作协议同时签署,将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这两个协议中都提到了的独家授权也存在相同风险,只有协议属于非排他性质时才会降低风险。因此,尽管是和出版商独家合作,也不需要完全转让版权,而可以独家许可数字出版商网络出版。
(二)签署协议的主体方面
期刊社属于非法人,并没有和数字出版商签署协议的资格。所以非法人的期刊社需要作为主办单位代表或是用主办单位的名义取得和数字出版商签署协议的资格或是得到授权,不然签订的协议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以具体条款来分析,比如甲方属于主办单位的职能部门或是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主办单位的权力授予,能够和乙方签署协议。甲方变为有限责任企业时,必须要出示和刊社的隶属证明。
有一些研究表示,期刊出版单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外的其余组织来获得著作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没有相关判例支持以上说法。所以著作权必须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期刊出版单位需为法人单位的下属机构并或主办单位授权才有资格签署协议。不然将来出现协议纠纷时,出版商可能会因协议主体无法人资格而追究责任。
三、余论
期刊出版单位主要是负责日常办刊,缺乏权利意识,对于和出版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够重视。然而签署协议时就必须是双方协商后签订,不能无条件的认可出版商给出的条款。协议终止后,期刊出版单位回归的权利愈多愈好,如此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小强,赵大良,游滨等.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中的版权保护与风险防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26(1)
[2]吉海涛,郭雨梅,郭晓亮等.媒体融合背景下学术期刊发展新模式[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26(1)
[3]《浙江预防医学》编辑部.《浙江预防医学》优先数字出版启事[J].浙江预防医学,2014,22(2)
[4]洪鸥,姜春明,王宁等.高校学报自然科学版网络出版现状调查与思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25(7)
[5]李光烈,姚远,韩隽等.中韩合作抗战时期韩国在华期刊出版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3)
[6]《中国兽医学报》实行优先数字出版的通知[J].中国兽医学报,2012,32(10)
[7]叶文芳,丁一.英国皇家物理学会期刊出版及运营机制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