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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公司发展的核心。本文从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及目前公司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着重论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分权与制衡。因为公司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所以产生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只有在各个机构之间达到利益和权利的统一,和谐平衡的发展状态,才能保证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治理;分权与制衡;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主要是公司法人借助各种法律、法规、政治、文化环境以及市场竞争的自发选择,通过对企业制度的设计降低成本、实现良好控制和科学决策的各种机制。公司法人治理是医治国有企业体制弊端的一剂良药,是民营企业实现发展的突破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和治本之道是切实必要的。
一、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
法人治理即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组织和团体,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力、管理力,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种体制和结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的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运转起来,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分权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特征。公司分权制衡是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公司权力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此四项权力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作出决策。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公司的内部的日常工作。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任免下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保证公司治理的权力不被随意滥用。因此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要深入探讨分权与制衡制度。这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和治本之道的核心问题。
(二)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
1.股权分配不合理
公司股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大股东独揽权利,存在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常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成为上市公司后,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可以达到过半数。并且,大股东之间还出现了关联关系的现象。股东权利过于集中,无法使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也无法有实质性的影响。
2.董事会的构成不规范
董事会的构成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董事长的人员也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的构成不能保证公司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如果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会首先考虑到大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的政府部门既向企业派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使公司的经营劣迹无人负责。有的公司存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和副经理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所制约,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如同虚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的现象埋下了隐患。
3.监事会作用不明显
监事会在现代公司制度建设中,其重要性不容置疑。但是目前在我国公司中,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出其理想中的作用。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成员中,股东代表监事主要由控股股东委派或董事长提名,职工代表监事通常是公司的下属职员。这样的人员构成,在执行监督职责时,会首先想到个人利益和员工身份,很少会考虑到自己是全体股东和员工的代表。《公司法》规定,监事成员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但实质上无论是提名和最终选举都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这是监事在任免机制设计上的先天缺陷。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
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就是要真正做到对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责,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建立公司管理的长效机制,给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权的集中程度,也就是公司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这个方面讲,股权结构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另一方面,股权的构成,就是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持有股份的多少,即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理想化的股权结构是介于分散和集中的中间状态。这种状态下,既不会产生大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权利,也不会出现股权过于分散的现象。
2.加强公司董事会的建设
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起着重要作用,是制约经营者的主要手段。要做到,一要严格进行董事人员的推选机制,一个有效的董事会是应该由具备丰富知识、经验和背景董事的团队。二是要建立董事个人责任的问责机制,董事中存在勤勉尽责不够,不能履行职责,要对股东(大)会负责,要求其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使董事会能够科学的进行决策。三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明确独立董事责任,在选择独立董事人选上,要避免选择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影响其独立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使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四是要强化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挑选、聘用、考评、激励等一系列管理机制的建立。要让在董事会挑选或替换总经理或经理人员的过程中,享受权力的同时受到制约。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在人员结构上,扩大监事会成员中中小股东代表的比例,监事的选择上可以通过其他利益相关者选举并直接任命,避免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在组织关系上,监事会应该隶属于股东大会之外,是个完全独立的,代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对少数控股股东的决策行为发挥制衡与监督作用。在公司经营中,监事会的成员不设决策权,但是对董事会的决策内容和经理层的实施过程拥有知情权、审计权。对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有权提出非直接干预性的纠正要求。防止监事会的监督权流于形式,建立分权制衡机制的回归,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低,增强自律性。
三、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本之道
分权与制衡一直是公司法人的治本之道。明确这样的基本理念,建立分权与制衡的管理体系,使各个权力主体分权明确,却相互控制和约束的模式,是公司法人治理公司,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探讨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中,核心问题就是理顺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信托关系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利益失衡是现代公司制度中常出现的问题。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的所有权和法人的经营权已经分离,公司已经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具有了其自身利益。股东的利益并不一定同公司的利益相一致,而从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其实质就是股东(大)的受托人。董事会作为受托人,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也要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代表公司法人的利益,同事也代表了其自身的利益。当几种利益相冲突时,董事会就极有可能牺牲股东利益和公司法人利益,保证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在处理这方面矛盾的时候,我们就要本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制衡原则,保证利益的一致性、权利配置的适度性和权利制衡的有效性。所以要求适度把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利的配置,协调相关利益者;建立良好的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董事会和公司经理之间的关系—代理关系
公司的经营权是由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共同分享,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经营者是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上,董事会和经理层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从控制权分配角度,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现代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公司发笑的经营决策都放在董事会里,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因此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层进行必要的分离,由董事会以外的人组成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可以由职业经理人组成执行机构。公司的重要经营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行使,日常事务由经理人员执行机构来行使。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应该履行被代理与代理的关系。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后,有利于健全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与作为委托人在利益目标上存在不一致,这就构成了代理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必须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一方面要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绩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配套的经理人员约束机制。
3.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每个权利组织都有其监督职能,不过只有监事会在其中具有核心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董事会或者董事因为自身的利益,经常会作出有损中小股东利益,不利于公司长久稳定发展的决策,需要监事会对其必要的监督。董事会聘任经理,要求经理对其负责,执行其决议,在控制事实上也是对经理人员的一种监督和约束。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代表广大股东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所以在监督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职能有一定交叉,必须在制度上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分工,协调好这两种监督功能。
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全程”监督,范围要比董事会的监督范围广,贯穿整个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独立性强的工作,要保证监事“会监”、“敢监”。监事会必须由全体股东大会产生,而不能沦为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附属品。在人员的选择上,工作业绩的评定及物质待遇上,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脱离董事会对其影响。
综上,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取得的经验,结合我们中国国情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个解决方法。总而言之,在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目前的核心问题还是分权与制衡,要在坚持法定和职责明确的原则下,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参考文献:
[1]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厉以宁等主编:《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汪丁丁、林来梵、叶航:“效率与正义:一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第3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治理;分权与制衡;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主要是公司法人借助各种法律、法规、政治、文化环境以及市场竞争的自发选择,通过对企业制度的设计降低成本、实现良好控制和科学决策的各种机制。公司法人治理是医治国有企业体制弊端的一剂良药,是民营企业实现发展的突破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和治本之道是切实必要的。
一、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
法人治理即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组织和团体,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力、管理力,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种体制和结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的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运转起来,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分权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特征。公司分权制衡是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公司权力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此四项权力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作出决策。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公司的内部的日常工作。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任免下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保证公司治理的权力不被随意滥用。因此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要深入探讨分权与制衡制度。这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和治本之道的核心问题。
(二)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
1.股权分配不合理
公司股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大股东独揽权利,存在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常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成为上市公司后,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可以达到过半数。并且,大股东之间还出现了关联关系的现象。股东权利过于集中,无法使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也无法有实质性的影响。
2.董事会的构成不规范
董事会的构成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董事长的人员也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的构成不能保证公司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如果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会首先考虑到大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的政府部门既向企业派董事、董事长,还要管理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使公司的经营劣迹无人负责。有的公司存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和副经理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所制约,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如同虚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的现象埋下了隐患。
3.监事会作用不明显
监事会在现代公司制度建设中,其重要性不容置疑。但是目前在我国公司中,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出其理想中的作用。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成员中,股东代表监事主要由控股股东委派或董事长提名,职工代表监事通常是公司的下属职员。这样的人员构成,在执行监督职责时,会首先想到个人利益和员工身份,很少会考虑到自己是全体股东和员工的代表。《公司法》规定,监事成员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但实质上无论是提名和最终选举都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这是监事在任免机制设计上的先天缺陷。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
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就是要真正做到对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责,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建立公司管理的长效机制,给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权的集中程度,也就是公司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这个方面讲,股权结构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另一方面,股权的构成,就是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持有股份的多少,即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
理想化的股权结构是介于分散和集中的中间状态。这种状态下,既不会产生大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权利,也不会出现股权过于分散的现象。
2.加强公司董事会的建设
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起着重要作用,是制约经营者的主要手段。要做到,一要严格进行董事人员的推选机制,一个有效的董事会是应该由具备丰富知识、经验和背景董事的团队。二是要建立董事个人责任的问责机制,董事中存在勤勉尽责不够,不能履行职责,要对股东(大)会负责,要求其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使董事会能够科学的进行决策。三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明确独立董事责任,在选择独立董事人选上,要避免选择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影响其独立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使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四是要强化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挑选、聘用、考评、激励等一系列管理机制的建立。要让在董事会挑选或替换总经理或经理人员的过程中,享受权力的同时受到制约。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在人员结构上,扩大监事会成员中中小股东代表的比例,监事的选择上可以通过其他利益相关者选举并直接任命,避免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在组织关系上,监事会应该隶属于股东大会之外,是个完全独立的,代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对少数控股股东的决策行为发挥制衡与监督作用。在公司经营中,监事会的成员不设决策权,但是对董事会的决策内容和经理层的实施过程拥有知情权、审计权。对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有权提出非直接干预性的纠正要求。防止监事会的监督权流于形式,建立分权制衡机制的回归,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低,增强自律性。
三、公司法人治理的治本之道
分权与制衡一直是公司法人的治本之道。明确这样的基本理念,建立分权与制衡的管理体系,使各个权力主体分权明确,却相互控制和约束的模式,是公司法人治理公司,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探讨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中,核心问题就是理顺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信托关系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利益失衡是现代公司制度中常出现的问题。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的所有权和法人的经营权已经分离,公司已经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具有了其自身利益。股东的利益并不一定同公司的利益相一致,而从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其实质就是股东(大)的受托人。董事会作为受托人,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也要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代表公司法人的利益,同事也代表了其自身的利益。当几种利益相冲突时,董事会就极有可能牺牲股东利益和公司法人利益,保证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在处理这方面矛盾的时候,我们就要本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制衡原则,保证利益的一致性、权利配置的适度性和权利制衡的有效性。所以要求适度把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利的配置,协调相关利益者;建立良好的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董事会和公司经理之间的关系—代理关系
公司的经营权是由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共同分享,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经营者是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上,董事会和经理层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从控制权分配角度,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现代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公司发笑的经营决策都放在董事会里,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因此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层进行必要的分离,由董事会以外的人组成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可以由职业经理人组成执行机构。公司的重要经营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行使,日常事务由经理人员执行机构来行使。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应该履行被代理与代理的关系。理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后,有利于健全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与作为委托人在利益目标上存在不一致,这就构成了代理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必须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一方面要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绩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配套的经理人员约束机制。
3.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每个权利组织都有其监督职能,不过只有监事会在其中具有核心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董事会或者董事因为自身的利益,经常会作出有损中小股东利益,不利于公司长久稳定发展的决策,需要监事会对其必要的监督。董事会聘任经理,要求经理对其负责,执行其决议,在控制事实上也是对经理人员的一种监督和约束。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代表广大股东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所以在监督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职能有一定交叉,必须在制度上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分工,协调好这两种监督功能。
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全程”监督,范围要比董事会的监督范围广,贯穿整个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独立性强的工作,要保证监事“会监”、“敢监”。监事会必须由全体股东大会产生,而不能沦为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附属品。在人员的选择上,工作业绩的评定及物质待遇上,应该由股东大会确定,脱离董事会对其影响。
综上,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取得的经验,结合我们中国国情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个解决方法。总而言之,在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目前的核心问题还是分权与制衡,要在坚持法定和职责明确的原则下,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参考文献:
[1]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厉以宁等主编:《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汪丁丁、林来梵、叶航:“效率与正义:一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