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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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就推进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作了全面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正如《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强调的那样,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理念上落实科学发展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新理论概括,是法治实践的灵魂,决定着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实践和实践过程。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邓小平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提出了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法治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没有法治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来调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就不能从理论形态进一步转化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也就没有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执法为民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规范执法行为,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导向。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重要表征。以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工作者以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作为毕生的守护,才能保障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四)服务大局要求立足本职,着眼大局,服从全局,保障大局。服务大局要把是否有利于全局作为检验法治建设的成效的重要准则之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大局,首先就是要服从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个大局。
  (五)党的领导理念要求将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党领导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是在法治建设中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
  
  二、坚持以人为本,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从法治的层面讲,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把人看做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标。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是法治的价值所在。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丢弃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围绕以人为核心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贯穿于法治实践的全过程。
  (一)完善立法,保证立法的人民性。在立法中体现人民性,要做到“让人民参与立法、法律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法律协调不同阶层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体制艰难转型、利益加剧分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意识、参与意识日益提升,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立法上来。在立法工作中,要处理好权力与权力、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的关系,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发挥好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从法律制度上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突出立法重点,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加强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立法。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论证制度,规范立法论证的工作程序;完善立法起草机制,探索完善起草方式;完善立法顾问和专家参与立法的方法,探索有效发挥立法顾问和专家作用的机制;完善人民参与立法的方式,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立法听证制度;完善法规清理机制,推动法规清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严格执法,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表面上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因此,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实现执法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要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要实现强调公民责任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
  (三)公正司法,确保司法的正义性。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即实现社会历史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是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是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野蛮侵害和掠夺。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比较突出,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首先要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其次,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使之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第四,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
  (四)自觉守法,实现人的主体性。国家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在加强和完善立法的前提下,守法乃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自觉的遵守,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自觉守法,不仅仅是依法履行义务,更重要的是依法维护并实现权利和利益。守法的个体,不是法律和国家机器指向的客体,是参与并推动法律制度及其机制运作和改进的主体。守法的个体,不享有超越于法律制度及其机制的“特殊”地位和权力。因此,现代的守法观念,包含“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护法,依法办事;主动参与,依法维权”的丰富内涵。这就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主动参与法律的制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合法抵制或抑制社会不法行为,推动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运转。
  
  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在法治发展战略上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来看,首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来思考和把握法治发展的进程,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这一基本的国情。必须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法治发展道路,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一)法治发展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水平。不能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法治浪漫主义。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脱离实际而提出过高的法律要求,就可能带来社会不和谐。近3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非常规发展,在生产力水平方面,在我国出现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并存的局面。而在法治发展的价值上,我们将以人为本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要求,并在制度建设上努力体现这一价值要求。但是这一价值要求的实现程度和形式,实际上受到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模式的制约。这就出现了巨大的反差:法律设定了权利,却并不能带来实际的利益,法律权利无法成为实有权利。因此,如果没有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没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改变,这个反差就难以缩小。我们在思考和评价法治发展战略时,不能让法治成为“水中花,天上月”,要注意和社会发展节奏相适应。
  (二)法治发展要与政治发展相协调。法治发展要与我国的政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协调发展。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基础。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执政的制度载体,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载体。依法执政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实现形式,要在法治发展实践中努力探索党依法执政的有效的方式、程序和步骤,并将之制度化。
  (三)法治发展要与文化发展相协调。法治,不仅仅表现为齐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技术,有效的法律机构。它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信仰,是文化的表征。法治发展的努力是否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主动介入,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是否与法律文化相协调。
  (四)法治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政府相比,市场与社会在我国是发展不够成熟的领域。我们的社会事业起步较晚,社会立法也不够完善。因此,法治发展要担负起引领、保障、监督社会发展的重任。完善社会立法,以制度引领社会建设,以机制保障社会发展的空间,有序推进社会领域的改革。同时,社会发展对于法治发展有正面的推动效应。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自治框架的建立,将有助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的有效性提高。例如,可以利用民间组织和民间机制,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
  (五)法治发展中立法与执法、司法要协调发展。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守法一起构成法治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立法的发展与法律体制、机制的改革以及法律职业的素质的提高、法治观念的培养要协调发展,实现法律系统内部的和谐。法律系统自身必须能够提供保证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手段。法律确认了权利和利益,但是没有保障机制,执法、司法不严格执行,社会就会对法律不信任。法律制定不完善,给执法、司法带来执法难题,社会不认同这些法律规定,规避法律的行为和违法行为大量出现,法律也难以建立起权威。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是法律权威的制度前提。要认真解决立法之间、立法与执法之间的不协调,形成一个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
  总之,尽管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在法治实践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执笔:蔡爱平
  ■ 责任编辑:袁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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