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改革工作机制
[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在检察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项制度自身也存在着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在改革实践中,通过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在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该院正在探索推进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建立科学的检委会错案追究机制,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部分,自上个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发展民主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解决社会纠纷、贯彻执政方针、落实检察政策、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检察官素质不足等具体环节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项制度总非完美无瑕的,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影响和制约了检委会作用的发挥,也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诟病。1999年4月,最高检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的措施之一,此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始了检委会工作改革的实践。本文结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作简要探讨,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改革必要: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组成行政色彩较浓厚
198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在实践中检委会除了院领导班子成员这些法定的成员外,其余主要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委员,非领导职务委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委员资格与行政职务挂钩的方式,无异于把委员资格作为行政职务进行分配。选任委员时随意性大、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检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业务水平难以保证。一些年青、优秀的检察官囿于行政级别较低,无法被吸纳到检委会中,致使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
2、议事职能定位不清晰
《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委会的职责除了讨论有关检察业务方面的内容之外,还有贯彻政策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等行政管理事项,在实践中甚至还要处理一些与检察业务关联不大的院务事宜。加之检委会的组成人员以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居多,在实际工作中,与具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如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存在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检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和作用,也影响了检委会决策职能的发挥。
3、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简单化
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时才提请讨论,讨论的程序往往是检委会秘书把案件材料或议题发给检委会委员,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委员们根据汇报情况发表各自意见,最后由检察长作总结性发言。由于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一些委员在会前不了解案情,或者虽然了解案情但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法律理论准备不充分,发言往往分析不够深刻、细致,有的委员人云亦云,敷衍了事,这样势必会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4、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既未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也未设专职检委会秘书,一般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仅限于负责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归档等会务性工作,很难保证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
二、实践考察:检委会改革的两种思路
我国的检委会制度,是在我国本土资源基础上所产生的与我国政治法律现实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检察制度史中是独一无二的。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要缘于检察官独立性地位未真正确立和检察官的个体素质尚不足以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于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使得其在指导法律适用,确保办案质量,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受到严重的制约。改革完善检委会制度,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既是检委会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树立检察公信力之形势所迫。考察各地检委会工作改革实践,大致存在两种思路:
一种是针对现有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即体制性改革。各地也进行了相应尝试,例如改进检委会委员的遴选方式,实行检委会委员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实行检委会委员任期制等等,直接从解决现存问题入手来提高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思路的好处显而易见,目的明确,方法直接,一步到位,然而正因为直接和明确,其阻力也异常之大。我国检察机关除了要承担与法律监督相关的司法功能外,还要承担很多政治功能。我们强调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些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存在的脱离中国国情而强调“全盘西化”,“权力分立”的错误理念,已经使得检察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检委会成员以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以及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的局面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涉及待遇和观念问题,让一些业务水平不高的现有检委会成员退出检委会也非易事。凡此种种,都足以使彻底改革检委会的努力陷入困境或者沦为形式。
另一种改革思路与前一思路的理想化相比则显得更为现实。就是在充分考虑阻力的情况下,回避深层次的体制改革之争,另辟蹊径对检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即机制性改革。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种做法:如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智囊作用,逐步提高检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水平,理顺检委会的议事定位等。从检委会制度的外围出发,通过层层深入,步步完善,“退而求其次”的改革思路固然不能说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我们认为,无论检委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检委会必须要有一个衔接规范的工作机制,方便检委会委员熟悉法律政策、了解讨论事项,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规范的工作机制也是提升检委会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
三、路径选择:优化工作机制,提高议事能力
比较检委会的两种改革思路,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即检委会的工作机制改革。从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入手,通过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下面我们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略作阐述。
1、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
检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职能应该是针对具体案件中的问题,而不是其他行政事务。对于与业务工作不相关的事项应该排除在议事范围之外。同时只有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分歧和承办部门难以决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策,才真正需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由此,我们认为,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应该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二是以“重大”和“疑难”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检委会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的关系,避免因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而消解了检委会议事的专业性。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组织条例》的精神,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应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主要包括有重大影响的自侦案件、抗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撤销立案的案件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检察机关名义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决定等。同时,该院还明确党组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政治性工作,如贯彻党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事务,如行政管理、装备、基建等;院务会主要讨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这样就为检委会工作专业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2、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
检委会委员的素质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能力的高低。当前在实行检委会委员公开遴选缺乏现实条件,而必须遵循行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检委会改革,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体素质,从而达到提高检委会的整体议事能力的目的。
近三年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随着干部换届调整,新选任了3名年富力强且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新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检委会委员,并充实了1名专职检委会委员,委员的平均年龄为42岁。与此同时,该院出台多项措施提升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一是加强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出台《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教育培训五年规划》,要求检委会委员的学历为本科以上。目前所有委员均达到本科学历,并有2名委员是研究生学历。建立例会学习制度和定期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和法学院校教授集中授课制度,提高委员正确适用法律、分析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全过程参与办理案件5件以上,使委员通过办案增强正确领会政策法律精神、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实行检委会委员跟庭制度。检委会委员根据法院的出庭通知,随时到庭观摩庭审,全程感受诉辩双方的举证过程,并监督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公诉表现,在庭审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跟庭评语和意见,增强检委会委员对案件证据质证过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监督意识。
3、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和服务中心,是检委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高低。我们认为,当前关键要通过推进和扩大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实现其从单一的会务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业务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将其打造成检委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 ,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权威可靠的参考依据。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室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秘书组成。检委会办公室除了负责在检委会召开3日前将案件汇报材料呈送各位检委会委员,做好检委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外,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及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限制个案讨论数量;(2)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提出说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使检委会讨论能够有的放矢;(3)为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准备充分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观点等等,确保检委会依法、科学决策;(4)督促、检查检委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5)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和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检委会工作以及机构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专门调研等。应当说,该院检委会办公室较好地履行了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指导职能,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
在检察工作中,经常遇到事实证据边缘化、涉及法律前沿理论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并非无所不能的“通才”。在这种情况下,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实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尤为重要。专业咨询人员可以由本单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各行业专门人才担任,主要任务是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建立了两项业务咨询制度:一是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医疗、工程建设、法学院校等相关行业的13名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了检委会的业务咨询团队,其中3名专家还被聘请为特约检察员。业务咨询团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与检委会委员座谈或列席检委会,为检委会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作为检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建立业务骨干咨询制度。该院检委会在研究“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遇有事实、证据和定性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检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在听取业务骨干意见后再作决定。业务骨干虽然不是检委会委员,但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他们列席检委会或者提供的书面审查意见,使检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更民主,视角更广阔,更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如该院办理的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因聚众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因双方参与人数较多,打斗的时间很短,公诉部门无法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致命伤是由谁造成的,被告人的律师均表示会作无罪辩护,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此情形下,检委会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了一次模拟辩论,由检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观摩,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最终检委会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于证据分析完整细致,说理充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罪名不持异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咨询制度在业务上为检务会提供了参考,又为检委会依法决策筑起一道监督屏障,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检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建立;检委会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到了普遍增强;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有了组织保障等,检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发表意见更加积极,辩论更具针对性,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更加权威,检委会议事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在检察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项制度自身也存在着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在改革实践中,通过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在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该院正在探索推进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建立科学的检委会错案追究机制,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部分,自上个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发展民主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解决社会纠纷、贯彻执政方针、落实检察政策、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检察官素质不足等具体环节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项制度总非完美无瑕的,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影响和制约了检委会作用的发挥,也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诟病。1999年4月,最高检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的措施之一,此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始了检委会工作改革的实践。本文结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作简要探讨,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改革必要: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组成行政色彩较浓厚
198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在实践中检委会除了院领导班子成员这些法定的成员外,其余主要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委员,非领导职务委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委员资格与行政职务挂钩的方式,无异于把委员资格作为行政职务进行分配。选任委员时随意性大、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检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业务水平难以保证。一些年青、优秀的检察官囿于行政级别较低,无法被吸纳到检委会中,致使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
2、议事职能定位不清晰
《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委会的职责除了讨论有关检察业务方面的内容之外,还有贯彻政策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等行政管理事项,在实践中甚至还要处理一些与检察业务关联不大的院务事宜。加之检委会的组成人员以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居多,在实际工作中,与具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如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存在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检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和作用,也影响了检委会决策职能的发挥。
3、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简单化
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时才提请讨论,讨论的程序往往是检委会秘书把案件材料或议题发给检委会委员,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委员们根据汇报情况发表各自意见,最后由检察长作总结性发言。由于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一些委员在会前不了解案情,或者虽然了解案情但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法律理论准备不充分,发言往往分析不够深刻、细致,有的委员人云亦云,敷衍了事,这样势必会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4、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既未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也未设专职检委会秘书,一般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仅限于负责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归档等会务性工作,很难保证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
二、实践考察:检委会改革的两种思路
我国的检委会制度,是在我国本土资源基础上所产生的与我国政治法律现实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检察制度史中是独一无二的。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要缘于检察官独立性地位未真正确立和检察官的个体素质尚不足以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于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使得其在指导法律适用,确保办案质量,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受到严重的制约。改革完善检委会制度,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既是检委会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树立检察公信力之形势所迫。考察各地检委会工作改革实践,大致存在两种思路:
一种是针对现有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即体制性改革。各地也进行了相应尝试,例如改进检委会委员的遴选方式,实行检委会委员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实行检委会委员任期制等等,直接从解决现存问题入手来提高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思路的好处显而易见,目的明确,方法直接,一步到位,然而正因为直接和明确,其阻力也异常之大。我国检察机关除了要承担与法律监督相关的司法功能外,还要承担很多政治功能。我们强调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些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存在的脱离中国国情而强调“全盘西化”,“权力分立”的错误理念,已经使得检察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检委会成员以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以及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的局面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涉及待遇和观念问题,让一些业务水平不高的现有检委会成员退出检委会也非易事。凡此种种,都足以使彻底改革检委会的努力陷入困境或者沦为形式。
另一种改革思路与前一思路的理想化相比则显得更为现实。就是在充分考虑阻力的情况下,回避深层次的体制改革之争,另辟蹊径对检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即机制性改革。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种做法:如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智囊作用,逐步提高检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水平,理顺检委会的议事定位等。从检委会制度的外围出发,通过层层深入,步步完善,“退而求其次”的改革思路固然不能说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我们认为,无论检委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检委会必须要有一个衔接规范的工作机制,方便检委会委员熟悉法律政策、了解讨论事项,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规范的工作机制也是提升检委会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
三、路径选择:优化工作机制,提高议事能力
比较检委会的两种改革思路,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即检委会的工作机制改革。从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入手,通过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下面我们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略作阐述。
1、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
检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职能应该是针对具体案件中的问题,而不是其他行政事务。对于与业务工作不相关的事项应该排除在议事范围之外。同时只有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分歧和承办部门难以决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策,才真正需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由此,我们认为,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应该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二是以“重大”和“疑难”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检委会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的关系,避免因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而消解了检委会议事的专业性。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组织条例》的精神,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应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主要包括有重大影响的自侦案件、抗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撤销立案的案件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检察机关名义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决定等。同时,该院还明确党组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政治性工作,如贯彻党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事务,如行政管理、装备、基建等;院务会主要讨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这样就为检委会工作专业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2、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
检委会委员的素质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能力的高低。当前在实行检委会委员公开遴选缺乏现实条件,而必须遵循行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检委会改革,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体素质,从而达到提高检委会的整体议事能力的目的。
近三年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随着干部换届调整,新选任了3名年富力强且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新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检委会委员,并充实了1名专职检委会委员,委员的平均年龄为42岁。与此同时,该院出台多项措施提升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一是加强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出台《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教育培训五年规划》,要求检委会委员的学历为本科以上。目前所有委员均达到本科学历,并有2名委员是研究生学历。建立例会学习制度和定期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和法学院校教授集中授课制度,提高委员正确适用法律、分析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全过程参与办理案件5件以上,使委员通过办案增强正确领会政策法律精神、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实行检委会委员跟庭制度。检委会委员根据法院的出庭通知,随时到庭观摩庭审,全程感受诉辩双方的举证过程,并监督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公诉表现,在庭审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跟庭评语和意见,增强检委会委员对案件证据质证过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监督意识。
3、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和服务中心,是检委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高低。我们认为,当前关键要通过推进和扩大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实现其从单一的会务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业务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将其打造成检委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 ,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权威可靠的参考依据。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室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秘书组成。检委会办公室除了负责在检委会召开3日前将案件汇报材料呈送各位检委会委员,做好检委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外,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及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限制个案讨论数量;(2)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提出说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使检委会讨论能够有的放矢;(3)为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准备充分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观点等等,确保检委会依法、科学决策;(4)督促、检查检委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5)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和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检委会工作以及机构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专门调研等。应当说,该院检委会办公室较好地履行了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指导职能,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
在检察工作中,经常遇到事实证据边缘化、涉及法律前沿理论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并非无所不能的“通才”。在这种情况下,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实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尤为重要。专业咨询人员可以由本单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各行业专门人才担任,主要任务是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建立了两项业务咨询制度:一是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医疗、工程建设、法学院校等相关行业的13名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了检委会的业务咨询团队,其中3名专家还被聘请为特约检察员。业务咨询团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与检委会委员座谈或列席检委会,为检委会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作为检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建立业务骨干咨询制度。该院检委会在研究“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遇有事实、证据和定性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检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在听取业务骨干意见后再作决定。业务骨干虽然不是检委会委员,但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他们列席检委会或者提供的书面审查意见,使检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更民主,视角更广阔,更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如该院办理的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因聚众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因双方参与人数较多,打斗的时间很短,公诉部门无法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致命伤是由谁造成的,被告人的律师均表示会作无罪辩护,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此情形下,检委会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了一次模拟辩论,由检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观摩,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最终检委会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于证据分析完整细致,说理充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罪名不持异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咨询制度在业务上为检务会提供了参考,又为检委会依法决策筑起一道监督屏障,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检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建立;检委会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到了普遍增强;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有了组织保障等,检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发表意见更加积极,辩论更具针对性,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更加权威,检委会议事能力得到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