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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席于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第8次特赦。
大赦与特赦,历史上早有先例。和我国古代帝王时期出于显示皇权、启发社会善性和协调上下关系的大赦不同,“8·29特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的一种人道主义体现,加之这次特赦是我国在1978年修宪后启动的第一次特赦,因此更有着鲜明的法治意义。
细察我国各历史时期的大赦,不难看出和今天的特赦的本质区别。
周朝设“司刺”之官,其职能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的“三赦”,明确为“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就是对小孩子、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有缺陷者犯罪予以赦免,不进行处罚。由此可看出周皇室用刑之宽和人性尺度,其大赦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雏形。
继之而下的秦二世,奉行暴力政治,虽在胡亥执政时赦免了20万骊山刑徒,但也是迫于形势所压,并非出于宽简用刑的本心。
汉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大赦、特赦、减赎三类赦免并用不息。其中,高祖朝赦免9次、武帝朝赦免18次、东汉光武朝赦免19次。到了政局动荡的东汉末年,赦令几乎是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数次。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大赦频密,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东晋期间颁布的83次赦令,可能是目前可考的大赦之最。
比及隋以前的各种赦免,唐朝的赦免制度则已经有了成熟的法治精神。《唐律疏议》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不得赦免等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法律条文,成为赦免制度最成熟和最健全的历史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贞观九年两次下诏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后唐宋诸朝历代赦令,亦都强调这一规定。
和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滥赦效果不一样,宋朝也滥赦,但宋的滥赦对启发社会善性作用积极,宋朝皇帝的开明和用刑的宽简柔性,使皇权的稳定和频密的大赦达到了高度的协调统一。最高3年的徒刑,使社会底层的刑事案件并未爆发,反使底层感戴、行事温和。即使偶有作恶杀人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者,也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
受耶律楚材的影响,元帝后来同意以办佛教仪式的名义释放重囚。但这样的赦免,也因为法律的不够谨严、条件的过于宽松、有人从中包庇弄权舞弊而渐变为姑息养奸的代名词,被赦免的僧徒重囚竟有“上午出狱,晚上杀人”的现象。
朱元璋立明后,严厉推行“重典治乱世”原则,并明确告诫后代子孙,必须对官民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因此,明朝统治200多年内,很少实行赦免,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不过也有例外,公元1385年,朱元璋震怒于因郭桓案对明朝政权的影响,一怒之下处死了牵连此案的数万人,由此导致举国大怨,不得已,朱元璋才下诏大赦天下。其后的胡惟庸、蓝玉两案也辗转牵连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诏大赦。
清朝统治时期,大赦非常少,据统计,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其法条更加完备、大赦方式也有变化,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新帝登基、册封皇后皇子、皇室大丧、改年号和尊号,是帝制时期大赦的几个主要理由,大赦可以“免刑免罪”双免,它们无一例外地烙上了皇室的威权和恩义,是皇帝或者皇室的个体施恩,少见法治精神;今天的特赦,如“8·29特赦”,作为我国修宪后第一次特赦,遵循的是更为谨严的法律程序和依法治国理念,大赦只能减或免刑罚而不能消除罪犯所犯之罪,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特赦、没有大赦的原因。
一段3000年的赦免史,照见的不仅是时代的进步,更曲折递进地表达了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而对法治精神的高扬,才是从大赦演变为特赦最终极的意义。
大赦与特赦,历史上早有先例。和我国古代帝王时期出于显示皇权、启发社会善性和协调上下关系的大赦不同,“8·29特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的一种人道主义体现,加之这次特赦是我国在1978年修宪后启动的第一次特赦,因此更有着鲜明的法治意义。
细察我国各历史时期的大赦,不难看出和今天的特赦的本质区别。
周朝设“司刺”之官,其职能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的“三赦”,明确为“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就是对小孩子、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有缺陷者犯罪予以赦免,不进行处罚。由此可看出周皇室用刑之宽和人性尺度,其大赦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雏形。
继之而下的秦二世,奉行暴力政治,虽在胡亥执政时赦免了20万骊山刑徒,但也是迫于形势所压,并非出于宽简用刑的本心。
汉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大赦、特赦、减赎三类赦免并用不息。其中,高祖朝赦免9次、武帝朝赦免18次、东汉光武朝赦免19次。到了政局动荡的东汉末年,赦令几乎是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数次。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大赦频密,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东晋期间颁布的83次赦令,可能是目前可考的大赦之最。
比及隋以前的各种赦免,唐朝的赦免制度则已经有了成熟的法治精神。《唐律疏议》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不得赦免等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法律条文,成为赦免制度最成熟和最健全的历史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贞观九年两次下诏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后唐宋诸朝历代赦令,亦都强调这一规定。
和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滥赦效果不一样,宋朝也滥赦,但宋的滥赦对启发社会善性作用积极,宋朝皇帝的开明和用刑的宽简柔性,使皇权的稳定和频密的大赦达到了高度的协调统一。最高3年的徒刑,使社会底层的刑事案件并未爆发,反使底层感戴、行事温和。即使偶有作恶杀人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者,也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
受耶律楚材的影响,元帝后来同意以办佛教仪式的名义释放重囚。但这样的赦免,也因为法律的不够谨严、条件的过于宽松、有人从中包庇弄权舞弊而渐变为姑息养奸的代名词,被赦免的僧徒重囚竟有“上午出狱,晚上杀人”的现象。
朱元璋立明后,严厉推行“重典治乱世”原则,并明确告诫后代子孙,必须对官民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因此,明朝统治200多年内,很少实行赦免,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不过也有例外,公元1385年,朱元璋震怒于因郭桓案对明朝政权的影响,一怒之下处死了牵连此案的数万人,由此导致举国大怨,不得已,朱元璋才下诏大赦天下。其后的胡惟庸、蓝玉两案也辗转牵连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诏大赦。
清朝统治时期,大赦非常少,据统计,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其法条更加完备、大赦方式也有变化,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新帝登基、册封皇后皇子、皇室大丧、改年号和尊号,是帝制时期大赦的几个主要理由,大赦可以“免刑免罪”双免,它们无一例外地烙上了皇室的威权和恩义,是皇帝或者皇室的个体施恩,少见法治精神;今天的特赦,如“8·29特赦”,作为我国修宪后第一次特赦,遵循的是更为谨严的法律程序和依法治国理念,大赦只能减或免刑罚而不能消除罪犯所犯之罪,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特赦、没有大赦的原因。
一段3000年的赦免史,照见的不仅是时代的进步,更曲折递进地表达了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而对法治精神的高扬,才是从大赦演变为特赦最终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