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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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检察学研究经历了移植借鉴、探索起步、深入推进与全面展开四个阶段。1908年开办了检察制度研究会。1911年出版了《检察制度》,1912年出版了《检察制度详考》。1983年最早提出检察学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中国检察学会,90年代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基本框架。进入21世纪,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应运而生,检察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检察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地位迄今仍未能被学术界普遍认可,检察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检察学研究大多比较零散。本文仅就检察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等基本问题略抒管见。
  一、检察学的概念、特征
  五种观点:(1)分支说。(2)实践与理论结合说。(3)新兴综合法学说。(4)特殊社会科学说。(5)检察法学说。
  检察学是研究检察权和检察制度一般规律的、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详言之,检察学要研究检察权的属性、配置及权能结构体系、功能、运行、效益及效率,研究为顺利实现检察权的功能与运行而建立的组织结构、活动原则及保障体系,研究检察机关授权的主体检察官的职业地位、职业准入、职业操守、职业培训、职业晋升等,研究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科学规律。
  依据检察学的概念和本质,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检察学研究方位富有时代性。中国检察学的根本性问题是研究在经济全球化、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中国检察学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检察制度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研究解决在检察制度中国化、本土化道路上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检察学研究对象具有特殊性。检察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这就是检察权和检察制度。
  第三,检察学研究内容具有综合性。检察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检察学研究涉及到法学的众多分支学科。
  第四,检察学研究体系注重实践性。检察学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综合。从宏观上看,检察学研究要充分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必然性和优越性,要探索对检察权进行科学配置的一般规律,从微观上看,检察学要立足实际,针对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解答,为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第五、检察学研究前沿体现先进性。检察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反映科学性。检察学研究要保持先进性,就必须深入理解和贯彻科学发展观。
  二、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两种观点:(1)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说。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检察活动是检察学研究的重要对象。(2)检察制度说。检察学以检察制度及其运作为对象。
  我们认为,检察权、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的两大研究对象。
  (一)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根源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经济利益上,只有当中央利益同地方利益激烈冲突进而威胁到国家利益时,国家需要一种力量同地方利益相抗衡。在政治制度上,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来相协调国王、领主和教会的利益,使他们享有的权力得到平抑与协调。在文化观念上,当时人们渴望国家结束封建割据,恢复社会秩序,法制统一、权力制衡成为当时盛行的价值观。总之,中央同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需要承担更大的社会控制成本,安定、秩序难以实现,国民呼吁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检察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通过考察分析,我们认为:检察制度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它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是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检察制度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这是由各国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检察制度研究的重点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宪法和组织法地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关系;检察官的遴选、管理、晋升、培训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等。
  (二)检察权
  检察权具有平抑利益冲突、制衡权力运行、修复受损秩序、创建制度安排、配置社会资源等功能。检察权产生后,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通过行使起诉、不起诉等权力,实现法律对犯罪人的一体追究,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达到平衡,使警察权、审判权等公权力受到制衡,使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等基本价值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使稀缺的司法资源实现有序分配、有效利用。
  检察学要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探索检察权的科学配置,研究检察权的性质与特征、结构与功能、运行程序与效力,研究检察权的制约、协调、评价机制等。检察学不仅要对实然的检察权进行研究,而且更要研究应然的检察权。
  三、检察学的理论体系
  三种学说:(1)“两块说”。检察学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2)“四块说”。一种意见认为,检察学的理论体系由绪论、检察理论、检察实践和检察管理等四部分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学由检察权的基本原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域外检察的研究与检察制度史的研究等四部分构成。(3)“五块说”。检察学由总论、职能论(法律监督论)、程序论、组织论和管理论等五部分构成。
  我们认为,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包括本体论、权能论、运行论、组织论等四大理论板块。
  (一)本体论。即对检察权、检察制度本质及其功能的认识和概括,主要研究:检察权的概念、性质、特征、结构,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地位,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区别和联系,中国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检察制度的类型和发展趋势,中国检察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特点及其理论基础;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历史研究、比较研究。
  (二)权能论。即对检察权的权力与职能、内容与效力及其科学配置的认识和概括,主要研究:检察权的功能,检察权行使的对象、范围、权能结构、启动及其运行条件等,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和权限等,如何科学配置我国的检察权。
  (三)运行论。即对检察机关运行、实现检察权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主要研究: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如法治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等,检察权运行的重要机制,如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检察权运行的保障机制、检察权运行的制约机制、检察权运行的评价机制等等。
  (四)组织论。即对检察权行使主体的认识和概括,主要研究: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检察官的遴选、地位、权限、管理、晋升、培训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检察委员会制度及其改革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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