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纠纷的影响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wei31362409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婚姻家庭关系领域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它为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部分条文的设计上更是对现今存在的紧迫问题的及时回应,具有很多的亮点,但社会对这些亮点仍存有诸多争议。其中,新司法解释第7条和第10条是人们争议最多的。
  关键词: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31-01
  作者简介:杨晓锋(1990-),男,汉族,广东汕头人,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一、社会对于新婚姻法解释的观点
  (一)支持者的观点主旨
  支持新法的以男性的为主,他们认为新法保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从侧面看是有助于女性自强自立,并且可以杜绝女性“以婚骗财”的现象。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政府职员明确表示支持新法的立法理念,他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以财产为目的的虚假婚姻发生,让不怀好意者不能轻易得逞,让游手好闲、贪图富贵的部分女性不能再奢望从男性身上得到想要的物质财富需求,让她们懂得自立自强、自力更生,婚姻也会更加纯洁可靠。[1]
  (二)具体法条分析
  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来说,人们很容易会有断章取义的误解,认为本条没有保护婚前财产上弱者的权益,在离婚时一方也只能“净身出户”。但我们对这条法律应该要有全面的理解。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出资方,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此外,由于现在利用婚姻来骗取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第效遏制这种布不良现象,并且能比较公平地均衡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而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很多女性表示,女方也参与了还贷的,却不能在离婚后分到房子,她们感到不能理解,觉得十分不公。其实这是一种带有主观情绪的偏解,因为这条规定实际是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如果男方首付按揭,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一起支付贷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发生婚变,房子理所当然属于男方,但是男方按照法律应当对女方支付过的贷款以及增值的部分给予对等的补偿,相对之前的法旧规来说,其实更加的公平,可以说是最大程度上公平地保护男方和保护女方。
  (三)国情分析——广大农村弱势妇女
  中国从进入封建社会到现今,农村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中,农村妇女一直处于弱势,她们很多都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一般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都被男方牢牢掌握着,然而,当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要由女方来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她们都是无所适从。因为男方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来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使女方遭受严重的损失。[2]最后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这样对女性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即使婚姻不幸,大多数妇女却不敢轻易选择离婚。这种在社会可谓屡见不鲜。
  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议
  司法解释是立法者在司法审判与司法实践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形成的解释,应当既满足法官裁判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及时调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問题、新情况。[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部分条文的规定符合现实的要求,对众多问题的解释恰到好处,可是仍有不足之处。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个别规定过于僵化,过于机械,立法者们在条文设定的时候显然考虑不够周到,使之不能真正有效地起到合理调整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从立法角度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确还有一些不足和不够完善的地方,这是立法者在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为了在今后可以让法律法规尽善尽美。我认为,立法者们除了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外,最重要的是要需符合我国国情。婚姻家庭是错综复杂的,每个人的婚姻,每个人家庭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婚姻法的立法应该根据折中原则。具体的做法应该在立法前到全国各地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调查他们的婚姻家庭现状、婚礼习俗、人们的婚姻观等有助于立法者考查的因素。立法者根据综合因素考量,拟定法规初稿,通过媒介手段进行放风,看社会大众的反响并可根据反响效果进行下一步的修改。只有这样做好做足一系列的立法前期工作,才能制定出更加合情合理的法律。
  (二)从社会学角度
  其实,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女性的地位是逐年增高的,尤其是都市里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有着一定经济能力的女性。现代社会,大家都讲男女平等,而平等的前提是需要大众女性自立自强,不断的提升自己,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其中,也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其实随着早年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现代社会的农村新婚夫妻里面,很多妇女的知识水平已达初中以上,甚至有部分大学生,而妇女早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切不要妄自菲薄。
  [参考文献]
  [1]储天阳.浅析新婚姻法解释对婚姻纠纷的影响[J].法学论坛,2014.6.
  [2]马海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思[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3]刘丽芳,肖亮.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婚后房产归属问题[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
其他文献
摘要:“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第一人”黄遵宪,作为“最具风度”的外交家,在外交、政治、诗界写下了璀璨的一笔,黄遵宪不仅对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做出了卓越贡献,其著作《日本国志》中对日本法律的译介更是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黄遵宪;《日本国志》;近代中国;法律  中图分类号:G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6-02  作者简介:仲玉花,女
摘要:违法转租行为会带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差价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租金收取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出租人是否因为承租人获益而遭受损失。为此,本文肯定转租行为的性质属于独立的债权行为,而非处分行为,认为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建立在合法的依据之上。至于出租人何以获得救济?本文主张出租人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救济方式择
摘要:高校人事代理制度作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已在我国高校普遍确立。然而在实际运行中,高校人事代理人员遇到了诸如身份、待遇、发展上的困惑。本文在辨析了“同工同酬”内涵的基础上,从劳动法的视角剖析了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实现同工同酬的法理基础,在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为高校人事代理制度走出困境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高校;人事代理;同工同酬  中图分类号:G6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摘 要:近年来,一些发生在青少年学生之间的影响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被频繁报道,甚至部分施暴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大量传播,将校园暴力的低龄化、成人化、残忍化的一面直接暴露在成人社会的视野,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担忧,甚至导致部分民众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伞的质疑。校园暴力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面对、处理时,既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要正视校园暴力案事例处理中家庭
摘要: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我国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3060亿人民币。面对当下我国农村严峻的水污染态势,本文归纳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点源,主要包括化肥农药、日常生活、畜禽养殖以及工业生产,进一步剖析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在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引入循环经济,强调以社会协同为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水污染治理,以促进我国早日走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困境。  关键词:农村;水污染;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离婚案件却越来越多,是造成家庭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仅注重自己的利益,在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忽略了孩子的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就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不仅要承受精神上压力,同时会面临难以维持生活上的物质保障的窘状。在离婚诉讼中,子女利益保护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子女利益保护人;离
摘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前提,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有效,则工程款作为已合格工程的对价支付;如果合同无效,则工程款作为获取已合格工程的不当得利返还。可见,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结算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
摘要:任丘党风廉政建设如春风化雨,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注入着新的活力。他们的做法是明确责任,增强廉政文化建设感召力;拓展载体,增强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力;培育品牌,增强廉政文化建设影响力。  关键词:廉政建设;明确责任;拓展载体;培育品牌  中图分类号:D26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30-02  坐落在秀丽白洋淀边的“生态新城”任丘,踏着“百日攻坚”、“
摘要:本文立足于长春市农安县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照料现状的调研实际,结合案例对政府政策与实际执行的张力危机、社会养老信任危机和家庭照料倒置危机进行分析,并认为应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框架,构建多方协同的农村留守老人服务机制。  关键词: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照料危机;多方协同  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63-02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
摘要:“股随岗变”股权管理模式早已不是一个新鲜名词,但它所引发的案件却一直都在不断更新。随着案件的增多和案情的愈发复杂,这类诉讼在公司法领域显得格外刺眼。要想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探讨强制离职股东转股条款的效力及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以期得出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股东退出;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