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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额宝是年轻而“利”强的新生物,是由支付宝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在其诞生不久后就迅速挤占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余额宝因其便捷性等优势仍不失为广大小额储户的重要理财工具之一。在给大众带来收益及便利的同时,余额宝一方面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另一方面也促使广大法律工作者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余额宝;储户;银行;法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13-02
引言
2013年6月,余额宝在其诞生不久后就迅速为人知晓,短短一年的时间内余额宝就在国内拥有超过一亿的用户,可以说是创造了互联网时代又一个神话。即便时下被媒体评论为“逐渐失宠”,它的拥趸依然庞大,对余额宝的探讨和争议也从未停止。这一“比特世界”里的新事物对“原子世界”产生的影响可谓深远,本文将从余额宝对储户、银行及法律三个方面的影响进行逐一阐述。
一、余额宝的简要阐释
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开通以后,支付宝用户将钱存在余额宝,会产生一定收益。在这一过程中,支付宝和其支持的天弘基金公司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手续,因此并不需要客户前往基金公司开设帐号,从而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成本。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1]
简而言之,用户将钱存入余额宝,余额宝将钱交给基金公司,收益则返还到用户的账户上。
在余额宝还未出现之前,国的金融业可以说是由银行来进行完全垄断,人们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银行中,导致人们所得的回报过低,因此当出现这样一个高回收、便捷的投资手段,也就立刻得到大家的喜爱,截至目前,余额宝用户总量已突破一亿人,超过了沉浮数十载的中国股市。
二、余额宝对储户的影响
(一)改变了储蓄的习惯。对于多数工薪一族来说,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了一部分在股市里外其余一般在工资卡里存活期。对于存固定期多数人抱有犹豫,一是短期利率不高,二是较长期则导致资金流通不畅而难以应对某些突发情况。但是余额宝以其T+0的高流动性和相对较高的年收益率解除了储户的后顾之忧,并且操作简单,便于上手,多数人在首次尝试后就会有欲罢不能之感。
(二)开通了理财的道路。在余额宝问世之前,多数储户在理财方面的实践做的并不多,所了解的理财知识可能仅限于开通股票账户之类。当进入余额宝并开始实际了解货币基金时,储户在理财的道路上又多开启了一扇叫基金的门,进而一点一点了解货币、债券、混合、指数、股票相关的基金的收益与风险。并不断学会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更均衡的配置各理财工具比例,尽量让资金流动起来。
(三)改变了对用钱的看法。自从有了余额宝,储户们从每天不多的收益中,对钱对收入的看法将更为直观。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会更多的将受益与开销挂钩,所以消费时就会最大限度地节约物质财富,减少甚至杜绝浪费。
(四)改善了收入。
余额宝对储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在其账户里产生了收益。即使数字可能微乎其微,但是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收益,是可以看得见的财富,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很简单,并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性价比来看,付出与收获的性价比相对较高。
三、余额宝对银行的影响
(一)余额宝与银行对比。余额宝购买的是货币型基金,货币基金是所有基金产品中风险较低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收益率大概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左右,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只有百分之零点三左右。可见余额宝的收益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单收益。
(二)余额宝对银行业影响分析。考虑到支付包八亿多的用户和百亿的资金沉淀,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万块钱存在银行的活期年利息是三十多块钱,而转入余额宝一年的收益能达到三四百。这么简单的账老百姓是都会算的,显然余额宝的推出对银行活期存款具有很强的冲击,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如果有资金的话会选择余额宝,原因很简单,收益高。根据数据,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 3%至 4%之间,而6月23日支付宝官网上宣布的七日年化收益达到了4.4940%,远超国内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
随着余额宝的推广和更多基金的加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余额宝而且会把余额宝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这将与银行的活期存款构成直接的竞争。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产物,阿里巴巴通过互联网直接进军金融业,是对传统银行高利润的挑战,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往往会引起一场革命,甚至引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2]
(三)理财建议。现实中大部分中国人实际上还主要是把资金以定期或活期存款的形式放在银行里,实际有理财实践者比例不高。但支付宝有 8 亿注册用户,而且都是网络用户,其中很多人会通过余额宝第一次了解理财、实践理财。虽然这次余额宝的推出让们认识到理财,但是们也不能过于迷信余额宝,毕竟它的收益依靠货币市场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它的利息不能和两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相比,所以,如果是长期的投资,还是银行存款比较稳定安全。余额宝可以为短期的资金提供增值和一定的便利。[3]
四、余额宝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对立法的影响
(一)余额宝用户的法律地位尴尬。根据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之规定,只有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的行为,才受该法保护。依据此概念,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使用金融服务的行为因具有盈利性,应算作投资,金融领域的客户很难被称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金融服务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目前有争议。当使用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往往因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难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介入处理,最终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相比较前者,后种选择所需要投入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会更大。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扩大,可以预见该领域发生的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现有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因此将投资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主体愈发凸显出必要性,当投资者亦收到消法保护时,相应引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更大限度的保证金融业有序发展。 (二)余额宝在宣传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余额宝在其诞生之初通过宣传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从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报喜不报忧”,通过广告,人们对余额宝的认识就是一棵摇钱树,但作为金融产品,这里面的风险不可忽略。根据国合同法之规定,商业广告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余额宝在其要约邀请中对风险如实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到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有关部门应责令余额宝在宣传中如实将风险进行告知。
(三)对余额宝监管存在漏洞。为规避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代销基金产品的监管规定,余额宝采用的手段可谓高明—把基金销售行为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标准设计业务流程,使资金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而且支付宝公司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在这之后们发现,余额宝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尚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2013年曾发生多起余额宝盗刷事件,甚至出现余额宝相关人员盗卖大量客户信息的情况,失去监管导致的弊端暴露无遗。为此,应当首先明确余额宝的法律定位,同时确立起监管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启动相关立法程序,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要求进行立法。
在诞生一年多的时间里,余额宝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的关注,更是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实实在在地改变了普通老百姓的理财观念,也进一步拓宽了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当一切新奇、兴奋或者心悸的感受消褪后,们需要做的就是让这一新生儿更好的融入们的生活,以及用更加成熟的心态去迎接其他随时可能到来的“宝”们。
参考文献:
[1]徐铮.互联网金融的若干模式及比较分析[J].中国发展观察
[2]陈璐.论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分类调整[J].经济视野.2014
[3]侯彬鑫.浅析余额宝对国银行业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3
[4]代娟.浅析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影响[J].经济视野.2014
[5]陈棚.余额宝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与启示[J].时代经贸.2014
[6]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
[7]李博,董亮.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 中国金融.2013(10)
[8]黄海龙. 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08)
[9]任曙明,张静,赵立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商业研究. 2013(03).
作者简介:宋玲:女(1990-12)。名族:汉。安徽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关键词:余额宝;储户;银行;法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13-02
引言
2013年6月,余额宝在其诞生不久后就迅速为人知晓,短短一年的时间内余额宝就在国内拥有超过一亿的用户,可以说是创造了互联网时代又一个神话。即便时下被媒体评论为“逐渐失宠”,它的拥趸依然庞大,对余额宝的探讨和争议也从未停止。这一“比特世界”里的新事物对“原子世界”产生的影响可谓深远,本文将从余额宝对储户、银行及法律三个方面的影响进行逐一阐述。
一、余额宝的简要阐释
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开通以后,支付宝用户将钱存在余额宝,会产生一定收益。在这一过程中,支付宝和其支持的天弘基金公司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手续,因此并不需要客户前往基金公司开设帐号,从而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成本。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1]
简而言之,用户将钱存入余额宝,余额宝将钱交给基金公司,收益则返还到用户的账户上。
在余额宝还未出现之前,国的金融业可以说是由银行来进行完全垄断,人们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银行中,导致人们所得的回报过低,因此当出现这样一个高回收、便捷的投资手段,也就立刻得到大家的喜爱,截至目前,余额宝用户总量已突破一亿人,超过了沉浮数十载的中国股市。
二、余额宝对储户的影响
(一)改变了储蓄的习惯。对于多数工薪一族来说,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了一部分在股市里外其余一般在工资卡里存活期。对于存固定期多数人抱有犹豫,一是短期利率不高,二是较长期则导致资金流通不畅而难以应对某些突发情况。但是余额宝以其T+0的高流动性和相对较高的年收益率解除了储户的后顾之忧,并且操作简单,便于上手,多数人在首次尝试后就会有欲罢不能之感。
(二)开通了理财的道路。在余额宝问世之前,多数储户在理财方面的实践做的并不多,所了解的理财知识可能仅限于开通股票账户之类。当进入余额宝并开始实际了解货币基金时,储户在理财的道路上又多开启了一扇叫基金的门,进而一点一点了解货币、债券、混合、指数、股票相关的基金的收益与风险。并不断学会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更均衡的配置各理财工具比例,尽量让资金流动起来。
(三)改变了对用钱的看法。自从有了余额宝,储户们从每天不多的收益中,对钱对收入的看法将更为直观。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会更多的将受益与开销挂钩,所以消费时就会最大限度地节约物质财富,减少甚至杜绝浪费。
(四)改善了收入。
余额宝对储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在其账户里产生了收益。即使数字可能微乎其微,但是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收益,是可以看得见的财富,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很简单,并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从性价比来看,付出与收获的性价比相对较高。
三、余额宝对银行的影响
(一)余额宝与银行对比。余额宝购买的是货币型基金,货币基金是所有基金产品中风险较低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收益率大概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左右,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只有百分之零点三左右。可见余额宝的收益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单收益。
(二)余额宝对银行业影响分析。考虑到支付包八亿多的用户和百亿的资金沉淀,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万块钱存在银行的活期年利息是三十多块钱,而转入余额宝一年的收益能达到三四百。这么简单的账老百姓是都会算的,显然余额宝的推出对银行活期存款具有很强的冲击,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如果有资金的话会选择余额宝,原因很简单,收益高。根据数据,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 3%至 4%之间,而6月23日支付宝官网上宣布的七日年化收益达到了4.4940%,远超国内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
随着余额宝的推广和更多基金的加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余额宝而且会把余额宝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这将与银行的活期存款构成直接的竞争。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产物,阿里巴巴通过互联网直接进军金融业,是对传统银行高利润的挑战,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往往会引起一场革命,甚至引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2]
(三)理财建议。现实中大部分中国人实际上还主要是把资金以定期或活期存款的形式放在银行里,实际有理财实践者比例不高。但支付宝有 8 亿注册用户,而且都是网络用户,其中很多人会通过余额宝第一次了解理财、实践理财。虽然这次余额宝的推出让们认识到理财,但是们也不能过于迷信余额宝,毕竟它的收益依靠货币市场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它的利息不能和两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相比,所以,如果是长期的投资,还是银行存款比较稳定安全。余额宝可以为短期的资金提供增值和一定的便利。[3]
四、余额宝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对立法的影响
(一)余额宝用户的法律地位尴尬。根据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之规定,只有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的行为,才受该法保护。依据此概念,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使用金融服务的行为因具有盈利性,应算作投资,金融领域的客户很难被称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金融服务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目前有争议。当使用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往往因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难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介入处理,最终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相比较前者,后种选择所需要投入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会更大。随着金融市场不断扩大,可以预见该领域发生的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现有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因此将投资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主体愈发凸显出必要性,当投资者亦收到消法保护时,相应引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更大限度的保证金融业有序发展。 (二)余额宝在宣传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余额宝在其诞生之初通过宣传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从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报喜不报忧”,通过广告,人们对余额宝的认识就是一棵摇钱树,但作为金融产品,这里面的风险不可忽略。根据国合同法之规定,商业广告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余额宝在其要约邀请中对风险如实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到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有关部门应责令余额宝在宣传中如实将风险进行告知。
(三)对余额宝监管存在漏洞。为规避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代销基金产品的监管规定,余额宝采用的手段可谓高明—把基金销售行为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标准设计业务流程,使资金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而且支付宝公司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在这之后们发现,余额宝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尚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2013年曾发生多起余额宝盗刷事件,甚至出现余额宝相关人员盗卖大量客户信息的情况,失去监管导致的弊端暴露无遗。为此,应当首先明确余额宝的法律定位,同时确立起监管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启动相关立法程序,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要求进行立法。
在诞生一年多的时间里,余额宝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的关注,更是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实实在在地改变了普通老百姓的理财观念,也进一步拓宽了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当一切新奇、兴奋或者心悸的感受消褪后,们需要做的就是让这一新生儿更好的融入们的生活,以及用更加成熟的心态去迎接其他随时可能到来的“宝”们。
参考文献:
[1]徐铮.互联网金融的若干模式及比较分析[J].中国发展观察
[2]陈璐.论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分类调整[J].经济视野.2014
[3]侯彬鑫.浅析余额宝对国银行业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3
[4]代娟.浅析余额宝对银行业的影响[J].经济视野.2014
[5]陈棚.余额宝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与启示[J].时代经贸.2014
[6]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
[7]李博,董亮.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 中国金融.2013(10)
[8]黄海龙. 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08)
[9]任曙明,张静,赵立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商业研究. 2013(03).
作者简介:宋玲:女(1990-12)。名族:汉。安徽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