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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同志对《决定》所作的说明在谈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法治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反映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第一条所确定的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从本质上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公权力如何得到制约、如何得到科学运用是世界性问题,也是共产党执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公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的这段名言告诉我们:有效制约和科学运用公权力,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虽然他用的是法制这个词,但已完全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黨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的明确回答。
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中每一方面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也就是说,党的政治领导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但依法执政并不是党的政治领导的全部,党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作出路线、方针、政策调整,这些都会带来法律的变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理干部,这是党规党纪所规定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保障。而保证党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是一个至关紧要的原则。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党和國家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治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命要经过法定程序,但对干部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则是党的组织部门的职能。“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具备依法执政能力的干部,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句空话。
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反映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第一条所确定的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从本质上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公权力如何得到制约、如何得到科学运用是世界性问题,也是共产党执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公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的这段名言告诉我们:有效制约和科学运用公权力,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虽然他用的是法制这个词,但已完全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黨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的明确回答。
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中每一方面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也就是说,党的政治领导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但依法执政并不是党的政治领导的全部,党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作出路线、方针、政策调整,这些都会带来法律的变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理干部,这是党规党纪所规定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保障。而保证党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是一个至关紧要的原则。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党和國家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治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命要经过法定程序,但对干部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则是党的组织部门的职能。“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具备依法执政能力的干部,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