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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解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学界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标准与依据。不能把以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和以责任所属的部门法为标准对责任的划分相混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在于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即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独立,而不在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独立。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划分标准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第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第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但要真正解决这两个问题,还必须从法律责任的含义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分类入手,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实质就是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 在此不予论述。关于狭义法律责任, 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3)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4)手段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
综观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它们都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都有助于对法律责任本质的认识和把握。然而法律责任是人类社会的法律所创造的概念,它没有什么先天的、固定不变的本质,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法律部门中,其含义往往会发生许多微妙的变化,因此,就需要不同的理论和观点来进行解释,离开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抽象、孤立地谈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本质的。
法律责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 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古代的法律责任与近代和现代的法律责任就有很大的不同, 现代的许多法律责任在近代和古代的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在另一方面, 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或剥夺的权益的种类又毕竟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正如凯尔森所说:“当制裁已在社会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适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
法律责任的分类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的标准问题,由于分类的目的不同, 法律责任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本文想着重探讨的是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价值的分类标和方法,即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
(一) 根据法律责任内容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是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学者对此也有或多或少的论述,如有学者认为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法理学界对此重视得不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和刑法学对此种分类所进行的研究较多一些。
(二)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这是目前学界比较公认的对法律责任的分类。但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和结果,学界尚存在着两大分歧。
分歧之一是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问题,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违法的性质、程度;二是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三是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四是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第一种标准的缺陷在于:判断违法性质的标准不明确;以违法的程度作为标准不够准确。第二种标准存在的缺陷与第一种标准是一致的, 即“行为性质”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第三种标准的缺陷仍是概念的不明确,什么是法律的性质,划分法律性质的标准是什么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当然,从其具体论述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法律的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的部门法性质。综上,最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学界最公认的划分方法的标准是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
分歧之二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 法律责任所包括的具体种类。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除此以外,还包括违宪责任;另外是除以上四种责任以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既然我们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就必须从部门法的划分出发,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二是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 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许多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所持的一个十分有力的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不过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混合体而已。即使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学者仍认为经济法责任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了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概念。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而是法律责任本身所属的部门法,即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决定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要件是由哪一个部门法所规定的。如果某一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均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那么这一法律责任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均属于经济法责任,而不能属于其他部门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前提之二是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认同。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法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有越来越的学者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二,所有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没有一个是以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来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
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责任形式,无论其在形式上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责任形式如何相似,在性质上都是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当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中也发展出了少量的新的责任形式, 比如双倍赔偿的责任就是传统的法律责任中所没有的一种新兴的责任形式。有学者还提出了资格减免、信用减等、立法赔偿等新兴的责任形式。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表性并不是取决于这些个别的特殊的责任形式的,因为严格来讲,双倍赔偿也非什么新生事物,民事责任中造就有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的区分,双倍赔偿不过是惩罚性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已。其他的独特责任也不过是传统责任的某种变形,而且这些责任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可以采用,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必须走出这一误区。
注释:
[1] 参见[奥]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页。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 2005, (4).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4]赵震江、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5]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6]杜睿哲.现代法理学[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6.
[7]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8] 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1).
[9]丁邦开.中国现代经济法学[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
[10]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解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学界关于法律责任分类的标准与依据。不能把以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和以责任所属的部门法为标准对责任的划分相混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在于其所属的部门法的独立性,即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独立,而不在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的独立。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划分标准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不是一个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法理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基本上不承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经济法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第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第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但要真正解决这两个问题,还必须从法律责任的含义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分类入手,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实质就是法律责任的分类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 在此不予论述。关于狭义法律责任, 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后果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3)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4)手段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
综观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它们都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都有助于对法律责任本质的认识和把握。然而法律责任是人类社会的法律所创造的概念,它没有什么先天的、固定不变的本质,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法律部门中,其含义往往会发生许多微妙的变化,因此,就需要不同的理论和观点来进行解释,离开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抽象、孤立地谈论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本质的。
法律责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 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古代的法律责任与近代和现代的法律责任就有很大的不同, 现代的许多法律责任在近代和古代的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在另一方面, 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或剥夺的权益的种类又毕竟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正如凯尔森所说:“当制裁已在社会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适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
法律责任的分类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的标准问题,由于分类的目的不同, 法律责任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本文想着重探讨的是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价值的分类标和方法,即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和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
(一) 根据法律责任内容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是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学者对此也有或多或少的论述,如有学者认为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法理学界对此重视得不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和刑法学对此种分类所进行的研究较多一些。
(二)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这是目前学界比较公认的对法律责任的分类。但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和结果,学界尚存在着两大分歧。
分歧之一是关于这一分类的标准问题,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违法的性质、程度;二是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三是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四是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第一种标准的缺陷在于:判断违法性质的标准不明确;以违法的程度作为标准不够准确。第二种标准存在的缺陷与第一种标准是一致的, 即“行为性质”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第三种标准的缺陷仍是概念的不明确,什么是法律的性质,划分法律性质的标准是什么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当然,从其具体论述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法律的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的部门法性质。综上,最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学界最公认的划分方法的标准是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
分歧之二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 法律责任所包括的具体种类。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除此以外,还包括违宪责任;另外是除以上四种责任以外,还包括诉讼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既然我们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就必须从部门法的划分出发,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具体种类。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条件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二是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 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许多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所持的一个十分有力的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不过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混合体而已。即使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学者仍认为经济法责任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了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概念。
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而是法律责任本身所属的部门法,即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决定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要件是由哪一个部门法所规定的。如果某一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均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那么这一法律责任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均属于经济法责任,而不能属于其他部门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与前提之二是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认同。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法学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有越来越的学者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二,所有否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者没有一个是以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来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
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责任形式,无论其在形式上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责任形式如何相似,在性质上都是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当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中也发展出了少量的新的责任形式, 比如双倍赔偿的责任就是传统的法律责任中所没有的一种新兴的责任形式。有学者还提出了资格减免、信用减等、立法赔偿等新兴的责任形式。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表性并不是取决于这些个别的特殊的责任形式的,因为严格来讲,双倍赔偿也非什么新生事物,民事责任中造就有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的区分,双倍赔偿不过是惩罚性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已。其他的独特责任也不过是传统责任的某种变形,而且这些责任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可以采用,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必须走出这一误区。
注释:
[1] 参见[奥]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页。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 2005, (4).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4]赵震江、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5]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6]杜睿哲.现代法理学[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6.
[7]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8] 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1).
[9]丁邦开.中国现代经济法学[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6.
[10]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