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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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当通过加强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近年来高检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但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仍是薄弱环节;检务督察制度尽管强化了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但具体操作仍有待探索与完善;不同诉讼环节和业务部门之间如何实现相互监督制约也有待研究。本文试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及完善进行论述,提出重新整合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应当重新整合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和惩治腐败的重要职责。作为对检察权行使的重要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至关重要。检察权的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及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等,检务督察目前也成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一环。应当说,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配置是比较完备的,但具体运行过程中缺乏规范与协调,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监督主体的多样化多重性特点更加明显
  尽管近年来高检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但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一直是内部监督的薄弱环节。于是,检务督察制度应势而生,经过三年试点的、以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督为目的的检务督察制度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将触角进一步延伸到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对检察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检务督察机制和组织体系的形成,监督主体的多样化、多重性特点也更加明显,纪检监察、上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以及检务督察机构均作为内部监督主体行使一定的监督职权。监督主体的多样化多重性尽管可以加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但运行之中往往会造成多头监督却又均监督不到位的弊端,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
  第二、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有重合、权责上有交叉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上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作为内部监督主体,各自形成了自成体系的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制度的施行,改变了原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及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基本构架,监督机构设置上的重合及权责上的交叉表现突出。一方面,对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较普遍的做法多是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兼职检务督察人员。另一方面,检务督察与原有的纪检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有诸多重合的地方,其职能自然也体现出纪检监察监督及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的相关内容。因此,监督过程中往往监督人员难以把握自身身份,监督主题容易偏差;被监督人员混淆了监督来源,难以确定是纪检监察、上级院的监督还是检务督察。给监督的有效开展造成阻滞。
  第三、诉讼业务监督与行政监督衔接不畅
  实践证明,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检察业务与检察队伍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拓展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检务督察在进行检察队伍行政监督的同时,又在坚持监督不越位、不干涉原则的前提下,对检察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协调。但是,正是由于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的地方,检务督察的优点并不能充分发挥,尤其是检察业务与检察队伍建设方面的衔接并不通畅。在这种覆盖全面但权责交叉的内部监督体系中,要么是检务督察中业务督察的不到位,要么容易造成越位,干涉影响了具体的业务办理。
  可见,重新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检务督察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克服现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内在缺陷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应当适应当前新变化、新要求,对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重新整合,充分发挥检务督察权威性刚性的特点,赋予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的功能,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实现对纪检监察和上级院监督模式的强化及对业务部门间监督制约的协调与督导。即:建立以检务督察为主导,各业务部门相互监督制约为辅助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更好的實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二、重新整合后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应确立检务督察制度的主导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人治的色彩逐渐淡化,以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越来越受到提倡。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检察机关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内部监督模式的机制创新,检务督察因其特有的权威性刚性、地位的特殊性以及监督内容的更为宽泛性,决定了其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的主导地位。
  (一)从检务督察与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来分析
  检务监督与业务部门相互监督制约之间存在区别。第一,两者监督内容不同。检务督察的监督既包括诉讼业务监督,也包括行政管理监督,甚至延伸到八小时之外,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只是检察业务的监督,进行程序上的相互制约牵制。第二,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地位不同。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检务督察体现出督察者与督察对象领导被领导、监督被监督、处置被处置这种明显的不平等性;而检察权运行各环节或者说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由于各业务部门的职权只是检察权在诉讼环节的细分,相互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相互之间只是业务上的监督制约,程序上的彼此牵制。第三,两者监督的力度不同。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刚性,拥有知情权、责令纠正权、现场处置权和监督建议权,正是这些权能的拥有,检务督察可以直接对督察对象作出处置。而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最多只是在程序与实体方面作出较为温和的指导、建议,进行程序上的相互牵制,不存在严格的处置权力。第四,检务督察有权对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进行适当的督导。
  同时两者又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表现在:检务督察和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的价值取向在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自身腐败,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两者相辅相承,互为补充,从不平等的强力监督处置到平等地位的监督制约两个角度共同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为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公信力提供保障。可见,检务督察因其特有的权威性刚性、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务督察的主导性地位。
  (二)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模式来看
  从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来看,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检察行为为目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二是同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三是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督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检察一体化构架下的检务督察涵盖了上述一、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检察业务进行监督,兼具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的职能,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权的行使。所以,检务督察内容的更为宽泛性,也决定了其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1、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内容进一步拓展,监督时空进一步延伸,监督方式进一步丰富。
  首先从机构设置上看。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制度创新,检务督察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权威性和刚性上是一致的。较普遍的做法是: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设置的检务督察机构尽管强调建立独立的检察督察办公室,但由于编制、级别等方面没有制度依据,形式上多是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纪检监察人员在检务督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监督过程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纪检监察的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等等,监督模式则主要是被动的接受举报来进行事后的监督。检务督察制度则对纪检监察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从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只是不再局限于纪检监察的事后监督,整个过程是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同时,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不仅只是行政监督、也包括业务监督,检务督察坚持监督不越位、监督不干涉的原则,将业务督察的具体运作纳入到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之中,并进行必要的督导
  2、检务督察与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拓展了上级院监督的形式
  我国在检察机关内部确立了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实现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作为检察工作的构成要素之一,检务督察同样应当统一行使,纳入到上下联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去。因此,在检务督察的上下级协调机制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仍然必须遵循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督察人员对被督察人员有指令权,下级检察机关或被监督人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和报告义务。另外,下级检务督察人员可以就检务督察事宜向上级请示、报告。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的监督是业务监督与行政监督的集合,不仅包括执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也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与交流。检务督察进一步拓展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进行监督的渠道,增强了操作性和主动性,强化了监督的力度。
  三、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主导,检务督察的监督是单向性的,并不依附于某一项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不同于业务部门和检察人员之间因分工负责所体现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行使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检察权的行使既要重视实体的监督,也要重视程序的监督。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也十分重要。
  (一)规范部门业务流程,强化部门业务工作,是实现彼此间监督制约的前提。
  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应当是纯粹的业务监督,与行政监督无关,主要通过检察业务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制约来保障执法质量。在监督其他环节并接受其他环节监督之前,首先应当加强自身的工作。这就需要以规范办案流程为基础,建立检察业务规范管理新机制。规范的办案流程管理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前提,可使案件流轉协调有序,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案件质量,弥补个人素质的不足。各部门可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制定明确的工作细则和办案流程,使业务办理程序和标准一目了然,既利于做好工作,又便于监督和接受监督。
  (二)注重业务之间衔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是强化彼此间监督制约的关键。
  由于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之间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本部门内部执法规范的完善,却忽略了部门的相互配合,使检察工作缺乏合理协调与沟通,信息不畅通。这也会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有机体,业务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原则更是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在受理与初查、侦查与侦查监督、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与监所检察、控告申诉部门之间以及上述关系相互之间,既要注意自身业务的流程管理,又要注意相互间协调配合,才能相互监督实现制约。
  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的协调衔接,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具备两种属性。一是程序性。程序性的缺失必然破坏相互间监督制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导致运行中的多变性和随意性,给诉讼业务流程造成阻滞,削弱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应当有一套合理且易操作的程序设计,才能保证此种监督不会流于形式。要与业务部门内部的流程管理和监督自律相结合,使相互间监督制约寓于程序之中,衔接中监督,协调中制约。二是系统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不仅需要部门间业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还涉及到与检务督察制度的衔接,体现在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等一系列制度的健全等方面,通过监督管理与奖惩相结合,共同促进检察业务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要围绕检察业务流程,把握监督制约重点。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无不体现着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各业务部门的建构,本身也是将内部监督延伸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把握监督重点,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检察权行使中的不良现象,保障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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