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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成多发态势,但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点很多。其中取证难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尽管渎职侵权的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情节的复杂性、案件证人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使突破渎职侵权犯罪取证难度增大,但只要针对特点,研究和制定有效的措施和侦查策略,也能收到好的效果。
(一)注重初查。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并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察的诉讼活动。初查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做好初查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前谋划,精心组织部署,不打无准备之仗。提前研究案发单位的有关法律知识及法规,根据掌握的线索做好精密的初查计划,精心的组织好初查步骤,是进行初查前的必要工作。要提前作出“查什么”、“怎么查”的计划,根据查处内容的好轻重缓急安排顺序、组织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制定严密的初查方案。
2、采取多种方式,秘密进行初查。兵家云:“谋成于密,败于泄”。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一定要变“明查”为“暗访”,对外要严密封锁消息,严禁泄漏一切与调查信息意图有关的消息,侦查人员尽量着便装,尽量不公开身份,围绕案件线索收集相关的情报、信息资料;或者以办其他事为借口,隐藏真正目的,声东击西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利用其它部门如审计、财政、物价、纪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正常工作进行初查,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为立案创造成熟的条件。
3、加大初查阶段取证的比重。在不违反初查纪律,不动用侦查阶段专用手段的前提下,适量将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前移,在被调查人防范意识形成以前,尽可能多的调取证据,突破案情,以创造最成熟的立案条件,从而保证立得准、查的实。
(二)理性侦查、谋略攻坚。
依照法律规定的的程序和原则,将谋略尤其是对抗性谋略运用到侦查实践中,综合运用侦查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下面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及体会选择诸多谋略中的几条加以论述。
1、兵贵神速,以快取胜。办理渎检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嫌疑人毁坏证据、伪造证据、破坏现场、毁灭罪证、串供、串证、逃匿等反侦查行为较为常见,所以侦查时要注意掌握时机,要在干扰、阻力未形成及反侦查行为没来得及实施之前,突破案件。这里所说的“快”不是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的“快”,而是指要抓住战机,乘其不备,迅速攻其要害。初查中,要集中警力、精力对其主要问题、关键问题下手,发现可以立案的线索后要及时立案,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尽量异地关押,切断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侦查过程中要选择有利时机组织相应力量,突然出击,集中精力、力量及时分割取证,不给犯罪嫌疑人及说情者喘息和迂回准备的时间和机会,以减少阻力,尽早结案,达到先发制人、以快制胜的目的。
2、张弛有度,急缓由需。上面所說的以快制胜,并非要一味的求快,这是一个主导思路,而有时因消息泄露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早有预谋,已经做好了各种防范工作,侦查人员手里又没有掌握关键证据,有时就需要冷处理,比如内紧外松、欲擒故纵、明退暗攻等让对手产生麻痹心理、警惕性丧失、斗志松懈后,寻找其破绽再伺机而动;或打草惊蛇、敲山震虎、引蛇出洞,通过疾风骤雨、制造假象使对方做贼心虚,产生强烈的忧患意识,着急采取补救措施,诱其暴露要害或弱点,我们则张网以待。
3、攻城掠地,重在攻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论嫌疑人表现的多么配合、态度多么好,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敌对关系,是一场实力、智谋、毅力和心理的较量。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有畏罪心理(怕暴露核心罪行)、试探心理(想知道办案人员手中的牌)、抵赖心理(逃避责任、不承认实质问题)、推卸心理(把责任向其它人身上推)、假意配合心理(以求显得态度好落得从轻处理)、侥幸心理。在实践中要针对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社会经历、案件中起的作用因势利导影响其心理,甚至是反复影响其心理。
4、利用矛盾,分化瓦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是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只要有机会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但是同案犯之间由于所处位置、权利义务不一样,原案中情节、性质有差别或得到的利益不同,就必然存在各种矛盾,尤其是都有怕对方先招供而立功从轻并且都愿意把责任尽多推向别人而只顾自保的心理,我们就要利用这种心理,从中选择一个责任相对较小、情节较轻、抗打击心理较差的薄弱环节下狠手或者摆出架势来要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要尽可能多的用其他嫌疑人交代的对其不利的供词来敲打他心理上的敏感点,把责任尽可能多的在他身上推,表面上要尽可能的宽待其他人,使他产生被人出卖和要当替罪羊的心理,是他们之间的矛盾升级、激化,最后彻底瓦解其同盟,达到获取证据和供述的目的。
5、重点突破,点面结合。查办案件过程中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要认真周密地分析案情,分析其内在关联性,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对方的要害、防御重点和薄弱环节,根据轻重缓急,制订进攻方案,选择突破口和主攻方向,也可以全面出击,通过“面”找出容易突破的“点”,而突破了“点”就可以以点带面,从而更好的突破“面”。
6、协调联动,立体攻坚。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犯罪智能化高、伪装性大、抗侦查力强,所以侦查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的老模式中,要集中人力、物力,加强集中调配、协调指挥、快速反应、兵分多路;充分运用监听、密录、手机定位等侦查手段及字迹、指纹鉴定等勘察手段;充分利用技术科的高科技力量、法警队的威慑力和保护职能、办公室的协调能力、反贪局的人力和物力,形成多兵种、全方位的立体攻势。
检察实践中的谋略还有很多,无论哪种谋略都要根据具体案情、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因人、因案、因势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不能生搬硬套,其中只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无论嫌疑人身份怎么显赫、多么有背景、态度如何蛮横,不管他多么狡猾、采取什么方式设置障碍甚至威胁利诱办案人,但邪不压正,他们总的趋势都是守势,是外强中干,是鼠在想办法躲猫,所以我们要有必胜的信念,要常思用兵之道,谋划进攻之计,这也是战而能胜的关键。
(一)注重初查。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并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察的诉讼活动。初查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做好初查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前谋划,精心组织部署,不打无准备之仗。提前研究案发单位的有关法律知识及法规,根据掌握的线索做好精密的初查计划,精心的组织好初查步骤,是进行初查前的必要工作。要提前作出“查什么”、“怎么查”的计划,根据查处内容的好轻重缓急安排顺序、组织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制定严密的初查方案。
2、采取多种方式,秘密进行初查。兵家云:“谋成于密,败于泄”。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一定要变“明查”为“暗访”,对外要严密封锁消息,严禁泄漏一切与调查信息意图有关的消息,侦查人员尽量着便装,尽量不公开身份,围绕案件线索收集相关的情报、信息资料;或者以办其他事为借口,隐藏真正目的,声东击西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利用其它部门如审计、财政、物价、纪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正常工作进行初查,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为立案创造成熟的条件。
3、加大初查阶段取证的比重。在不违反初查纪律,不动用侦查阶段专用手段的前提下,适量将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前移,在被调查人防范意识形成以前,尽可能多的调取证据,突破案情,以创造最成熟的立案条件,从而保证立得准、查的实。
(二)理性侦查、谋略攻坚。
依照法律规定的的程序和原则,将谋略尤其是对抗性谋略运用到侦查实践中,综合运用侦查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下面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及体会选择诸多谋略中的几条加以论述。
1、兵贵神速,以快取胜。办理渎检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嫌疑人毁坏证据、伪造证据、破坏现场、毁灭罪证、串供、串证、逃匿等反侦查行为较为常见,所以侦查时要注意掌握时机,要在干扰、阻力未形成及反侦查行为没来得及实施之前,突破案件。这里所说的“快”不是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的“快”,而是指要抓住战机,乘其不备,迅速攻其要害。初查中,要集中警力、精力对其主要问题、关键问题下手,发现可以立案的线索后要及时立案,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尽量异地关押,切断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侦查过程中要选择有利时机组织相应力量,突然出击,集中精力、力量及时分割取证,不给犯罪嫌疑人及说情者喘息和迂回准备的时间和机会,以减少阻力,尽早结案,达到先发制人、以快制胜的目的。
2、张弛有度,急缓由需。上面所說的以快制胜,并非要一味的求快,这是一个主导思路,而有时因消息泄露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早有预谋,已经做好了各种防范工作,侦查人员手里又没有掌握关键证据,有时就需要冷处理,比如内紧外松、欲擒故纵、明退暗攻等让对手产生麻痹心理、警惕性丧失、斗志松懈后,寻找其破绽再伺机而动;或打草惊蛇、敲山震虎、引蛇出洞,通过疾风骤雨、制造假象使对方做贼心虚,产生强烈的忧患意识,着急采取补救措施,诱其暴露要害或弱点,我们则张网以待。
3、攻城掠地,重在攻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论嫌疑人表现的多么配合、态度多么好,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敌对关系,是一场实力、智谋、毅力和心理的较量。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有畏罪心理(怕暴露核心罪行)、试探心理(想知道办案人员手中的牌)、抵赖心理(逃避责任、不承认实质问题)、推卸心理(把责任向其它人身上推)、假意配合心理(以求显得态度好落得从轻处理)、侥幸心理。在实践中要针对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社会经历、案件中起的作用因势利导影响其心理,甚至是反复影响其心理。
4、利用矛盾,分化瓦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是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只要有机会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但是同案犯之间由于所处位置、权利义务不一样,原案中情节、性质有差别或得到的利益不同,就必然存在各种矛盾,尤其是都有怕对方先招供而立功从轻并且都愿意把责任尽多推向别人而只顾自保的心理,我们就要利用这种心理,从中选择一个责任相对较小、情节较轻、抗打击心理较差的薄弱环节下狠手或者摆出架势来要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要尽可能多的用其他嫌疑人交代的对其不利的供词来敲打他心理上的敏感点,把责任尽可能多的在他身上推,表面上要尽可能的宽待其他人,使他产生被人出卖和要当替罪羊的心理,是他们之间的矛盾升级、激化,最后彻底瓦解其同盟,达到获取证据和供述的目的。
5、重点突破,点面结合。查办案件过程中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要认真周密地分析案情,分析其内在关联性,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对方的要害、防御重点和薄弱环节,根据轻重缓急,制订进攻方案,选择突破口和主攻方向,也可以全面出击,通过“面”找出容易突破的“点”,而突破了“点”就可以以点带面,从而更好的突破“面”。
6、协调联动,立体攻坚。新形势下的渎职侵权犯罪智能化高、伪装性大、抗侦查力强,所以侦查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的老模式中,要集中人力、物力,加强集中调配、协调指挥、快速反应、兵分多路;充分运用监听、密录、手机定位等侦查手段及字迹、指纹鉴定等勘察手段;充分利用技术科的高科技力量、法警队的威慑力和保护职能、办公室的协调能力、反贪局的人力和物力,形成多兵种、全方位的立体攻势。
检察实践中的谋略还有很多,无论哪种谋略都要根据具体案情、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因人、因案、因势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不能生搬硬套,其中只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无论嫌疑人身份怎么显赫、多么有背景、态度如何蛮横,不管他多么狡猾、采取什么方式设置障碍甚至威胁利诱办案人,但邪不压正,他们总的趋势都是守势,是外强中干,是鼠在想办法躲猫,所以我们要有必胜的信念,要常思用兵之道,谋划进攻之计,这也是战而能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