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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依法监督,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能否正确地行使和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关系到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监管秩序能否保持稳定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但是,无论社会上还是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着一些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的消极认识,影响到了看守所检察工作的有力开展。下面就几种不良认识,谈谈自己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的浮浅认识。
一、克服“监所检察科是检察院‘三等’科室”的片面认识,逐步提高看守所检察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前几年,由于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检察工作认识不足,往往把一些年龄较大,身体健康尚差,工作能力较弱的检察干警安排在监所检察科,在社会上、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形成了监所拉是“二等科室”、“ 养老科室”的片面认识,驻看守所检察室则成了“养老”的单位,“无工作能力”的干警的落脚点。一些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和年轻干警,宁愿到其它科室当一般工作人员,也不愿到监所科当科长,宁愿到其它科室干内勤,也不愿到驻所检察室干主任。一些在检察室工作过的同志,出现了不思进取,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的工作作风,严重地影响了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开展。要消除这种片面认识,首先要从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层提高认识,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工作中有意识地提高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地位、自身待遇等,经常深入到驻所检察的一线,设想研究,指导工作。看守所检察是整个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地被执行,驻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对看守所的日常工作、活动、实行面对面地监督,要求驻所检察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准,同时也是锻炼年轻干警正确、及时处理问题的好场所。基层检察机关要通过及时地岗位轮换的形式,让看守所检察成为年轻干警“提干”的“必修课”,便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驻所检察是一个检察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锻炼场所、院领导重视的岗位,愿意到驻所检察室工作,抢着去锻炼,为看守所检察工作注入活力,逐步改变人们的片面认识,从而提高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地位。
二、克服“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是看守人员的事,与驻所检察人员关系不大”的肤浅认识,把看守所检察工作做细、做实
实施监管活动是看守的职责,应以看守人员为主,检察人员参与监管活动不是直接干具体的监管工作,而是对监管活动实行监督和协作,如果越俎代疱,反而消弱了监察监督的力度。从表面上看,检察人员不直接参加监管,使有些人产生了“监管场所的稳定与检察人员无关”的肤浅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责任心以及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中所起的作用,往往大于看守人员。检察人员要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就得始终深入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搞调查、摸情况。只有全面掌握了监管场所的情况,并加以科学的分析和预见,才能发现监管活动的不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才容易被看守人员接受。所以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应立足于“依法监督”这个主题,登记、检察、建议及时到位,落实案件换押和催办制度措施到位,实施监督、纠正违法严格到位。平时要依靠一个“细”字,做到一个“勤”字,争取一个“早”字,不放一个“小”字。“勤”是工作的量,“细”是工作的质,“早”是一个时间概念,指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很显然,一天检查几次和几天检查一次不一样,检查时细致入微和走马观花就不一样,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早晚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区别。“小”指的是发现的小问题和细节,这些小问题和细节绝不能忽视,它们就钟爱地震的前兆,背后往往隐藏着大问题。特别是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地方,违法犯罪现象都隐藏地很深,不轻易暴露。在看守所检察实践中,有的凭一个可疑的电话,侦破看守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案,有的根据在押人犯的异常表现,有效地防止了越狱逃跑或自杀等重大事故。有些地方,因为忽视小问题和细节,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经验表明,检察人员只有凭较强的业务知识和“老黄牛”式的工作作风,才能把看守所检察工作做细做实,监督才有效果。从中可以体会到,一个长年无重大事故、无重大违法、无超期羁押现象的看守所,里面一定孕藏着驻所检察人员无穷的智慧和无尽的劳动结晶。
三、克服“在监管场所监督不能太严,也不能过多地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更要慎重,否则就在看守所待不下去”的悲观认识,以严格监督、狠抓办案推动看守所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对监管场实施监督,防止或及时有效地纠正各种违法现象,是看守所检察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督不严,违法不纠,也就失去了看守所检察的意义。在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也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检察人员针对违法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违法单位不纠正怎么办?应对违法的相关人员处分的,其所在单位不进行处理怎么办?这些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为依据,始终得不到解决,困扰着看守所检察人员,同时也助长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邪气。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仅纠正不了违法,还破坏了关系,再加上驻所检察室大多用的是看守所的房子、水电和共食三餐,不免使有些检察人员产生了过多纠正违法,就会在看守所待不下去的悲观认识。要克服这种悲观认识,一是要提高驻所检察人员的认识,对看守所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要敢于监督,对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依法纠正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研究后,向违法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纠正违法的严肃性,从而提高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关于纠正违法的规范程序,便于驻所检察人员参照执行。
依法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只有大力查办案件,监督才能引起监管场所的重视,使监管干警不敢、也不愿违法犯罪。从各地看守所检察的办案情况看,办案不仅不会影响与监管场所的关系,反而提高了监所检察的威信,更促进了协调配合。所以,驻所检察人员要始终抓紧办案这个“龙头“,坚持以办案促监督,带动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克服“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抓得过紧,会增加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到驻所检察工作的质量”的消极认识,通过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促进看守所检察工作不断提高
为确保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看守检察工作水平,近期,上级检察机关并从检察室是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得要“窗口”这一认识出发,积极推行派住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把检察室人员配备、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和完成任务情况,作为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从评定的标准看,在人员配备上,克服了驻所检察人员年龄偏大、身体尚未欠佳、素质偏低的弊端,大大改善和提高了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条件,使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健全,对完成任务的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实行规范化等级化管理,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质量标准提高了,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肯定在增大,这对以往不规范的看守所检察工作是一个冲击,使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素质低、想在检察室“混日子”的人员,产生了消极情绪,但这不是主流。随着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化,规范化等级化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的落实,投身于看守所检察事业的人们,必将迎来看守所检察工作的辉煌。
一、克服“监所检察科是检察院‘三等’科室”的片面认识,逐步提高看守所检察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前几年,由于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检察工作认识不足,往往把一些年龄较大,身体健康尚差,工作能力较弱的检察干警安排在监所检察科,在社会上、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形成了监所拉是“二等科室”、“ 养老科室”的片面认识,驻看守所检察室则成了“养老”的单位,“无工作能力”的干警的落脚点。一些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和年轻干警,宁愿到其它科室当一般工作人员,也不愿到监所科当科长,宁愿到其它科室干内勤,也不愿到驻所检察室干主任。一些在检察室工作过的同志,出现了不思进取,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的工作作风,严重地影响了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开展。要消除这种片面认识,首先要从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层提高认识,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工作中有意识地提高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地位、自身待遇等,经常深入到驻所检察的一线,设想研究,指导工作。看守所检察是整个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地被执行,驻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对看守所的日常工作、活动、实行面对面地监督,要求驻所检察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准,同时也是锻炼年轻干警正确、及时处理问题的好场所。基层检察机关要通过及时地岗位轮换的形式,让看守所检察成为年轻干警“提干”的“必修课”,便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驻所检察是一个检察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锻炼场所、院领导重视的岗位,愿意到驻所检察室工作,抢着去锻炼,为看守所检察工作注入活力,逐步改变人们的片面认识,从而提高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地位。
二、克服“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是看守人员的事,与驻所检察人员关系不大”的肤浅认识,把看守所检察工作做细、做实
实施监管活动是看守的职责,应以看守人员为主,检察人员参与监管活动不是直接干具体的监管工作,而是对监管活动实行监督和协作,如果越俎代疱,反而消弱了监察监督的力度。从表面上看,检察人员不直接参加监管,使有些人产生了“监管场所的稳定与检察人员无关”的肤浅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责任心以及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中所起的作用,往往大于看守人员。检察人员要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就得始终深入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搞调查、摸情况。只有全面掌握了监管场所的情况,并加以科学的分析和预见,才能发现监管活动的不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才容易被看守人员接受。所以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应立足于“依法监督”这个主题,登记、检察、建议及时到位,落实案件换押和催办制度措施到位,实施监督、纠正违法严格到位。平时要依靠一个“细”字,做到一个“勤”字,争取一个“早”字,不放一个“小”字。“勤”是工作的量,“细”是工作的质,“早”是一个时间概念,指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很显然,一天检查几次和几天检查一次不一样,检查时细致入微和走马观花就不一样,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早晚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区别。“小”指的是发现的小问题和细节,这些小问题和细节绝不能忽视,它们就钟爱地震的前兆,背后往往隐藏着大问题。特别是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地方,违法犯罪现象都隐藏地很深,不轻易暴露。在看守所检察实践中,有的凭一个可疑的电话,侦破看守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案,有的根据在押人犯的异常表现,有效地防止了越狱逃跑或自杀等重大事故。有些地方,因为忽视小问题和细节,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经验表明,检察人员只有凭较强的业务知识和“老黄牛”式的工作作风,才能把看守所检察工作做细做实,监督才有效果。从中可以体会到,一个长年无重大事故、无重大违法、无超期羁押现象的看守所,里面一定孕藏着驻所检察人员无穷的智慧和无尽的劳动结晶。
三、克服“在监管场所监督不能太严,也不能过多地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更要慎重,否则就在看守所待不下去”的悲观认识,以严格监督、狠抓办案推动看守所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对监管场实施监督,防止或及时有效地纠正各种违法现象,是看守所检察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督不严,违法不纠,也就失去了看守所检察的意义。在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也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检察人员针对违法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违法单位不纠正怎么办?应对违法的相关人员处分的,其所在单位不进行处理怎么办?这些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为依据,始终得不到解决,困扰着看守所检察人员,同时也助长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邪气。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仅纠正不了违法,还破坏了关系,再加上驻所检察室大多用的是看守所的房子、水电和共食三餐,不免使有些检察人员产生了过多纠正违法,就会在看守所待不下去的悲观认识。要克服这种悲观认识,一是要提高驻所检察人员的认识,对看守所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要敢于监督,对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依法纠正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研究后,向违法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纠正违法的严肃性,从而提高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关于纠正违法的规范程序,便于驻所检察人员参照执行。
依法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只有大力查办案件,监督才能引起监管场所的重视,使监管干警不敢、也不愿违法犯罪。从各地看守所检察的办案情况看,办案不仅不会影响与监管场所的关系,反而提高了监所检察的威信,更促进了协调配合。所以,驻所检察人员要始终抓紧办案这个“龙头“,坚持以办案促监督,带动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克服“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抓得过紧,会增加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到驻所检察工作的质量”的消极认识,通过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促进看守所检察工作不断提高
为确保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看守检察工作水平,近期,上级检察机关并从检察室是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得要“窗口”这一认识出发,积极推行派住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把检察室人员配备、工作条件、工作制度和完成任务情况,作为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从评定的标准看,在人员配备上,克服了驻所检察人员年龄偏大、身体尚未欠佳、素质偏低的弊端,大大改善和提高了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条件,使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健全,对完成任务的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实行规范化等级化管理,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质量标准提高了,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肯定在增大,这对以往不规范的看守所检察工作是一个冲击,使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素质低、想在检察室“混日子”的人员,产生了消极情绪,但这不是主流。随着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化,规范化等级化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的落实,投身于看守所检察事业的人们,必将迎来看守所检察工作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