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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征用对加速城市化、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征收土地工作成为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领域。本文通过对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原因,并形成一些解决的措施以及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土地征用;矛盾;原因;对策
2016年7月10日,湖南新田县金盆圩召开村民大会,商讨扶贫搬迁征地问题,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村支书、村主任与持反对意见的村民动起了手,双方均已受伤。像这种违法征地的现象还有很多,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对目前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一、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政策体系不完善
国家缺少具体、全面的补偿体系,没有出台完善的补偿政策,这使得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很难执行,主要表现在部分征地过程中无规可依。补偿政策中对补偿标准的界定不够明确,例如对农村土地中地表附着物、青苗费、地费的具体标准都没有严格的分类,致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面临很大的问题。规定上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向很大,这也是征地过程中矛盾的主要来源。
(二)、征用土地的范围乱
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混淆不清。《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用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公共利益征地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也没有详细的解释,因此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许多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引进一些开发项目,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赚取利益。
(三)、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费用偏低,与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要求提高相矛盾。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数据,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投资者拿走大头,占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城市政府拿走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村级组织留下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而最多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百分之五到十。像这样的商品交换是不等价的,因此也就引起了各种冲突和群体性时间,以至于使征地这样一个普通的经济行为,演变成了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二、征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去修改,法制建设比较落后。并且,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采取正当的方法维权,通常只会盲目地上访,或者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法,这就大大激化了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即使政策被批准,真正具体实施到各个部门需要很长时间,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这也使得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
缺少农民的知情、参与。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集体产权,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只能由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开发商进行交易,这就很难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往往是政府用很低的价格将土地征收上来,却以很高的价格转卖给开发商,农民根本不能直接参与到其中,没有参与权和表决权,这就大大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从而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
三、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做好后续安置
加强法制建设,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念为指导,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征地范围、补偿制度以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以防政府和开发商钻法律的空子。另外,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做好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
要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种类,消除概念上的模糊性和操作上的宽泛性,可以由法制机关制定《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对各个项目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另外,在申报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加审核环节,防止政府拿“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违法征地。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审核,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才能核准征地。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土地价格时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产值和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同时要考虑到农民转换成城市居民所必须的成本,充分考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且要实现统一的价格,不能有较大的差异,这样会引起农民的不满,从而引发矛盾。土地的价格要满足农民的生活保障,保证农民养老保险和一定的结余,使农民能够再就业,具有基本的生活能力,特别是对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和老年人,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养老保险,让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发生征地行为,社会保障体系应立即启动,尽可能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被征地农民,拓宽农民的就业途径。
(四)、改进征地程序,增加农民的参与
征地牵扯到农民的民主权利,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征地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农民,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允许农民提出自己的意见,要尊重农民的建议,听取、采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改进和完善征地程序,履行听证制度,直接与群众进行交流,保证农民的直接参与权,倾听农民的意见,进行协商,及时修改、调整农民的安置补偿方案。
参考文献:
[1]柴静.看见[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2]孙立红.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与财富
[3]江玲.农村征地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13.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5]张全景,王万茂.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理论考察及改革思考[J].,2003,11
【关键词】:土地征用;矛盾;原因;对策
2016年7月10日,湖南新田县金盆圩召开村民大会,商讨扶贫搬迁征地问题,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村支书、村主任与持反对意见的村民动起了手,双方均已受伤。像这种违法征地的现象还有很多,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对目前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一、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政策体系不完善
国家缺少具体、全面的补偿体系,没有出台完善的补偿政策,这使得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很难执行,主要表现在部分征地过程中无规可依。补偿政策中对补偿标准的界定不够明确,例如对农村土地中地表附着物、青苗费、地费的具体标准都没有严格的分类,致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面临很大的问题。规定上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向很大,这也是征地过程中矛盾的主要来源。
(二)、征用土地的范围乱
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混淆不清。《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用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公共利益征地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也没有详细的解释,因此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许多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引进一些开发项目,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赚取利益。
(三)、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费用偏低,与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要求提高相矛盾。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数据,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投资者拿走大头,占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城市政府拿走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村级组织留下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而最多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百分之五到十。像这样的商品交换是不等价的,因此也就引起了各种冲突和群体性时间,以至于使征地这样一个普通的经济行为,演变成了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二、征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去修改,法制建设比较落后。并且,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采取正当的方法维权,通常只会盲目地上访,或者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法,这就大大激化了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即使政策被批准,真正具体实施到各个部门需要很长时间,出现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这也使得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
缺少农民的知情、参与。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集体产权,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只能由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开发商进行交易,这就很难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往往是政府用很低的价格将土地征收上来,却以很高的价格转卖给开发商,农民根本不能直接参与到其中,没有参与权和表决权,这就大大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从而成为矛盾产生的根源。
三、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做好后续安置
加强法制建设,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念为指导,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征地范围、补偿制度以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以防政府和开发商钻法律的空子。另外,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做好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
要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种类,消除概念上的模糊性和操作上的宽泛性,可以由法制机关制定《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对各个项目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另外,在申报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加审核环节,防止政府拿“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违法征地。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审核,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才能核准征地。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土地价格时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产值和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同时要考虑到农民转换成城市居民所必须的成本,充分考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并且要实现统一的价格,不能有较大的差异,这样会引起农民的不满,从而引发矛盾。土地的价格要满足农民的生活保障,保证农民养老保险和一定的结余,使农民能够再就业,具有基本的生活能力,特别是对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和老年人,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养老保险,让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发生征地行为,社会保障体系应立即启动,尽可能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被征地农民,拓宽农民的就业途径。
(四)、改进征地程序,增加农民的参与
征地牵扯到农民的民主权利,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征地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农民,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允许农民提出自己的意见,要尊重农民的建议,听取、采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改进和完善征地程序,履行听证制度,直接与群众进行交流,保证农民的直接参与权,倾听农民的意见,进行协商,及时修改、调整农民的安置补偿方案。
参考文献:
[1]柴静.看见[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2]孙立红.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与财富
[3]江玲.农村征地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13.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5]张全景,王万茂.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理论考察及改革思考[J].,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