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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犯罪嫌疑人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此,无逮捕必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
(一)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批准逮捕关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1、不够法律尺度的不批准逮捕。逮捕的法律尺度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如果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只能判处附加刑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
证据不足是指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主要指:(1)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2)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对于公安机关将证据不足而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酌定不批准逮捕。
酌定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法定不批准逮捕而言的,对具备逮捕构罪条件和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不批准逮捕。
上述三种情形都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他们适用条件、法律依据是不同。前二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逮捕条的法定不批准逮捕,后一种属于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而酌情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
(二)明确证据范围的标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进一步细化,凡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有证据: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相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①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②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已查证属实的证据佐证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⑤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⑥证明犯罪的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⑧证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挥的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证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挥的犯罪时系精神正常的证据不足的;⑨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取保候审条件。
1、刑期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条文有两个方面难以把握,主要体现在刑期长短和社会危险性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罪刑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侦查或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减少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罪行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性犯罪,累犯、惯犯、流串作案、犯罪集团主犯这种犯罪的嫌疑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罪行较重,取保候审以后逃跑的可能性增大,难以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不宜取保候审。(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关押除外)
3、身体条件。刑事诉讼第69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便于执行。经过严格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
(四)对社会危险性具体化。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形的案件可视为“无逮捕必要”: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无逮捕必要”。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育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③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犯罪群众基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都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④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相关部门已调解,经济部分已赔偿,当事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关案件,如一般伤害的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退清了赃款、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的担保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且又可以防止其继续犯罪,也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
(一)正确区分无逮捕必要与不批准逮捕关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1、不够法律尺度的不批准逮捕。逮捕的法律尺度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如果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只能判处附加刑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
证据不足是指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主要指:(1)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2)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没有相当的、足够的理由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较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对于公安机关将证据不足而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酌定不批准逮捕。
酌定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法定不批准逮捕而言的,对具备逮捕构罪条件和处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不批准逮捕。
上述三种情形都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他们适用条件、法律依据是不同。前二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逮捕条的法定不批准逮捕,后一种属于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而酌情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
(二)明确证据范围的标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进一步细化,凡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有证据: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相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①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②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已查证属实的证据佐证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⑤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⑥证明犯罪的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⑧证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挥的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证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挥的犯罪时系精神正常的证据不足的;⑨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取保候审条件。
1、刑期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条文有两个方面难以把握,主要体现在刑期长短和社会危险性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罪刑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侦查或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减少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罪行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性犯罪,累犯、惯犯、流串作案、犯罪集团主犯这种犯罪的嫌疑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罪行较重,取保候审以后逃跑的可能性增大,难以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不宜取保候审。(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关押除外)
3、身体条件。刑事诉讼第69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便于执行。经过严格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
(四)对社会危险性具体化。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形的案件可视为“无逮捕必要”: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无逮捕必要”。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育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③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犯罪群众基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都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④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相关部门已调解,经济部分已赔偿,当事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关案件,如一般伤害的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退清了赃款、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的担保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且又可以防止其继续犯罪,也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