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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人类种的延续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通常以爱为基础。黑格尔在其伦理体系中从“精神实体”出发阐释了“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婚姻缔结的道德基础,对分析稳固现代婚姻关系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黑格尔;爱情;婚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087-02
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原理》,黑格尔在对爱情与婚姻的论述覆盖精神的、伦理的和法的领域。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对爱情进行了丰富的论述,并最终统一在爱情这一“精神意识”需要与人文世界相“合一”。本文亦从爱情意识的产生到婚姻伦理实体的形成来阐述两者的关联,及其间包含的深层次的伦理思想。
一、爱情
(一)爱情是一种自我意识,是精神对自身的统一
爱情首先发于感性的吸引,它仅仅是由对象的外表产生的,也可以是对方的气质所引起的。这种吸引带有冲动的性质和强烈的感性特征,渴望直接占有对象这个单一的个体。其他的对象,世界本身,此时并不在陷入热恋的人的视野中,这就是爱情的第一阶段。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爱情大体上表现为两种典型的状态:浪漫的爱和友人之爱。浪漫的爱是人类最强烈的情感,与吸引、迷恋、亲密、等相伴产生。友人之爱比较平和,常与依赖、信任、友谊、等联系。爱情,尤其浪漫的爱,作为人与人的一种特殊感受,不会也不可能事先约定或规范,总是变幻莫测,漂浮不定。
“爱情的欢乐的确具有正面意义,即把自身变身为对象性的自我意识。但是同样具有负面意义,即把自身给扬弃掉;并且由于他只在前一个意义里把握到他自身的实现,因此他矛盾的经验就走进了他的意识里,在其中它的单一性所达到的现实性看见自己为负面的本质所否定。”[2]P363可见,爱情来自于对象性的自我意识,从观察的理性到行动的理性是“意识”成为“精神”的关键转折,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如果这种感觉足够真实,它会很快发展到否定自身,进入爱情的第二阶段。这种否定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扬弃了第一阶段对对象的感性冲动,不再仅仅是渴望获得对方的身体,而扩展为对对象的整体存在的肯定和渴望;第二,它不再仅仅只关注对象这个单一的个体,而开始把他人,把其他事物,把整个世界都纳入它的领域。
(二)爱情是自然形式的伦理,需要伦理实体
“爱情要达到完满境界,就必须联系到全部意识,联系到全部见解和旨趣的高贵性。”[3]“爱情这种情感并非始终都只是冲动和情感,想象围绕爱情关系创造出一整个世界。把一切其他事物、一切属于现实生活的旨趣、环境和目的都提升为这种情感的装饰,把一切都纳入爱情这个领域内,使一切都由于爱情关系而获得价值。”[4]黑格尔显然是超脱个人意识思考爱情的,即个人的爱情要在全部社会生活中去考察。
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这种伦理不是在反思过程中获得的。这种自然形式的伦理也得出伦理性的结果,即我在他人身上获得了认可,并在他人身上看到自我意识本身,进而与他人合为一体。“爱情的最高原则是把自己抛舍给对方,在抛舍或牺牲里感觉到自己,在对方的意识里获得对自己的认识。”[5]黑格尔也谈到超越感性阶段的爱情“从各个方面看,这种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示出一种本身丰富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4]但是,事实上个人与他人又无法成为一体,所以,所谓的爱就是制造矛盾并且解决矛盾的过程。“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1]P175。这种伦理性的统一的实现,就是通过婚姻而形成的家庭的实体。可见,爱通过婚姻得以具有理性和延续,使其成为一个直接的伦理实体。
二、婚姻
(一)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P161伦理是自由意志自我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其形式上表现为现实性的普遍,黑格尔称之为“实体性”,伦理关系就是一种强烈的现实性的“精神实体”关系。而伦理在其生长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环节,黑格尔把它划分为三个实体表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作为伦理发展第一环节,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形成的基础是婚姻的缔结,“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1]P177,这样,婚姻成为形成家庭实体最基本的方面,婚姻关系因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而表现为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P177
黑格尔认为婚姻伦理关系的内涵体现在两个现实方面:其一,“婚姻作为直接的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1]P176。从自然生活的环节来理解婚姻关系,容易让人把婚姻关系的实质理解为自然的性爱关系。黑格尔认为,这虽然看到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但仅有感性认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任意性,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也缺乏精神层面的认识。但婚姻不排斥自然生活,或者说婚姻是不能脱离生活的,这正是婚姻伦理性的反映,“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1]P177黑格尔把婚姻关系实质理解为伦理关系,既包含自然生活又具有精神的认识,为建立稳固性的婚姻关系找到了依据。其二,婚姻关系的伦理性体现在婚姻是向伦理实体的回归。伦理实体的真谛就是自为意识的现实统一体。婚姻的形式是夫妻的结合,夫妻双方在个体方面是具有不同伦理性格的,所以他们的统一和回归首先是存在于意识中的,“自然性别的统一是内在的或自在自为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1]P177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更明白指出了这种统一的形式,“首先夫和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P13。相互承认就是双方意识到婚姻的目的是向伦理实体的演进,彼此愿意去除各自的性格特异和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用伦理精神作为普遍基础把各自同化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婚姻的基础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1]P177。但从法哲学角度来缔结婚姻不是任意的,婚姻的伦理性决定了其必须是精神性的,“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1]P179,这就要求婚姻的缔要有一定的基础。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婚姻是以爱为基础的,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婚姻的唯一重要因素,但黑格尔认实际上人们通常狭义地理解了爱,缺乏对爱的道德伦理上的理解。他认为:“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独立起来。”[1]P175爱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是自我意识到自我的不独立,需要在与他人的统一中来证明自己。但是黑格尔进一步揭示“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1]P176感觉的爱在一定意义上是任意性的,所以仅从感觉上规定的爱不能作为婚姻的基础。
黑格尔指出婚姻关系应以“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为基础,这反映出其哲学思辨性。他反对仅仅把感觉的爱作为婚姻关系基础,但并不排除爱的感觉性对婚姻缔结的作用,因为法的意义上的爱的内涵就包含了感觉的爱,从法的意义上理解爱的内涵,不能只理解伦理阶段爱的特征,也要理解爱在其它阶段的特征,这样全面理解的爱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婚姻缔结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这种“感觉的爱”。黑格尔进一步认为成为伦理性的爱必须有两个环节特征,“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的残缺不全”[1]177。这个环节的实质就是爱的不独立,这种不独立就是意识到自己与婚姻伦理实体是不能分离的,所以就会否定和扬弃自我的个别性,同意为婚姻统一体抛弃自己自然的个性,自愿与对方组成统一体。这样做虽然“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P177,故这一环节潜存着向实体靠近的动力。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P177这一环节是肯定性的,即个体扬弃了抽象的独立性后,必须把伦理之爱放到与他人的关联中,在和他人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形成统一,整体性得以形成。这样,婚姻关系的伦理性才能体现。所以黑格尔给婚姻缔结的基础作了精确的规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三、结语
黑格尔给出了婚姻与爱情之结合的最佳形式,揭示了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以是具有法的意义的爱建立起来的伦理关系,是两个人建立起来的共同的实体。婚姻是神圣的,这种神圣性不能被世俗性所取代,更不能把婚姻看做是达至其他目的的手段。婚姻正是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成为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没有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一切以共同体和同一性为目的,这也就是婚姻的伦理精神之所在。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黑格尔.美学第一卷.
[4]黑格尔.美学第二卷.
[5]黑格尔.情书漫谈.
[6]刘学义.黑格尔哲学思想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黑格尔;爱情;婚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087-02
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原理》,黑格尔在对爱情与婚姻的论述覆盖精神的、伦理的和法的领域。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对爱情进行了丰富的论述,并最终统一在爱情这一“精神意识”需要与人文世界相“合一”。本文亦从爱情意识的产生到婚姻伦理实体的形成来阐述两者的关联,及其间包含的深层次的伦理思想。
一、爱情
(一)爱情是一种自我意识,是精神对自身的统一
爱情首先发于感性的吸引,它仅仅是由对象的外表产生的,也可以是对方的气质所引起的。这种吸引带有冲动的性质和强烈的感性特征,渴望直接占有对象这个单一的个体。其他的对象,世界本身,此时并不在陷入热恋的人的视野中,这就是爱情的第一阶段。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爱情大体上表现为两种典型的状态:浪漫的爱和友人之爱。浪漫的爱是人类最强烈的情感,与吸引、迷恋、亲密、等相伴产生。友人之爱比较平和,常与依赖、信任、友谊、等联系。爱情,尤其浪漫的爱,作为人与人的一种特殊感受,不会也不可能事先约定或规范,总是变幻莫测,漂浮不定。
“爱情的欢乐的确具有正面意义,即把自身变身为对象性的自我意识。但是同样具有负面意义,即把自身给扬弃掉;并且由于他只在前一个意义里把握到他自身的实现,因此他矛盾的经验就走进了他的意识里,在其中它的单一性所达到的现实性看见自己为负面的本质所否定。”[2]P363可见,爱情来自于对象性的自我意识,从观察的理性到行动的理性是“意识”成为“精神”的关键转折,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如果这种感觉足够真实,它会很快发展到否定自身,进入爱情的第二阶段。这种否定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扬弃了第一阶段对对象的感性冲动,不再仅仅是渴望获得对方的身体,而扩展为对对象的整体存在的肯定和渴望;第二,它不再仅仅只关注对象这个单一的个体,而开始把他人,把其他事物,把整个世界都纳入它的领域。
(二)爱情是自然形式的伦理,需要伦理实体
“爱情要达到完满境界,就必须联系到全部意识,联系到全部见解和旨趣的高贵性。”[3]“爱情这种情感并非始终都只是冲动和情感,想象围绕爱情关系创造出一整个世界。把一切其他事物、一切属于现实生活的旨趣、环境和目的都提升为这种情感的装饰,把一切都纳入爱情这个领域内,使一切都由于爱情关系而获得价值。”[4]黑格尔显然是超脱个人意识思考爱情的,即个人的爱情要在全部社会生活中去考察。
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这种伦理不是在反思过程中获得的。这种自然形式的伦理也得出伦理性的结果,即我在他人身上获得了认可,并在他人身上看到自我意识本身,进而与他人合为一体。“爱情的最高原则是把自己抛舍给对方,在抛舍或牺牲里感觉到自己,在对方的意识里获得对自己的认识。”[5]黑格尔也谈到超越感性阶段的爱情“从各个方面看,这种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示出一种本身丰富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4]但是,事实上个人与他人又无法成为一体,所以,所谓的爱就是制造矛盾并且解决矛盾的过程。“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1]P175。这种伦理性的统一的实现,就是通过婚姻而形成的家庭的实体。可见,爱通过婚姻得以具有理性和延续,使其成为一个直接的伦理实体。
二、婚姻
(一)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P161伦理是自由意志自我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其形式上表现为现实性的普遍,黑格尔称之为“实体性”,伦理关系就是一种强烈的现实性的“精神实体”关系。而伦理在其生长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环节,黑格尔把它划分为三个实体表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作为伦理发展第一环节,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形成的基础是婚姻的缔结,“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1]P177,这样,婚姻成为形成家庭实体最基本的方面,婚姻关系因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而表现为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P177
黑格尔认为婚姻伦理关系的内涵体现在两个现实方面:其一,“婚姻作为直接的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1]P176。从自然生活的环节来理解婚姻关系,容易让人把婚姻关系的实质理解为自然的性爱关系。黑格尔认为,这虽然看到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但仅有感性认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任意性,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也缺乏精神层面的认识。但婚姻不排斥自然生活,或者说婚姻是不能脱离生活的,这正是婚姻伦理性的反映,“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1]P177黑格尔把婚姻关系实质理解为伦理关系,既包含自然生活又具有精神的认识,为建立稳固性的婚姻关系找到了依据。其二,婚姻关系的伦理性体现在婚姻是向伦理实体的回归。伦理实体的真谛就是自为意识的现实统一体。婚姻的形式是夫妻的结合,夫妻双方在个体方面是具有不同伦理性格的,所以他们的统一和回归首先是存在于意识中的,“自然性别的统一是内在的或自在自为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1]P177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更明白指出了这种统一的形式,“首先夫和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P13。相互承认就是双方意识到婚姻的目的是向伦理实体的演进,彼此愿意去除各自的性格特异和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用伦理精神作为普遍基础把各自同化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婚姻的基础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1]P177。但从法哲学角度来缔结婚姻不是任意的,婚姻的伦理性决定了其必须是精神性的,“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1]P179,这就要求婚姻的缔要有一定的基础。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婚姻是以爱为基础的,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婚姻的唯一重要因素,但黑格尔认实际上人们通常狭义地理解了爱,缺乏对爱的道德伦理上的理解。他认为:“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独立起来。”[1]P175爱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是自我意识到自我的不独立,需要在与他人的统一中来证明自己。但是黑格尔进一步揭示“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1]P176感觉的爱在一定意义上是任意性的,所以仅从感觉上规定的爱不能作为婚姻的基础。
黑格尔指出婚姻关系应以“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为基础,这反映出其哲学思辨性。他反对仅仅把感觉的爱作为婚姻关系基础,但并不排除爱的感觉性对婚姻缔结的作用,因为法的意义上的爱的内涵就包含了感觉的爱,从法的意义上理解爱的内涵,不能只理解伦理阶段爱的特征,也要理解爱在其它阶段的特征,这样全面理解的爱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婚姻缔结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这种“感觉的爱”。黑格尔进一步认为成为伦理性的爱必须有两个环节特征,“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的残缺不全”[1]177。这个环节的实质就是爱的不独立,这种不独立就是意识到自己与婚姻伦理实体是不能分离的,所以就会否定和扬弃自我的个别性,同意为婚姻统一体抛弃自己自然的个性,自愿与对方组成统一体。这样做虽然“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P177,故这一环节潜存着向实体靠近的动力。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P177这一环节是肯定性的,即个体扬弃了抽象的独立性后,必须把伦理之爱放到与他人的关联中,在和他人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形成统一,整体性得以形成。这样,婚姻关系的伦理性才能体现。所以黑格尔给婚姻缔结的基础作了精确的规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三、结语
黑格尔给出了婚姻与爱情之结合的最佳形式,揭示了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以是具有法的意义的爱建立起来的伦理关系,是两个人建立起来的共同的实体。婚姻是神圣的,这种神圣性不能被世俗性所取代,更不能把婚姻看做是达至其他目的的手段。婚姻正是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成为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没有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一切以共同体和同一性为目的,这也就是婚姻的伦理精神之所在。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黑格尔.美学第一卷.
[4]黑格尔.美学第二卷.
[5]黑格尔.情书漫谈.
[6]刘学义.黑格尔哲学思想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