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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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民行审判法律监督的力度,办理了大量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民行检察工作已逐步为公众所熟悉和接受,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民行检察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经过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缓慢、监督效果不明显,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提高。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一直徘徊不前。在调整工作思路和加大办案力度的情况下,虽然初步扭转了停滞的局面,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案源渠道不畅通,办案数量和规模小。主要“等”、“靠”申诉人上门,不上门就无米下锅,导致无案可办或者办案数量和规模小。
   2、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方式单一、办法不多。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法律监督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通过抗诉进行纠正。
   3、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民行检察干警多是年龄偏大的,知识结构陈旧,缺乏专家型、实践型的办案能手或业务带头人,难以有效地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和力度。
   4、部门联动和上下协作关系不强。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联动不多,另一方面上级院对基层院办案工作的指导不够,上下协作配合机制不强,难以整合办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
  二、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不明确,妨碍了整体工作的推进。一是指导思想不明确,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缺乏全面的考虑和打算。二是工作思路不清晰,有的检察机关没有长期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打算,虽然每年均有制订年度的工作意见和计划,但往往流于形式,且多停留于消灭案件的受理和立案空白上,没有形成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2、案源不畅,制约了办案数量和规模。造成案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宣传的力度和深广度不足,没有形成持续和成规模的宣传效应,难以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所知晓和认识。二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使得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持怀疑态度。三是律师不愿代理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3、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一是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陈旧,缺乏拓展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的精神。二是缺乏专家型、实践型的办案能手或业务带头人,难以有效地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和力度。三是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不到位,容易以办理刑事和自侦案件的经验指导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四是部分民行检察干部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缺乏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4、缺乏与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我抗我的,你判你的”现象突出,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有效运用和抗诉案件改判率的提高。
  三、解决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方法
   1、加大办案力度,扩大办案数量和规模,发挥规模效应。民行检察工作没有达到一定办案数量和规模,就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态势和社会效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积极争取上级院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整合办案资源,适度增加办案数量,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开展办案工作,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要发挥已有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典型引导的方法加以重点指导和督促;发挥部门联动和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的优势,形成上下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和均衡发展。
   2、创新监督方式,拓宽法律监督范围。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法律监督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通过抗诉进行纠正。为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也就是说,必须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能,加大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对人民法院执行、调解活动的监督工作;可以尝试开展“民事公诉”和“支持起诉”的工作,进一步拓宽法律监督的范围。
   3、坚持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坚决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是民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民行检察部门应充分履行这一职能,发挥民行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增强侦查意识,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大力开展初查和侦查工作,着眼于建立一种将抗诉与侦查形成合力的检察监督机制,以增强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4、切实规范法律监督工作,以规范促效率、保公正。民行部门应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各民行业务工作的动态管理,实行人定制度、制度管人的原则,使各项民行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轨道。要进一步规范审查方式,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以规范促效率、保公正;完善初查案件线索的登记和备案汇报制度,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牢固树立安全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滥用侦查权。
   5、把加大宣传力度与加强调研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开拓案源渠道。民行检察工作要取得跨越性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尤其重要。因此,民行部门:一是必须多与新闻媒体联系,选准时机,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是和解成功案例和息诉工作做得好的案例,有计划地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及在构建和谐社会、惩治司法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二是继续坚持“走出去”的方法,组织各种宣传活动,主动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形成工作联系机制,畅通案源渠道。三是注意对面上的宣传和加强调研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案源不畅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原因所在,加以改进,以扩大宣传的效果。
   6、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和促成和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息诉、促成和解工作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部门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上理解和看待息诉和促成和解工作,立足于民行工作的特点,对经审查后达不到或不能提出抗诉的案件,要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妥善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切實把做好息诉、促成和解工作放到与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的同等重要位置上来。
   7、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素质教育,增强业务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新型的民行检察队伍。一是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在办理案件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民行检察工作更贴近实际,贴近社会和生活,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二是大力加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走出去”的方法,组织民行检察干部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单位学习和考察,拓宽工作的视野。三是合理调整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有步骤地将年轻干警配置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8、主动理顺好同法院、政法委和人大的工作关系,进一步优化执法监督环境。民行检察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争取人大、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应积极主动地协调好同法院的工作关系,力争在再审检察建议、促成和解、情况通报和个案沟通上与法院形成相关的协调机制,优化我们的执法监督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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