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变迁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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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选择变迁中的中国城市矫正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发展。
  一、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刑罚执行法法律体系
  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应该包括立法宗旨、社区矫正定义、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管辖、增设非监禁刑、刑期折抵、前科消灭、法官裁定等内容。基本内容应是:一是准确界定执行主体,建议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在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设立社区矫正官,赋予其规定专属执法权。明确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对社区矫正官还要要求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同时法律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职责也要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社区矫正专门机构有权从社会上招募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由国家为这批社会志愿者发工资,成为司法社会工作者。二是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调动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注意确立考核奖惩制度,确立具体的记功、记过等奖罚办法,对确有突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汇报,并建议减轻其刑罚,缩短社区矫正考察期间。对那些对抗改造,有违法违纪行为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汇报,建议延长社区矫正考察期间或撤销社区矫正及时收监。同时在社区矫正考察期内实行保证金制度与担保人制度,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必须由其亲属、监护人申请担保,承担监护责任。一旦失控,担保人要承担经济、民事、行政责任。如果被担保人不接受担保人的监督,担保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担保,行刑机关应可决定将该服刑人员收监关押改造。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犯人的自我约束力和担保人对社区服刑的犯罪人监督教育的责任感。三是推行社区服务和劳动补偿制度,将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社区服务也称社区义工,就是指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没有报酬的义务劳动,时间以一个为宜,劳动时数一般在40小时至240小时之间。社区服务最好安排在周未进行,地点安排在犯罪人居住的地区,并尽量与其职业活动结合起来。犯罪人服务的具体事宜,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安排,并定期或不定期督察,保证效果。
  二、扩展治理网络,广泛吸纳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政策的目标是:解决监狱拥挤状况,降低监狱行刑成本并改善监狱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进其最终回归社会。同时促进犯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人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补偿。多元的政策目标需要各种不同的资源,它们掌握在不同的组织、人群中,从而使政策执行主体走向多元,形成前述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中心的执行网络。日前,治理网络向外(非政府的部门)扩展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而更多的是在政府内部横向的扩展。治理网络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诸国家权威机关,他们掌控着关键性的资源。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主体——志愿者仅仅起着辅助性作用,并且由于缺乏合作机制,作为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者的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政策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国家权威机关之间主要采用等级式协调方法,而这种合作方式恰恰是治理所批判的,治理所主张的基于理性沟通和对话、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合作平台和机制还没有建立。从理论上来说,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需要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和比较成熟的社区,NGO、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治理既意味着治理网络向上、向下、向外的扩展,更需要建立在平等、沟通理性和信任基础上的合作。为此笔者建议,当前特别要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实以居(村)委会干部等社区志愿者队伍为主体的非专业矫正队伍,可以借鉴有的城市公开招募阳光志愿者的做法,以社会公开招募的形式,加强对青年党(团)员和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的专家和学者甚至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等社会服务意识较强人群的引导,通过吸引他们加入矫正志愿者队伍来,达到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丰富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的目的。要对专业矫正干部和居(村)委会干部等非专业矫正人员定期进行系统的培训。除了加强街镇层面的自行培训之外,还要组织非专业矫正人员中的骨干力量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更具有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何与社区服刑人员交往,开展工作、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内容。既要充分体现非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社会化、公益性的特点,又要考虑非专业矫正人员队伍在工作能力、责任心、知识水平以及区域性等方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提高志愿者的業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这些非专业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机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尝试建立非专业矫正人员协会,加强对非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应该有必要逐步确立非专业矫正人员应该具有的资格、待遇以及聘任期间的权力与义务。创新社区矫正非专业矫正人员工作模式,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动向,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措施。
  三、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推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社区矫正是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城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核,要求各社区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管理、考核工作有新的举措,无重新犯罪的村、单位应给予表彰。反之,对工作不力,矫正对象有脱管、漏管的,对社会又造成重大危害的村、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责任,以有力推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也要大力创新,保证矫正效果的实现,笔者建议:一是加强管理,硬化措施。矫正对象每周要有一次思想汇报;司法干警定期找其谈话;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每月要了解一次思想状况;每半年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考评。凡外出经商、打工、探亲的七天内有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假或长期在外不归的矫正对象,一律不算刑期。对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由检察机关定期组织活体检查,对丧失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对矫正对象的户口、住所不在一起,双方司法所又相互推诿的,应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机关进行矫正,消除空隙和盲区。各司法所要严格规范好矫正对象的档案,并要建立一人一卡、一人一档、一人一袋。对矫正对象,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要由司法所及时整理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减刑;二是建立生活安置救济制度。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比常人多,所以要把做好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把工作上重点帮扶、生活上重点关心与思想上重点教育、行为上重点矫正有机结合起来,矫正工作尽可能多的使用人性化的手段,从矫正对象的就业、生活、子女入学等各方面进行帮助,同时尽快开通帮助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的相关网站,使矫正对象主动接受矫正,以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三是创新矫正手段。要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知法守法;要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重视劳动矫正。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重视制度矫正。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周见面考勤制度、每月参加一次公益劳动制度、每季度思想汇报制度、以及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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