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从六方面加大为民营企业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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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六怕”和“六盼”
  (一) 怕歧视,盼平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已经从注重企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主体身份性向注重企业的主体平等性转变,与关于确认企业法律身份的国际惯例实现了初步接轨。民营企业期盼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能摒弃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倾向”,要求在诉讼中能实现与公有制企业的依法同权利、同义务,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二) 怕侵害,盼维权
  民营企业往往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侵害对象,其资产因犯罪行为而流失的概率也很大,特别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吃拿卡要报”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提供非法保护,从中索取额外报酬。也有少数司法人员在处理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中不能公正司法,也使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期盼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部门能在检察工作中严历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分子及其他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三) 怕拖延,盼高效
  目前一些民营企业的规模有限,承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民营企业期盼检察机关能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案效率。时间就是效益,民营企业最怕推托和办事效率不高,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四) 怕机械,盼理解
  许多民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它们多承担着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背负倾家荡产的经营风险。民营企业期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要轻易冻结企业的银行账户,不要轻易查封企业的账目,不要轻易传唤企业的法人代表,以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办案方法不当,便有可能导致业务合同解除,银行贷款停发等灾难性后果,严重威胁到民营企业的生存。
  (五) 怕发案,盼预防
  民营企业中的一些雇员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手段與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的手段基本相同,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防范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职权范围所限,对民营企业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的危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关注的少一些。因此,民营企业期盼检察机关能抛弃“门户之见”,帮助民营企业发现财务、采购、供销、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中的漏洞,一视同仁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查漏补缺,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
  (六) 怕打扰,盼服务
  一方面,民营企业在业务合同、社会保险、劳资纠纷、货款申请、市场准入等许多方面需要法律帮助,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由于其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接触面广,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案源。他们期盼能通过开展“维权岗”、“联系点”、“服务站”等活动,保持与发展检企方面的经常联系。同时,民营企业在跨地区经营中,经常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侵扰,特别期盼检察机关在完善侦查协作机制、监督协作机制的同时建立服务协作机制,加强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合作与支持,通过抗诉、纠正违法行为等手段,合情合理地维护民营企业在跨地区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检察院在服务民营企业中的六项承诺
  (一) 及时受理民营企业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
  基层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充分发挥其在检察院的龙头地位,通过在本区较大的民营企业设立“民营企业维权岗”,每月定期下访,深入民营企业调研,现场接受举报等形式积极拓展案源,及时受理民营企业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52种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并迅速分流,及时监督办理,及时向民营企业反馈。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报案、控告和举报,也应当接受,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定期联系,催问结果,及时通知民营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举报联络点,及时受理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案件,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 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等贿赂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少数基层的公安、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劳动监察、市容监察、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将民营企业视为“唐僧肉”,不仅仅满足于“吃拿卡要报”,而且利用职权伺机向民营大肆索贿受贿,稍不如意便寻机报复,干扰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民营企业即怕又恨,不得不朝拜夕贡。因此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对少数执法部门的害群之马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果断立案,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通过狠抓办案切实维护民营合法权益。
  (三) 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尤其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致使民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民营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经常会受到少数执法人员的歧视待遇,少数执法人员观念保守,不尊重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不珍惜民营企业的劳动成果,漠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行政干预过多,甚至扭曲了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也有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该办的事没办好,导致民营企业因此出现上百万元的财产损失,少数审判人员还出于私心故意作枉法裁判,美其名曰:“为了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本地公共利益”等,这些都是干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介入,发现其中存在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要排除一切干扰,一查到底,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教育广大执法人员树立平等的执法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 在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经调查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要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在司法實践中,公安部门由于主观认识或者由于客观警力不足等原因,对民营企业报案不一定都予以受理并立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受理民营企业的举报,及时介入,发现其中有犯罪事实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发现公安人员因私情或私利而渎职的犯罪行为要及时调查、立案侦查,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举报权利。
  (五) 认真受理民营企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
  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还是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部分民营企业法制观念还不是很强,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经验还不是很多,许多案件由于民营企业的取证、质证等方面的原因而败诉,一些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学员常说:“没败在法上,没败在理上,败在自己不懂法上。”而他们在判决生效后许多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职能不是很了解,意识不到通过申诉和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因此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应向民营企业多方面的宣传民行检察知识,同时以自己的民行检察工作实绩来赢得民营企业的信任,并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确实通过扎实的事后取证、出庭抗诉等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诉讼权益。
  (六) 结合办案对辖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开展普法教育,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都可以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来深入民营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活动,院综治部门可以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如综治部门可以向民营企业派出普法宣传员,让检察官结合办案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赠送法律报刊书籍,开展“《检察日报》进民企”活动,高度重视《检察日报》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要将报纸订阅到每一个厂部、车间和班组;控告申诉部门要重点进行举报知识和检察知识的教育,教民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投诉有门,同时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反贪部门要结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进行预防行贿犯罪的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正当竞争。对索贿现象要敢于斗争,争取检察机关的法律保护;民行部门要向民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介绍民事行政法律知识,教育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部门不仅要通过公诉部门追究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通过建议民营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给予支持外,还可以通过起诉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犯罪案件来以案说法,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来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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