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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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8月和10月,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等征求意见。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1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工艺或者交通限制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仅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为此,建议将上述条文中申领《夜间作业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2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后仍不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搬迁或者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不一定有此权限。为此。建议在前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后增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几字。
  
  二、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经审查,《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修改后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等七件修改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宁波两市两件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胡虎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等七件修改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等七件修改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2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修改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作宣传使用的一般都是高音喇叭,禁止使用能否做到以及该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冲突需要斟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上位法是对产生过大音量行为的规范,而杭州市条例是对“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的禁止,规范的角度不同,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实践中,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判断是否为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为此,建议对上述规定不作修改。
  
  二、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等七件修改决定《草案)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对《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等七件修改决定(草案)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合法性方面的意见。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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