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京都议定书》对于各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的减排量都有明确的数量指标要求。为了达到这个指标,各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本国开展减排活动;(2)购买减排或者国际排放定额。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项目等均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买方可以将这种通过碳交易而实现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活动统称为“碳融资”。
项目开发要求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5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实型
(1)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2)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3)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4)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5)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6)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7)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8)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9)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10)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11)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12)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13)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14)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15)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16)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17)其他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8),全氟化碳(PFC8),六氟化硫(SP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项目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着重要指出的是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核证报告。并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该项目应当以客观实践的数据证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
(作者单位:世界银行)
(本栏目策划、编辑:李志明)
《京都议定书》对于各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的减排量都有明确的数量指标要求。为了达到这个指标,各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本国开展减排活动;(2)购买减排或者国际排放定额。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项目等均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买方可以将这种通过碳交易而实现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活动统称为“碳融资”。
项目开发要求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5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实型
(1)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2)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3)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4)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5)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6)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7)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8)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9)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10)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11)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12)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13)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14)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15)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16)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17)其他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8),全氟化碳(PFC8),六氟化硫(SP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项目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着重要指出的是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核证报告。并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该项目应当以客观实践的数据证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
(作者单位:世界银行)
(本栏目策划、编辑:李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