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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点是,推进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完全统一,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我们在执行高检院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时,对《制度》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工作要有更高的目标追求。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宪法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作为宪法确立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最好的权力“防腐剂”。实践中,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主要通过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为强化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且试点开展监督工作,实践证明已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将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權利具体化,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加了新的有效途径,是对人民监督司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除了从完善监督体系、协调内部关系方面满足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制度需求外,还通过扩大司法民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的设置,使检察制度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其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集中体现,并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其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更有效的保障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道德的、专业的、民众的考量,达到一种新的认同与平衡。其三,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惩治腐败功能的认同更趋一致,得到的理解和支持更多,从而达到了一种新的和谐。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为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
二、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目标,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
当前,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应从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强化人民监督工作的思想保障。一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不是淡化法律监督职能,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二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和约束,而是对检察工作的促进、支持和帮助。三是强化外部监督是加强内部制约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内容。四是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把外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立足点,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确保人民监督工作的方向性。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既要全面加强,防止监督缺位;又要突出重点,增强监督效力。我们要科学认识各种外部监督的形式和实质,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性质,优化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体系的核心内容。而我们的人民监督员正是人大、政协和社会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集人大、政协、社会群众三方面监督于一体,又集个案监督、一般监督、特别监督于一身的特殊监督群体。从接受监督的内容上,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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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宪法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作为宪法确立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最好的权力“防腐剂”。实践中,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主要通过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为强化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且试点开展监督工作,实践证明已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将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權利具体化,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加了新的有效途径,是对人民监督司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除了从完善监督体系、协调内部关系方面满足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制度需求外,还通过扩大司法民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的设置,使检察制度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其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集中体现,并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其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更有效的保障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使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道德的、专业的、民众的考量,达到一种新的认同与平衡。其三,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惩治腐败功能的认同更趋一致,得到的理解和支持更多,从而达到了一种新的和谐。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为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
二、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目标,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
当前,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应从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强化人民监督工作的思想保障。一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不是淡化法律监督职能,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二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和约束,而是对检察工作的促进、支持和帮助。三是强化外部监督是加强内部制约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内容。四是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把外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立足点,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确保人民监督工作的方向性。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既要全面加强,防止监督缺位;又要突出重点,增强监督效力。我们要科学认识各种外部监督的形式和实质,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性质,优化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体系的核心内容。而我们的人民监督员正是人大、政协和社会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集人大、政协、社会群众三方面监督于一体,又集个案监督、一般监督、特别监督于一身的特殊监督群体。从接受监督的内容上,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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