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在论述了纠正措施的执行过程后,介绍了两种典型的纠正措施管理流程,并对两者间的差异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
一、概述
HAF003(91)第11章规定:“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例如故障、失灵、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它方面的不符合项。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大纲必须对查明起因和采取纠正措施作出规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现。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必须用文件阐明其鉴别、起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向有关各级的管理部门报告。”从中可以看出,纠正措施包括对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包括不符合项)的纠正(correction,治标的),以及防止类似有损于质量的情况重复发生的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治本的)。
二、纠正措施执行过程
根据核质保法规和相关导则的要求,纠正措施的执行应按下图所示的流程进行。
1.纠正和判定
纠正:为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对于在检查、监督、监查、质量信息反馈、质量趋势分析等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必须首先予以纠正(治标)。之后,应对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如系统性出现的不符合、应报告事件、以及因质保大纲严重失效而引起的缺陷,应识别其根本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其重复出现。
2.识别根本原因
不符合的起因,一般包括:
—人因:个人因素、联系交流不充分、不遵守程序等;
—装备:装备不当、装备未处于良好的状态、检定过期等;
—材料:未符合技术规格书、检查和控制不严、鉴别有误、装贮运不当等;
—程序细则:差错、不合格、未考虑环境或顺序、缺少应有程序等;
—过程:缺少监督检查、无章可循等;
—设计:未考虑工艺过程的条件、未遵照规定的设计标准、对试验后的检查和修整未作考虑等;
—环境:工作环境不适合、清洁度不合要求等。
为确定防止不符合重复发生的纠正措施,在识别原因时应采取根本原因分析技术,从众多起因中找出根本原因。
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是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是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应针对根本原因提出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一般有(不限于):
—修改设计和技术规格书;
—修改程序或颁发新程序;
—强制人员执行程序;
—撤出有问题的装备,送去检定或维修;
—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核;
—修订《质量保证大纲》。
4.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对于纠正措施需评价其合适性,并跟踪验证其实施。只有纠正措施得到执行、执行效果得到验证后,纠正措施过程才算完成。如果纠正措施的结果不满意,则需重复上述步骤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对于纠正措施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①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②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③评价确保不合格就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④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⑤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⑥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三、两种典型的纠正措施管理流程
对于不符合项的纠正,目前国内各相关单位的处置流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发现→开启报告→审查(审查权限由不符合项的类别决定)→处置→跟踪验证。对于重大不符合项以及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应在根本原因分析后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对于不符合项以外的其他缺陷,在纠正措施方面目前国内则有两种典型的管理流程。
1.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
第一种是将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程度不同的两类。第一类缺陷(一般问题)包括偶然出现的不符合、非应报告事件以及质保大纲的不重要缺陷;而系统性出现的不符合、应报告事件、以及因质保大纲严重失效而引起的缺陷则属于第二类缺陷(严重问题)。对于第一类问题,以ON(Observation Notice)的形式处理;第二类问题则以CAR(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的形式处理。对于一般问题,责任部门只需对发现的不符合进行纠正,无需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归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的纠正情况不进行跟踪验证;对于严重问题,则需采取标本兼治的纠正措施。具体管理流程通过以下表格表示。
同前一种情况不同,在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并没有将有损于质量的情况进行分类,而是对所有发现的缺陷都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处理。对于在检查、监督、监查、质量信息反馈、质量趋势分析等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都填写同样的“纠正措施通知单”,首先进行纠正,纠正措施完成后,再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判定,对于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将采取进一步的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两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差异之浅见
前述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目前在国内核电行业应用比较普遍,该流程源于法国法玛通公司的管理模式,自大亚湾核电工程建设以来,该管理流程在国内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第二种管理流程是美国核电业界所推崇的纠正措施执行模式,自国内一些大型制造企业开展美国ASME“N钢印“证书认证以来,该纠正措施管理流程在国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
多年来,我国的核电业主及其承包商大都按照第一种纠正措施流程对出现的不符合进行管理。对于整个核电业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该管理模式确实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同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相比,第二种管理流程的优势是突出的,表现在:
—在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对严重问题(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同时提出、混在一起的,而在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纠正和纠正措施分别在不同阶段提出和执行。显然,无论是在层次还是在时间上,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都更符合问题处理的内在要求。
—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要求对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准确地、书面化的判定,这有利于规范、严谨、客观地开展纠正措施工作,切实地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种管理流程更切合核质保标准所规定的纠正措施执行过程。
鉴于此,建议国内的核电业主、设计院所、制造安装公司等相关单位在纠正措施管理方面应博采众家之长,以建立更为合理、完善的管理流程,推动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五、结论
上述两种纠正措施的管理,同样也适用于项目管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纠正措施,采取纠正纠正已出现的不合格,及时有效地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其再发生,达到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关键词】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
一、概述
HAF003(91)第11章规定:“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例如故障、失灵、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它方面的不符合项。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大纲必须对查明起因和采取纠正措施作出规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现。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必须用文件阐明其鉴别、起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向有关各级的管理部门报告。”从中可以看出,纠正措施包括对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包括不符合项)的纠正(correction,治标的),以及防止类似有损于质量的情况重复发生的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治本的)。
二、纠正措施执行过程
根据核质保法规和相关导则的要求,纠正措施的执行应按下图所示的流程进行。
1.纠正和判定
纠正:为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对于在检查、监督、监查、质量信息反馈、质量趋势分析等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必须首先予以纠正(治标)。之后,应对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如系统性出现的不符合、应报告事件、以及因质保大纲严重失效而引起的缺陷,应识别其根本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其重复出现。
2.识别根本原因
不符合的起因,一般包括:
—人因:个人因素、联系交流不充分、不遵守程序等;
—装备:装备不当、装备未处于良好的状态、检定过期等;
—材料:未符合技术规格书、检查和控制不严、鉴别有误、装贮运不当等;
—程序细则:差错、不合格、未考虑环境或顺序、缺少应有程序等;
—过程:缺少监督检查、无章可循等;
—设计:未考虑工艺过程的条件、未遵照规定的设计标准、对试验后的检查和修整未作考虑等;
—环境:工作环境不适合、清洁度不合要求等。
为确定防止不符合重复发生的纠正措施,在识别原因时应采取根本原因分析技术,从众多起因中找出根本原因。
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是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是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应针对根本原因提出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一般有(不限于):
—修改设计和技术规格书;
—修改程序或颁发新程序;
—强制人员执行程序;
—撤出有问题的装备,送去检定或维修;
—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核;
—修订《质量保证大纲》。
4.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对于纠正措施需评价其合适性,并跟踪验证其实施。只有纠正措施得到执行、执行效果得到验证后,纠正措施过程才算完成。如果纠正措施的结果不满意,则需重复上述步骤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对于纠正措施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①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②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③评价确保不合格就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④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⑤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⑥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三、两种典型的纠正措施管理流程
对于不符合项的纠正,目前国内各相关单位的处置流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发现→开启报告→审查(审查权限由不符合项的类别决定)→处置→跟踪验证。对于重大不符合项以及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应在根本原因分析后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对于不符合项以外的其他缺陷,在纠正措施方面目前国内则有两种典型的管理流程。
1.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
第一种是将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程度不同的两类。第一类缺陷(一般问题)包括偶然出现的不符合、非应报告事件以及质保大纲的不重要缺陷;而系统性出现的不符合、应报告事件、以及因质保大纲严重失效而引起的缺陷则属于第二类缺陷(严重问题)。对于第一类问题,以ON(Observation Notice)的形式处理;第二类问题则以CAR(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的形式处理。对于一般问题,责任部门只需对发现的不符合进行纠正,无需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归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的纠正情况不进行跟踪验证;对于严重问题,则需采取标本兼治的纠正措施。具体管理流程通过以下表格表示。
同前一种情况不同,在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并没有将有损于质量的情况进行分类,而是对所有发现的缺陷都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处理。对于在检查、监督、监查、质量信息反馈、质量趋势分析等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都填写同样的“纠正措施通知单”,首先进行纠正,纠正措施完成后,再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判定,对于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将采取进一步的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两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差异之浅见
前述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目前在国内核电行业应用比较普遍,该流程源于法国法玛通公司的管理模式,自大亚湾核电工程建设以来,该管理流程在国内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广。第二种管理流程是美国核电业界所推崇的纠正措施执行模式,自国内一些大型制造企业开展美国ASME“N钢印“证书认证以来,该纠正措施管理流程在国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
多年来,我国的核电业主及其承包商大都按照第一种纠正措施流程对出现的不符合进行管理。对于整个核电业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该管理模式确实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同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相比,第二种管理流程的优势是突出的,表现在:
—在第一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对严重问题(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同时提出、混在一起的,而在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中,纠正和纠正措施分别在不同阶段提出和执行。显然,无论是在层次还是在时间上,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都更符合问题处理的内在要求。
—第二种纠正措施管理流程要求对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准确地、书面化的判定,这有利于规范、严谨、客观地开展纠正措施工作,切实地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种管理流程更切合核质保标准所规定的纠正措施执行过程。
鉴于此,建议国内的核电业主、设计院所、制造安装公司等相关单位在纠正措施管理方面应博采众家之长,以建立更为合理、完善的管理流程,推动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五、结论
上述两种纠正措施的管理,同样也适用于项目管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纠正措施,采取纠正纠正已出现的不合格,及时有效地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其再发生,达到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