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方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公司,去年年初,我们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外贸合同,从该公司进口30吨化工原料。但我们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被申请人发运的货物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种,后经协商无果。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贸仲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货款、赔偿进口代理费、仓储费等费用。
此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化工原料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仓储等费用亦一直在持续增加,我公司遭受的损失相比申请仲裁时已经大大增加,我们想就增加的损失向被申请人索赔。由此,我们想向您咨询,是否可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
读者:李元泰
2008年5月30日
李元泰读者:
您好!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经核算发现索赔数字错误、发现新的证据、对方主动支付了部分款项等)而申请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仲裁法》①及贸仲《仲裁规则》②中均有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说,由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因而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仲裁程序终结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享有随时对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更改的权利,但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取决于审理案件的仲裁庭。
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这也是仲裁庭判断是否接受当事人这一申请的依据。
如何界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呢?众所周知,仲裁作为一种在当今世界上得到普遍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程序的快速、高效是其主要特点之一。所谓“正常进行”,也就是指仲裁程序在一般、理性的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合理的预料中进行,而不得不合理地拖延。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申请,势必要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时间进行答辩和反驳,也会增加仲裁庭的审理事项,从而导致仲裁程序的延长。但这种延长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并不会影响程序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接受变更申请有利于将当事人的争议在一个案件内全部解决,节约了当事人另行仲裁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也节约了仲裁资源。因此,在不对仲裁程序构成不合理的拖延的前提下,接受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变更申请利大于弊。在实践中,在不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都会接受当事人对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综上所述,你公司有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如果前述申请提交于仲裁庭开庭之前或者申请的只是金额方面的变更调整,则仲裁庭在给予对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后,有相当大的可能会接受你公司的申请;但如果你公司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开庭之后,甚至接近了案件的裁决期限,或你方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导致仲裁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发生了变化,从而可能导致仲裁庭无法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则仲裁庭对此类申请将不予接受。不过,我要指出的是,即使仲裁庭不接受你公司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仍不影响你公司可就想增加的请求事项另行提起仲裁的权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6月10日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公司,去年年初,我们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外贸合同,从该公司进口30吨化工原料。但我们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被申请人发运的货物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种,后经协商无果。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贸仲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货款、赔偿进口代理费、仓储费等费用。
此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化工原料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仓储等费用亦一直在持续增加,我公司遭受的损失相比申请仲裁时已经大大增加,我们想就增加的损失向被申请人索赔。由此,我们想向您咨询,是否可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
读者:李元泰
2008年5月30日
李元泰读者:
您好!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经核算发现索赔数字错误、发现新的证据、对方主动支付了部分款项等)而申请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仲裁法》①及贸仲《仲裁规则》②中均有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说,由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因而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仲裁程序终结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享有随时对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更改的权利,但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取决于审理案件的仲裁庭。
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这也是仲裁庭判断是否接受当事人这一申请的依据。
如何界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呢?众所周知,仲裁作为一种在当今世界上得到普遍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程序的快速、高效是其主要特点之一。所谓“正常进行”,也就是指仲裁程序在一般、理性的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合理的预料中进行,而不得不合理地拖延。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申请,势必要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时间进行答辩和反驳,也会增加仲裁庭的审理事项,从而导致仲裁程序的延长。但这种延长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并不会影响程序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接受变更申请有利于将当事人的争议在一个案件内全部解决,节约了当事人另行仲裁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也节约了仲裁资源。因此,在不对仲裁程序构成不合理的拖延的前提下,接受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变更申请利大于弊。在实践中,在不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都会接受当事人对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综上所述,你公司有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如果前述申请提交于仲裁庭开庭之前或者申请的只是金额方面的变更调整,则仲裁庭在给予对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后,有相当大的可能会接受你公司的申请;但如果你公司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开庭之后,甚至接近了案件的裁决期限,或你方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导致仲裁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发生了变化,从而可能导致仲裁庭无法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作出裁决,则仲裁庭对此类申请将不予接受。不过,我要指出的是,即使仲裁庭不接受你公司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仍不影响你公司可就想增加的请求事项另行提起仲裁的权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