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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下正兴起一股重新挖掘儒家价值的热潮。儒家固然有许多真、善、美可为今用,但其筋脉也与现代一些主流价值,如法治,存在诸多不可调和之处。
【关键词】儒家;法治
儒家,作为当下众多学术活动、公共事件的热门关键词,在被“百家”解构、重估的过程中齐放“百花”。但如何在法治背景下继承和重塑,需慎之又慎。
一、为争论而争论:孔子诛少正卯
孔子诛少正卯一案,一直为史学界和法学界论不休。该事大体是:孔子为鲁国宰相,听朝七天便诛杀少正卯。弟子问他孔:“少正卯是鲁国名人,夫子你治政就先诛杀他,有没有做错?”孔子说:“人有恶行五种,盗窃还不算数;一是知识渊博但内心险恶。二是行为怪僻而不愿改变。三是能言巧辩。四是关注社会阴暗面,并记载和批判;五是不纠正错误并为之解释。这五种行为,有一种就不能免于被君子所诛杀,但少正卯五种都有,所以不可不杀。”
此事有多部权威性历史文献记载,除《荀子·宥坐篇》外,更有司马迁的《史记·孔子世家》。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也有法家思想)一生尊孔;司马迁更视孔子为圣贤,二人绝无给孔子泼脏水的可能。自宋朱熹始,不少儒家学者对此事质疑,并进行了有一定说服力的推理,现在一些学者也继续拷问此事真实性。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质疑此事真实性的许多理由,但也以为少数学者在此事上的态度,既无民国时期辜、梁等大师的学术品质,也没有王夫之等人批判精神。
即使孔子没有诛少正卯,那如何解释孔子隳三都?退一步,即使孔子隳三都是为统一国家不是从权力出发(笔者赞成国家统一,但以为孔子这种作法是出于维护国家统一还是加强权力专制值得商榷),那又如何解释孔鲤一事。应当说,孔子在孔鲤一事上的与隳三都、诛少正卯有相同的权力逻辑:维护权威(力)。
对两千多年前的事要做出一个清晰且能让所有人信服的判断,困难重重;况且,法学的争论往往并无标准答案。对此,不如暂时跳出争论从另一种思路来看待问题:此事争论如此之大,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儒家也认为如此对待少正卯具有严重非正当性。如此事为真,从法律角度对其审视,我们会发现:少正卯代表的是一种新兴思想或权利,孔子所列五条罪状都没有被当时法律所禁止,少正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即使其言行为孔子所倡导的礼(非刑)所不容,也顶多的是表现出一种“思想犯罪”,罪不上刑,更不至死。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场争论中推导出如下一条原则,即:权力对待一些事宜或权利时,如这些事宜或权利没有伤害他人,即使起初存在争议,权力也应保持谦抑,待以后对其予以确认或规范。而这正与如下法治原则相符: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不可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可为。而后一规则又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具有相同的价值逻辑。
二、取真不辩伪:如此解读儒家
《论语》中有: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①有教授在《〈论语〉心得·处世之道》中对此这样解释:做官的人,穿丧服的人,还有盲人,路过他们面前,不管这个人(路过的人)多么年轻,他也一定要站起来;如果他要从这些人面前经过,他就小步快走,这表示对这些人的一种尊敬。对有官位的人,应该表示尊敬;对身上戴孝的人,他们是遭遇不幸者,也应该表示尊敬。对盲人,用今天的话来说,叫“弱势群体”,更应该表示尊敬。你不要打扰他们太久,不要惊扰了他们的伤痛,你应该悄悄地从他们面前经过。该教授解释虽不是十分准确,但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她并没有(似乎是不愿意)对此进行深度剖析。
齐衰是商周时依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之一。五服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血缘越近,服制越在前。“五服”对后世法律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首定“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五服带有明显身份等级特点,而“冕衣裳者”意指达官贵人。儒家认为应对“齐衰”和“冕衣裳者”表示尊敬,是一种卑贱者对尊贵者的礼,是一种对身份等级制的认同;儒家对盲人的态度,则是一种对弱者的同情,是一种人文精神的体现。两种态度具有迥异的价值逻辑。
法治语境下,公务员由人民授权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公仆,理应对人民尊敬,而非儒家“子见冕衣裳者,虽少,必作;过之,必趋。”因此,法治下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与儒家法律中的官民关系实有天壤之别。
对糟粕和精华不作细致的区分,着实容易对公众产生错误的引导:公众在感受国学熏陶时,或许能够学会对弱者给予关爱和体恤,但那可能造成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施舍,而非一种现代公民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还容易消解公权力由人民所托这一已经初步的现代法治意识。
儒家法律文化存在诸多真善美,但其也隐藏了许多容易使人麻痹的不当思想,对其的不当解读,将有碍于我们公民意识的形成——或者导致难得糊涂的犬儒主义,延缓我们法治的推进;或者招来愤愤不平的英雄主义,激发社会矛盾。我们应深知,社会心智在整体上的发育成熟、公民意识或法治意识的普及,是快速、平稳向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人的文字可以被到社会公众阅读,他已经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其一言一行已远非个人活动,而是在向社会公众传播知识、推销产品,将必然带给公众文化体验,甚至能对价值进行推广、重构。对知识产品进行全面、不带偏颇性的介绍,而不是将其进行精美包装(掩其瑕疵或不给予缺陷性说明)后再予以“营销”,应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良知。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出于“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知识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选择性失语,以致潜意默化地误导公众,这实有违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品性。
注释:
①《论语·子罕》.
【关键词】儒家;法治
儒家,作为当下众多学术活动、公共事件的热门关键词,在被“百家”解构、重估的过程中齐放“百花”。但如何在法治背景下继承和重塑,需慎之又慎。
一、为争论而争论:孔子诛少正卯
孔子诛少正卯一案,一直为史学界和法学界论不休。该事大体是:孔子为鲁国宰相,听朝七天便诛杀少正卯。弟子问他孔:“少正卯是鲁国名人,夫子你治政就先诛杀他,有没有做错?”孔子说:“人有恶行五种,盗窃还不算数;一是知识渊博但内心险恶。二是行为怪僻而不愿改变。三是能言巧辩。四是关注社会阴暗面,并记载和批判;五是不纠正错误并为之解释。这五种行为,有一种就不能免于被君子所诛杀,但少正卯五种都有,所以不可不杀。”
此事有多部权威性历史文献记载,除《荀子·宥坐篇》外,更有司马迁的《史记·孔子世家》。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也有法家思想)一生尊孔;司马迁更视孔子为圣贤,二人绝无给孔子泼脏水的可能。自宋朱熹始,不少儒家学者对此事质疑,并进行了有一定说服力的推理,现在一些学者也继续拷问此事真实性。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质疑此事真实性的许多理由,但也以为少数学者在此事上的态度,既无民国时期辜、梁等大师的学术品质,也没有王夫之等人批判精神。
即使孔子没有诛少正卯,那如何解释孔子隳三都?退一步,即使孔子隳三都是为统一国家不是从权力出发(笔者赞成国家统一,但以为孔子这种作法是出于维护国家统一还是加强权力专制值得商榷),那又如何解释孔鲤一事。应当说,孔子在孔鲤一事上的与隳三都、诛少正卯有相同的权力逻辑:维护权威(力)。
对两千多年前的事要做出一个清晰且能让所有人信服的判断,困难重重;况且,法学的争论往往并无标准答案。对此,不如暂时跳出争论从另一种思路来看待问题:此事争论如此之大,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儒家也认为如此对待少正卯具有严重非正当性。如此事为真,从法律角度对其审视,我们会发现:少正卯代表的是一种新兴思想或权利,孔子所列五条罪状都没有被当时法律所禁止,少正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即使其言行为孔子所倡导的礼(非刑)所不容,也顶多的是表现出一种“思想犯罪”,罪不上刑,更不至死。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场争论中推导出如下一条原则,即:权力对待一些事宜或权利时,如这些事宜或权利没有伤害他人,即使起初存在争议,权力也应保持谦抑,待以后对其予以确认或规范。而这正与如下法治原则相符: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不可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可为。而后一规则又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具有相同的价值逻辑。
二、取真不辩伪:如此解读儒家
《论语》中有: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必作;过之,必趋。①有教授在《〈论语〉心得·处世之道》中对此这样解释:做官的人,穿丧服的人,还有盲人,路过他们面前,不管这个人(路过的人)多么年轻,他也一定要站起来;如果他要从这些人面前经过,他就小步快走,这表示对这些人的一种尊敬。对有官位的人,应该表示尊敬;对身上戴孝的人,他们是遭遇不幸者,也应该表示尊敬。对盲人,用今天的话来说,叫“弱势群体”,更应该表示尊敬。你不要打扰他们太久,不要惊扰了他们的伤痛,你应该悄悄地从他们面前经过。该教授解释虽不是十分准确,但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她并没有(似乎是不愿意)对此进行深度剖析。
齐衰是商周时依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之一。五服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血缘越近,服制越在前。“五服”对后世法律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首定“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五服带有明显身份等级特点,而“冕衣裳者”意指达官贵人。儒家认为应对“齐衰”和“冕衣裳者”表示尊敬,是一种卑贱者对尊贵者的礼,是一种对身份等级制的认同;儒家对盲人的态度,则是一种对弱者的同情,是一种人文精神的体现。两种态度具有迥异的价值逻辑。
法治语境下,公务员由人民授权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公仆,理应对人民尊敬,而非儒家“子见冕衣裳者,虽少,必作;过之,必趋。”因此,法治下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与儒家法律中的官民关系实有天壤之别。
对糟粕和精华不作细致的区分,着实容易对公众产生错误的引导:公众在感受国学熏陶时,或许能够学会对弱者给予关爱和体恤,但那可能造成一种强者对弱者的施舍,而非一种现代公民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还容易消解公权力由人民所托这一已经初步的现代法治意识。
儒家法律文化存在诸多真善美,但其也隐藏了许多容易使人麻痹的不当思想,对其的不当解读,将有碍于我们公民意识的形成——或者导致难得糊涂的犬儒主义,延缓我们法治的推进;或者招来愤愤不平的英雄主义,激发社会矛盾。我们应深知,社会心智在整体上的发育成熟、公民意识或法治意识的普及,是快速、平稳向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人的文字可以被到社会公众阅读,他已经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其一言一行已远非个人活动,而是在向社会公众传播知识、推销产品,将必然带给公众文化体验,甚至能对价值进行推广、重构。对知识产品进行全面、不带偏颇性的介绍,而不是将其进行精美包装(掩其瑕疵或不给予缺陷性说明)后再予以“营销”,应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良知。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出于“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知识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选择性失语,以致潜意默化地误导公众,这实有违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品性。
注释:
①《论语·子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