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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土地资源“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十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整理是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然而,我们在为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在进行土地整理工作中只注重土地整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往往忽略土地整理的生态效益。本文就这一实际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切实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土地整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我国的土地整理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国内外土地整理的发展趋势已由微观的土地利用逐渐转向宏观的生态效应,土地整理的重点转向以土地为核心的生态保护,也就是强调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所谓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是指景观生态型的土地整理,即在传统土地整理内涵的基础上还要达到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生态平衡的目标。我国土地整理虽时间较长,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还未全面进入以提高农地永久持续生产能力、调整农地生态结构为主要目的整理阶段。现在很多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片面强调“短期”的“政绩”,一些反映近期经济效益的喜人的“正数增长”后面,掩盖着长远的生态效益方面的“负数增长”。
1、土地整理的概念与内涵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管理,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良性循环。广义的土地整理分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两个方面,狭义的土地整理则仅指农地整理(Rural Land Consolidation)。我国目前已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大都属于狭义的土地整理,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根本目的农用地整理,既包括已利用土地的结构调整和整治,也包括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及采矿废弃地的复垦。
2、土地整理项目忽视生态效益的原因分析
2.1规划的科学性不够。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着眼于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的质量、达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改善生态条件以及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等方面,但对于土地整理的生态保护环境这一方面考虑的甚少,也缺乏对土地整理规划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合理性的论证。
2.2缺乏可持续发展构想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还未全面进入以提高农地永久持续生产能力、调整农地生态结构为主要目的整理阶段。过分的追求占补平衡可能导致生态负效益。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讲,耕地开发所涉及的原始地类,无非是荒草地、水塘、滩涂,或者林地、湖泊等。林地、湖泊的开垦,我们已经在多次的洪涝灾害中得到了教训;滩涂的围垦也出现了问题。
2.3工程施工不合理
目前,在农村的土地整理过程中,对路、沟、渠的改造往往使用混凝土作为施工的材料,混凝土路面和沟渠替代了泥土路面和沟渠,人为增加生态环境破碎化,容易阻隔生物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有的地方将小池塘改为耕地,或许增加了耕地面积,但可能会使得害虫天敌如青蛙失去栖息地,同时也破坏了小池塘所形成的小气候。而且,土地整理后,原来泥土路面和沟渠以及小池塘旁的杂草失去了生长空间,使得植被单一化(作物替代了一切),这也容易导致食物链失去连续性而产生虫灾。
2.4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土地整理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泛,在国外,土地整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比较成熟和全面。如德国的《土地整理法》于1953年即已颁布,现行的土地整理法是1976年修订的,此外各州还颁布了有关实施法规。现阶段虽然我国土地整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随着土地整理工作的展开而不断改进,但与发达国家和我国土地整理实际工作需求来说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土地整理工作持续、有序的发展。我国现行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地规章和行业标准,都没有要求在进行土地整理前后,就项目可能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作科学的详细的环境影响因素的评价。
3、在土地整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
3.1加强规划的合理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要有整体观念、全局观念和系统观念,充分考虑到土地生态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相互关系,不能只简单地考虑增加耕地面积,而忽视土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因子的改变对系统的不利影响;不能只考虑当前局部地区的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而忽视因为生态平衡被破坏对将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整个地区、范围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不但要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要重视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要遵循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吸取各有关部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针对土地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广泛争取环保、农业、林业和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争取在规划制定的时候能够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使土地利用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3.2加快土地整理产业化
土地整理产业化是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提高土地整理效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一种有效形式,特别是在政府资金有限、国家投入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产业化经营可以为土地整理寻找一条资金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土地整理产业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①市场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以上海为代表,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②行政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以杭州为代表,强调政府干预和市场作用在城市土地整理中的紧密结合,在当前我国各城市土地整理中使用较为普遍。③政府立项,企业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以沈阳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通过立项确定土地整理的范围、建设内容,再将土地整理工程承包给受让土地企业,由企业筹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并完成工程建设。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具体操作的模式为土地整理筹措资金。
3.3构建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
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可以发展农业,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创造富丽的农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混凝土沟渠虽然能提高输水功能,但也降低了沟渠内生物对耕地内施用的化肥和农药随着排水系统加速进入河道,造成水源污染,并且混凝土的沟、渠、路阻碍了农田物种的扩散,降低了种间多样性和种内异质性。所以,我们提倡农村道路要以土石材料铺面,尽量保留渠道的原有风貌,保留一定的沟塘和低洼地区,保持生态永续的发展。在渠道的周围规划种植各种植物,不但可以降低由于阳光的直接照射所造成的水温差异,人为地创造野生动植物栖息的条件,而且可以利用水中微生物的分解和降解功能减少农田内的农药和化肥直接排入渠道所造成的污染。为了有舒适的生活环境,也必须有互相调和的空间,因此生态的永恒发展,对人类的生活调适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即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来改变这一切,使大地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生态世界和可持续利用的壮丽美景。
3.4完善土地整理中有关生态保护制度
土地整理制度中要增加生态保护的具体规则。2003年9月1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政府部门拟订的规划,如果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这一规定为土地整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的法律依据。国家要尽快出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规程。目前,由于没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给未来的规划修编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建议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技术规程和标准的制订。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土地整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我国的土地整理整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国内外土地整理的发展趋势已由微观的土地利用逐渐转向宏观的生态效应,土地整理的重点转向以土地为核心的生态保护,也就是强调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所谓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是指景观生态型的土地整理,即在传统土地整理内涵的基础上还要达到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生态平衡的目标。我国土地整理虽时间较长,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还未全面进入以提高农地永久持续生产能力、调整农地生态结构为主要目的整理阶段。现在很多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片面强调“短期”的“政绩”,一些反映近期经济效益的喜人的“正数增长”后面,掩盖着长远的生态效益方面的“负数增长”。
1、土地整理的概念与内涵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管理,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良性循环。广义的土地整理分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两个方面,狭义的土地整理则仅指农地整理(Rural Land Consolidation)。我国目前已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大都属于狭义的土地整理,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根本目的农用地整理,既包括已利用土地的结构调整和整治,也包括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及采矿废弃地的复垦。
2、土地整理项目忽视生态效益的原因分析
2.1规划的科学性不够。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着眼于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的质量、达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改善生态条件以及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等方面,但对于土地整理的生态保护环境这一方面考虑的甚少,也缺乏对土地整理规划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合理性的论证。
2.2缺乏可持续发展构想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还未全面进入以提高农地永久持续生产能力、调整农地生态结构为主要目的整理阶段。过分的追求占补平衡可能导致生态负效益。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讲,耕地开发所涉及的原始地类,无非是荒草地、水塘、滩涂,或者林地、湖泊等。林地、湖泊的开垦,我们已经在多次的洪涝灾害中得到了教训;滩涂的围垦也出现了问题。
2.3工程施工不合理
目前,在农村的土地整理过程中,对路、沟、渠的改造往往使用混凝土作为施工的材料,混凝土路面和沟渠替代了泥土路面和沟渠,人为增加生态环境破碎化,容易阻隔生物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有的地方将小池塘改为耕地,或许增加了耕地面积,但可能会使得害虫天敌如青蛙失去栖息地,同时也破坏了小池塘所形成的小气候。而且,土地整理后,原来泥土路面和沟渠以及小池塘旁的杂草失去了生长空间,使得植被单一化(作物替代了一切),这也容易导致食物链失去连续性而产生虫灾。
2.4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土地整理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泛,在国外,土地整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比较成熟和全面。如德国的《土地整理法》于1953年即已颁布,现行的土地整理法是1976年修订的,此外各州还颁布了有关实施法规。现阶段虽然我国土地整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随着土地整理工作的展开而不断改进,但与发达国家和我国土地整理实际工作需求来说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土地整理工作持续、有序的发展。我国现行地法律、法规以及部门地规章和行业标准,都没有要求在进行土地整理前后,就项目可能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作科学的详细的环境影响因素的评价。
3、在土地整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
3.1加强规划的合理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要有整体观念、全局观念和系统观念,充分考虑到土地生态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相互关系,不能只简单地考虑增加耕地面积,而忽视土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因子的改变对系统的不利影响;不能只考虑当前局部地区的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而忽视因为生态平衡被破坏对将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整个地区、范围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不但要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要重视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要遵循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吸取各有关部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针对土地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广泛争取环保、农业、林业和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争取在规划制定的时候能够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使土地利用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3.2加快土地整理产业化
土地整理产业化是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提高土地整理效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一种有效形式,特别是在政府资金有限、国家投入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产业化经营可以为土地整理寻找一条资金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土地整理产业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①市场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以上海为代表,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②行政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以杭州为代表,强调政府干预和市场作用在城市土地整理中的紧密结合,在当前我国各城市土地整理中使用较为普遍。③政府立项,企业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以沈阳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通过立项确定土地整理的范围、建设内容,再将土地整理工程承包给受让土地企业,由企业筹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并完成工程建设。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具体操作的模式为土地整理筹措资金。
3.3构建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
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可以发展农业,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创造富丽的农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混凝土沟渠虽然能提高输水功能,但也降低了沟渠内生物对耕地内施用的化肥和农药随着排水系统加速进入河道,造成水源污染,并且混凝土的沟、渠、路阻碍了农田物种的扩散,降低了种间多样性和种内异质性。所以,我们提倡农村道路要以土石材料铺面,尽量保留渠道的原有风貌,保留一定的沟塘和低洼地区,保持生态永续的发展。在渠道的周围规划种植各种植物,不但可以降低由于阳光的直接照射所造成的水温差异,人为地创造野生动植物栖息的条件,而且可以利用水中微生物的分解和降解功能减少农田内的农药和化肥直接排入渠道所造成的污染。为了有舒适的生活环境,也必须有互相调和的空间,因此生态的永恒发展,对人类的生活调适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即景观生态型土地整理来改变这一切,使大地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生态世界和可持续利用的壮丽美景。
3.4完善土地整理中有关生态保护制度
土地整理制度中要增加生态保护的具体规则。2003年9月1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政府部门拟订的规划,如果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这一规定为土地整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的法律依据。国家要尽快出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规程。目前,由于没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给未来的规划修编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建议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技术规程和标准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