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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需要判断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区别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当审查员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或者根据经验积累得到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结论时,为了让申请人信服审查意见,提高审查效率,需要检索公知常识性证据来支持审查结论。
关键词:公知常识;证据;检索;创造性
0引言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判断一项发明的创造性,往往是通过三步法来判断,其中第三步“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涉及到判断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来做出判断:根据个人的技术积累;通过检索阅读本领域大量现有技术之后,认定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在认定公知常识的过程中,应当尽量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审查结论。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检索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方法。
1 教科书、工具书中获取公知常识证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审查指南上虽然未对公知常识给出明确的说明和定义,但是给出了属于公知常识的示例,其中“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属于此列,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发明构思:为了实现手机上第三方APP与SIM卡之间安全的数据交互,某案例提出以下技术方案:将采集到的当前用户的指纹信息与合法用户的指纹信息通过预设的算法进行匹配,匹配程度超过阈值时,生成授权信息,允许本次访问SIM卡的请求。
案情:一通中采用D1和D2结合评述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D1公开了:采集用户候选指纹图像,并与预先提交的指纹模板进行匹配,当候选指纹与指纹模板的匹配程度不超过预设误差范围时,应用程序获得授权访问SIM卡中的数据;D2公开了:鉴权服务器将生物样本鉴权服务器根据生物特征信息获取第一密钥信息,以及根据生物样本特征信息获取第二密钥信息,将所述第一密钥信息与第二密钥信息进行匹配。一通后申请人未对权利要求做修改,主要争论点在:本申请通过计算当前用户的第一多项式系数向量与预设的合法用户的融合指纹特征向量的第二多项式系数向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来完成的,认为计算相关系数计算指纹匹配程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識。
审查员获取公知常识证据的策略:
针对申请人的质疑,审查员在读秀检索“指纹识别”、“相关系数”,得到了教科书的证据:“控制论 概念、方法与应用”,万百五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书籍里记载了:典型的模式识别应用系统有指纹识别系统,在指纹识别系统中,特征选取是模式识别的核心;客观对象的特征包括数学特征,常用的数学特征有统计平均、相关系数等。通过该书籍里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计算相关系数用于指纹识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审查员在第二次OA中提供了上述教科书证据后,该案件视撤结案。
2利用领域中公知的产品获取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上还给出了另一种属于公知常识的示例,即“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个示例说明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不以教科书、工具书等形式存在,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发明构思:某案涉及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电视端显示的二维码进行付费,使电视端实时获得可播放的视频资源。
案情: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发明构思,申请人关于公知常识的质疑点在于:在申请日之前,将移动终端与用户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的做法,以及移动终端不仅仅绑定支付账户,还绑定了用于电视端登录内容服务器使用的目标账户,都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审查员获取公知常识证据的策略:申请人争论的点属于移动支付领域比较常见的应用方式,因此,可以考虑检索大众熟知的发布产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在Google等互联网搜索工具中检索:“二维码支付”、“绑定银行卡”;“视频网站APP”、“手机绑定”,获得两份公开时间在前的网页证据,“微信5.0支付的现在和未来”,https://36kr.com/p/206027,2013.9.9,公开了手机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时,绑定用户的银行卡账户;“搜狐高清:帮助和反馈”,https://feedback.vrs.sohu.com,2019.7.9,公开了用户将手机与搜狐视频网站账户和支付账户均进行绑定,在搜狐视频进行消费时,可通过支付宝、卡通等渠道完成交易。
审查员在发出驳回决定时,将上述公开了微信支付绑定用户银行卡、手机绑定搜狐视频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的网页证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提供给申请人。
3 结束语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人质疑的公知常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本文对三个案例中提供的不同类型公知常识证据的检索策略进行分析和说明,对于如何获取合适的公知常识证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焦文,杨晨. 浅谈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2):125-129
[2]李强. 浅谈Google在非专利文献检索中的应用[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12):142-146.
作者简介:
舒维莹(1987-),女,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网络通信。
关键词:公知常识;证据;检索;创造性
0引言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判断一项发明的创造性,往往是通过三步法来判断,其中第三步“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涉及到判断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来做出判断:根据个人的技术积累;通过检索阅读本领域大量现有技术之后,认定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在认定公知常识的过程中,应当尽量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审查结论。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检索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方法。
1 教科书、工具书中获取公知常识证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审查指南上虽然未对公知常识给出明确的说明和定义,但是给出了属于公知常识的示例,其中“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属于此列,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发明构思:为了实现手机上第三方APP与SIM卡之间安全的数据交互,某案例提出以下技术方案:将采集到的当前用户的指纹信息与合法用户的指纹信息通过预设的算法进行匹配,匹配程度超过阈值时,生成授权信息,允许本次访问SIM卡的请求。
案情:一通中采用D1和D2结合评述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D1公开了:采集用户候选指纹图像,并与预先提交的指纹模板进行匹配,当候选指纹与指纹模板的匹配程度不超过预设误差范围时,应用程序获得授权访问SIM卡中的数据;D2公开了:鉴权服务器将生物样本鉴权服务器根据生物特征信息获取第一密钥信息,以及根据生物样本特征信息获取第二密钥信息,将所述第一密钥信息与第二密钥信息进行匹配。一通后申请人未对权利要求做修改,主要争论点在:本申请通过计算当前用户的第一多项式系数向量与预设的合法用户的融合指纹特征向量的第二多项式系数向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来完成的,认为计算相关系数计算指纹匹配程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識。
审查员获取公知常识证据的策略:
针对申请人的质疑,审查员在读秀检索“指纹识别”、“相关系数”,得到了教科书的证据:“控制论 概念、方法与应用”,万百五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书籍里记载了:典型的模式识别应用系统有指纹识别系统,在指纹识别系统中,特征选取是模式识别的核心;客观对象的特征包括数学特征,常用的数学特征有统计平均、相关系数等。通过该书籍里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计算相关系数用于指纹识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审查员在第二次OA中提供了上述教科书证据后,该案件视撤结案。
2利用领域中公知的产品获取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上还给出了另一种属于公知常识的示例,即“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个示例说明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不以教科书、工具书等形式存在,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发明构思:某案涉及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电视端显示的二维码进行付费,使电视端实时获得可播放的视频资源。
案情: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发明构思,申请人关于公知常识的质疑点在于:在申请日之前,将移动终端与用户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的做法,以及移动终端不仅仅绑定支付账户,还绑定了用于电视端登录内容服务器使用的目标账户,都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审查员获取公知常识证据的策略:申请人争论的点属于移动支付领域比较常见的应用方式,因此,可以考虑检索大众熟知的发布产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在Google等互联网搜索工具中检索:“二维码支付”、“绑定银行卡”;“视频网站APP”、“手机绑定”,获得两份公开时间在前的网页证据,“微信5.0支付的现在和未来”,https://36kr.com/p/206027,2013.9.9,公开了手机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时,绑定用户的银行卡账户;“搜狐高清:帮助和反馈”,https://feedback.vrs.sohu.com,2019.7.9,公开了用户将手机与搜狐视频网站账户和支付账户均进行绑定,在搜狐视频进行消费时,可通过支付宝、卡通等渠道完成交易。
审查员在发出驳回决定时,将上述公开了微信支付绑定用户银行卡、手机绑定搜狐视频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的网页证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提供给申请人。
3 结束语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人质疑的公知常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本文对三个案例中提供的不同类型公知常识证据的检索策略进行分析和说明,对于如何获取合适的公知常识证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焦文,杨晨. 浅谈专利审查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2):125-129
[2]李强. 浅谈Google在非专利文献检索中的应用[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 (12):142-146.
作者简介:
舒维莹(1987-),女,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网络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